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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2:44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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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说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备案情况。
检查项目材料(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是否报送外汇局,是否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按规定报送报表。
二、检查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三、检查企业现汇帐户使用情况
查看有无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开立的境内外外汇帐户,有无超范围,私自租、借、转让现汇帐户等问题。
四、检查外汇收支及外汇平衡情况
查看企业的外汇收支报告表,分析企业出口创汇情况,考察企业外汇平衡情况。
五、检查买入外汇使用情况。
通过核对买入外汇额与实际用汇额、原定买汇用途与实际买汇用途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转让或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情况。
六、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
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七、检查企业进出口核销情况,有无逾期未核销的情况。
八、检查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分析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汇出利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上述内容,只有第二、三、六条都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第一、四、五、七、八条中至少有一条符合有关规定者才视为年检合格。企业对第一、四、五、七、八条中未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外汇局出具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到期不能履行承诺者,在下一年度的年检中将
视为不合格。第二、三、六条中任有一条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九、请各分局尽快分别通知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以便他们遵照执行。
年检任务较重的地方,年检完成时间可延至六月三十日。各分局应在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检统计数据上报总局汇总。
关于“三资”企业外汇年检报告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总局将随后另行下发。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
一、为了配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外汇年检工作。
三、外汇局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四、外汇年检可由外汇局委托指定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时,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抽查。
五、外汇局对企业的外汇年检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
2.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3.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4.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
5.买卖外汇使用情况;
6.外汇债务情况;
7.进出口核销情况;
8.报表报送情况;
9.其他与外汇有关情况。
六、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年度的外汇年检报告报送外汇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
七、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
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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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
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将行政罚款限额规定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
,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6年8月15日
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邹瑜

1 引言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高速发展,加之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我国居民对通信的有效需求加大,手机用户数增长加快。据统计我国手机普及率达到近百分之三十,在手机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的同时,移动通信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加剧,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大手机运营商争相推出手机低价消费业务,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法律问题,手机违法短信就是其中一大问题,不少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发送有害短信,升级实施手机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曾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此情形之下,垃圾短信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要使 “移动通信高速路”的建成,还是需要有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保障,而手机实名制正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海外的很多个国家以及中国,都决定用手机实名制来解决垃圾短信的泛滥问题,进而解决垃圾短信违法犯罪对广大手机用户正常生活的扰乱问题。人们强烈呼吁政府与移动运营商切实解决这个问题,通信环境的净化越来越受关注。从国内外的文献来看,对手机实名制研究以及争论一直处于激烈的局面,对手机实名制的思考涉及法律依据,公共治理政策,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等各个领域的问题[1]。

1.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治也提出了实名制的办法,并在学术界掀起一股学术浪潮,海外有很多个国家已经有效的实行了手机实名制来遏制垃圾短信的猖獗。Sally Hui(2005)从垃圾短信获得的几个根本来源出发,指出了避免垃圾短信的各种办法,提出实名制让运营商截留垃圾短信以免用户受骚扰[2]。手机实名制在外国的实行,对中国手机实名制的顺利实行具有非常之大的借鉴意义。M.Asvial,D.Sirat,B.Susatyo(2008)在手机实名制的制度下,提出了应用的详细方法,介绍了手机实名制中实名制运行的具体模式和方法及应用的流程,和对短信投诉的数据结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而得出了手机实名制下的反垃圾短信的执行已成为治理垃圾短信以及短信诈骗的有效工具[3]。

1.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对手机实名制的可行性的热议在2005年信产部的手机实名制的决定引发。王玲,温勇(2007)从手机实名制的违宪性,和其引发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及其局限性等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手机实名制[4];熊彩亚,陈力(2005)从用户,移动通信市场,通信运营商三个方面分析手机实名制实行的必要性,并提出破解实行难困局的解决办法[5]。郭永宏,宋朝红(2006)主要从实名制的影响链入手分析手机实名制实施后受影响的各个机构所需要面临的现实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PRINCE政策评估,计算手机实名制通过的可能性[6]。袁思羽(2010)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隐私伦理的分析,陈述了我国有关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7]。李志军(2006)从消费者在控制垃圾短信的投诉方面的动力不足方面陈述垃圾短信治理的难度[8]。李丽(2009)从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论证网络实名实行的势在必行用以克减公民的隐私权利[9]。
针对各个学者的理论研究,论文对于手机实名制的发展趋势得出建议:为了手机实名制的顺利进行,各方面各个机构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电信企业要推行手机实名制应该从维护和加强用户公关,做好媒体公关,以及采取促进渠道商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努力。政府要致力于建立实名制法律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公共管理者的保密规范,以规范手机实名制的施行。

