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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20:05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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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5〕4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即免费发放课本、免杂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豫政〔200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
2.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仍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3.“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4.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
1.免费课本标准。河南省免费课本(含省定地方课程课本)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课本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免费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在“两免”资助范围内,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1元。
4.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涉及课本费和杂费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对象确定原则
1.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资助面要达到贫困寄宿生的80%。全市农村贫困家庭界定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24元。
2.以下几种类型作为优先资助对象: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贫困学生;
(2)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贫困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6)革命烈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以及艾滋病家庭的贫困学生。
3.非农业户口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不能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范围。学生本人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并且无固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在资助范围之内。
(二)资助人数的确定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5年秋季免课本费和免杂费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17号)文件下达的“两免”控制人数确定各县(市)、区资助学生人数。卢氏县要据实确定受资助学生人数,落实到学校,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其他县(市)、区仍按春季资助范围下达资助学生人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三)资助对象确定程序
1.8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两免一补”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学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8月23日前,各县(市)、区将受资助学生指标下达到各学校,并将指标分配情况及依据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学校要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3.8月28日前,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及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4.9月6日前,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财政、教育部门。
6.9月15日前,县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并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四)发放程序
1.按照“课前到书”的要求,所有课本由学校统一发放,并在其课本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书费和杂费,不得先收后退。免杂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
2.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9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
3.9月17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填写《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并报县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4.9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及《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三、资金管理
(一)“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中央、省、市级财政负担资金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县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
(二)免课本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免收书费学生数,按照免费课本结算标准,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县级新华书店。
(三)免杂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9月17日前,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四)卢氏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财政部门清算。结余资金要转下一学年继续用于“两免一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
(五)“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年度的欠费。
四、组织领导
“两免一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惠农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参照市政府建立“两免一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两免一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两免一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市财政局:2608417,市教育局:2816616),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监察部门要重点对资助对象的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程序予以监督,确保“两免一补”工作客观、公正,对于“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对“两免一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健康发展。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政策性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首先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沟通,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市“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春秋两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秋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两免一补”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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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以下称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并给予经济补偿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适当补偿、合理利用、科学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将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市、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控制性详规充分衔接。

第六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其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其所在地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界定的范围和面积,分别与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签订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1),与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见附件2)。管理、管护合同应当载明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登记和补偿资金发放的依据。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第八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管护责任人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九条 禁止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要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颁布的有关林木采伐技术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十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禁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野外用火等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占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用的,必须坚持“占一补一”原则,由征占用单位向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级林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三条 区县(市)以及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调查表、资源分布图、林权台账、管理(管护)合同,以及各种调查、检查和年度总结材料等,并做到图、表、账数据一致。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市)以及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监测和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补偿范围是指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划定的50万亩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主题园、江河风光带、绿色通道和生态廊道。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

(一)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是指因划定为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利用造成收益性损失,并承担管护责任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1、未经流转的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是相应的个人。

2、未经流转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

3、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者租赁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

(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是实施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

1、负责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的市、区县(市)、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其中由市财政补助20元,区县(市)财政补助10元。补偿资金中27元为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支出的补助和因禁止采伐利用而造成收益性损失的补偿;3元为公共管护资金,其中市级、县级公共管护资金各0.5元,乡(镇)、村级公共管护资金各1元,主要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所需规划设计、宣传培训、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林业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核定的面积和补偿标准,下达当年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各区县(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补偿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的补偿资金由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方式拨付;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

第二十条 所有补偿对象和管理单位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切实履行管护和管理义务,承担管护和管理责任,根据管护和管理合同履行情况领取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和管理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征占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情况。经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从下一年度起相应调整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征占用经批准公布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由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对诚信的思考

马花


  2008年12月胡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马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胡某将借条撕毁,马某夫妇奋力夺下借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2010年10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马某出示了被撕毁的借条,胡某辩称,借款已经偿还,所以自己才撕毁了借条。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从道德理性到法律规定,最后胡某承认,由于生意亏损,加之借款期限将至,马某催促自己尽快还款,无奈之下将马某骗至家中,让马某拿出借条,自己接过借条便撕毁,马某夫妇见状奋力夺下借条。现由于自己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最后马某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并放弃了要求胡某清偿利息的请求。最后在合议庭的支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一场由借款引发的争议以调解结案。
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诚信缺失由此出现。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权威,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扑后继”,诚信危机再次亮起红灯。
  作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所以,诚信原则的功能离不开道德基础,培养诚信理念,应对诚信危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前所述,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诚信危机的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没有发挥真正的权威。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的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以是一堆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贯彻落实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总是滞后的,所以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中,把诚信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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