1.3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阐述了手机实名制的概述,实行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等,并且搜集了各个国家在解决垃圾短信问题上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措施,利用各国的案例可以给中国手机实名制的实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论文比较大的特点是由于手机实名制推出的时间并不太长,利用的资料中有很多部分是最新的新闻报道,对新闻报道进行搜集,加工和总结,这就增加了论文的与时俱进性和全面性。此外,本文利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研究手机实名制,最终提出对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建议。

2 手机实名制概述

2.1实名制的概念

实名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从法律规则的内容角度来看,属于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确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就实名制本身来讲,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顾名思义,就是真名实姓制度。以此为准广泛应用于存取款、则产登记、各种证件办理等。综上,对实名制的定义则为:
广义的实名制应当指一切涉及登记制度的,国家要求的不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的对个人基本信息掌握及登记的法律制度。狭义实名制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服务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国家公共服务时,应当登记使用者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信息的管理制度。使用者身份资料包括:(1)使用者为个人的,应当登记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士官证等;(2)使用者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证照等[10]。

2.2手机实名制的概念

手机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并登记在册便于检查的做法。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简单一点来说,手机实名制就是手机使用者在申请进行通信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接受身份证确认的制度。另外,手机实名制也是一种后台实名制,即现实生活中人们实行各项活动时不会主动透露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但人们的真实身份都已经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一种实名方式。这实质上是将其现实社会身份备案于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以备查验 [11]。

3 对手机实名制的论争

“手机实名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并力争上升为国家法律。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随之而来其在国内褒贬不一的大讨论也汹涌而来。

3.1对手机实名制的质疑

3.1.1手机实名制操作难

移动通信的操作难的问题主要是在设备方面,为了配合手机实名制,运营商在设备和系统方面要做一些改动,过去运营商系统中只有简单的等级功能,但是现在为了打击非法短信和垃圾短信,需要对这些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因此,运营商的系统设备功能需要深化,并增加一些检测功能,这对于运营商的系统设备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的预付费手机面临着运营商无比巨大的工作量,这将对移动运营商在操作上带来很大的压力[12]。

3.1.2手机实名制引发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就其实际效果来说,“实名制” 也未必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单纯。最可能的后果是:这种举措徒然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而是否真的能以此遏止手机短信的危害则还是一个未知数。广大用户的个人资料为通信运营商所掌握,引发了人们对通信运营商的信任危机。人们担心实名制后,个人的真实资料为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所掌握,从而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目前对手机实名制的最大争议所在。从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通过此举实现更大的利益,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思路如果是对国家大局,人民利益有益的事情,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又如何呢?此时,权力与权利之争不可掩饰的突现出来了。到底是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让步呢?也许有人说,即使侵犯了隐私权也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对于整体大局不会有什么影响,就更不应该对这些人的权利予以关注了。但是,少数人的利益就不应予以保护吗?如果法律可以这样,那么这样的法律还可以称之为良法吗?权利与权力之争一旦产生,在法治国家往往会权利制胜。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当私权利对决公权力的时候,面对国家这样一个强大的权力主体,法律往往会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公民权利。所以,又要实行实名制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确实是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

3.1.3手机实名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短信滥发问题

首先 ,针对短信乱发问题 ,有必要强调的是主管部门首先应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如果付出了公众的私权而没有实用性 ,会成为鸡肋法规 ,成为烧钱机器 ,成为影响制定者形象的话柄 ,甚至成为执行部门心中盲目的定心丸。显然 ,天生急功近利的实名制会面临实践的挑战。其次 ,手机实名制并不是解决短信滥发的唯一手段。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 ,如加强对短信群发业务商的管理 ,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等等 ,都可以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 ,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科技的发展 ,手机实名制也不能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由其他媒介进行的短信滥发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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