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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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04年08月25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空调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空调车线路)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可以全部使用空调车营运或者部分使用空调车营运。
第五条 (备案)
经营者采用空调车营运的,应当在实施营运10日内到市公交管理处备案,并办理线路经营权变更和车辆营运证换发手续。
经营者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线路客流量、配车数、配车车型等相关书面资料。
第六条(车辆和标识要求)
经营者采用空调车营运的,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车通用技术要求》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经营者采用的空调车的空调系统工作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热营运时,车厢内温度≤30°C;天冷营运时,车厢内温度≥12°C。
(二)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并保证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第八条 (车辆服务设施)
空调车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二)车辆安装软座椅并保持整洁;
(三)车辆侧窗可开启,侧窗通风面积占侧窗总面积的比例≥20%,并且均匀分布;
(四)配置遮阳装置。
(五)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第九条 (站牌)
全部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空调车”。
第十条 (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市公交管理处按照规定对空调车进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合格的空调车核发营运证副证。
第十一条 (调度方式)
部分采用空调车营运的线路,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调度:
(一)营运时间为6点30分至8点30分,16点30分至18点30分的,至少每10分钟配备一班非空调车;
(二)除第一项以外其他时段,至少每30分钟配备一班非空调车;
(三)行车间隔大于本条第一项规定10分钟或者第二项规定的30
分钟的,按照一班非空调车、一班空调车进行调度。
第十二条 (空调车开启的要求)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三条 (空调设备故障的处理)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空调车营运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经营权证书中规定的车辆和车型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经营者的空调车营运服务规范纳入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稽查和处罚)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经营者的空调车营运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四年九月四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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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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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规定 │局令第26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考核暂行办法 │局令第27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 ┃
┃ │ │发 │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
┃ │ │ │作规则》(民航厅发[┃
┃ │ │ │1998]177号)取代, ┃
┃ │ │ │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
┃ │ │ │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
┃ │ │ │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 ┃
┃ │ │ │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
┃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
┃ │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发 │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
┃ │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 │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
┃ │ │ │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
┃ │ │ │关PMA程序所覆盖,另 ┃
┃ │ │ │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
┃ │ │ │改,可以废止。 ┃
┠───┼──────────┼──────────┼──────────┨
┃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
┃ │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 │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
┃ │ │ │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
┃ │ │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
┃ │ │ │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
┃ │ │ │当废止。 ┃
┠───┼──────────┼──────────┼──────────┨
┃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
┃ │行规定 │ │应当废止。 ┃
┠───┼──────────┼──────────┼──────────┨
┃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
┃ │ │发 │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
┃ │ │ │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
┃ │ │ │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
┃ │ │ │让、报废收益的使用。┃
┃ │ │ │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
┃ │ │ │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
┃ │ │ │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
┃ │ │ │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 ┃
┃ │ │ │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
┃ │ │ │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
┃ │ │ │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
┃ │ │ │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
┃ │ │ │的职能,应当废止。 ┃
┠───┼──────────┼──────────┼──────────┨
┃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
┃ │全监察工作规则 │ │主要是依据CCAR-61、┃
┃ │ │ │62、63、121部规章进 ┃
┃ │ │ │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
┃ │ │ │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
┃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
┃ │件管理试行办法 │ │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 │ │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
┃ │ │ │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
┃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
┃ │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 ┃
┃ │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发 │1996年8月1日发布、 ┃
┃ │技术检查的规定 │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 │ │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 │ │ │员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 │替,应当废止。 ┃
┠───┼──────────┼──────────┼──────────┨
┃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 ┃
┃ │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
┃ │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发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替,应当废止。 ┃
┠───┼──────────┼──────────┼──────────┨
┃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 ┃
┃ │用协调世界时(UTC) │发 │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 ┃
┃ │的通知 │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
┃ │ │ │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
┃ │ │ │则规定,在《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 │ │ │(2002年)总则部分中┃
┃ │ │ │第2.1.1节有详细规 ┃
┃ │ │ │定,应当废止。 ┃
┠───┼──────────┼──────────┼──────────┨
┃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
┃ │程序 │ │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
┃ │ │ │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 │ │ │已不相适应,应当废 ┃
┃ │ │ │止。 ┃
┠───┼──────────┼──────────┼──────────┨
┃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
┃ │行规定 │ │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
┃ │ │ │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
┃ │ │ │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
┃ │ │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 │ │应当废止。 ┃
┠───┼──────────┼──────────┼──────────┨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
┃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局发 │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
┃ │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
┃ │ │ │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
┃ │ │ │理暂行规定》,目前已┃
┃ │ │ │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
┃ │ │ │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 ┃
┃ │ │ │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
┃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
┃ │ │ │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
┃ │ │ │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
┃ │ │ │函》(1994年1月3日[ ┃
┃ │ │ │94]劳部发59号)和人 ┃
┃ │ │ │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 │ │ │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 │ │ │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 │ │ │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
┃ │ │ │标准的批复》(1994年 ┃
┃ │ │ │10月26日[94]人薪函┃
┃ │ │ │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
┃ │ │ │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
┃ │ │ │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
┃ │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局发 │《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
┃ │暂行规定 │ │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
┃ │ │ │([86]民航局字第 ┃
┃ │ │ │400号)、民航局《关 ┃
┃ │ │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
┃ │ │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
┃ │ │ │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
┃ │ │ │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
┃ │ │ │通知》(民航局发[ ┃
┃ │ │ │1992]383号)作出了 ┃
┃ │ │ │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
┃ │ │ │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
┃ │ │ │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
┃ │ │ │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
┃ │ │ │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
┃ │ │ │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 ┃
┃ │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 │ │ │(审法发[1996]334 ┃
┃ │ │ │号)和从1997年1月1日┃
┃ │ │ │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
┃ │ │ │计事项评价准则》(审┃
┃ │ │ │法发[1996]342号) ┃
┃ │ │ │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
┃ │ │ │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
┃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
┃ │行规定 │ │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
┃ │ │ │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
┃ │ │ │审批的若干规定》(民┃
┃ │ │ │航计发[1995]232 ┃
┃ │ │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 │ │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
┃ │ │ │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 │ │[1997]17号)两个文┃
┃ │ │ │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
┃ │ │ │际上已经废止。 ┃
┠───┼──────────┼──────────┼──────────┨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 ┃
┃ │法 │发 │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
┃ │ │ │用","科技基金"已被 ┃
┃ │ │ │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
┃ │ │ │废止。 ┃
┠───┼──────────┼──────────┼──────────┨
┃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 │的暂行规定 │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
┃ │ │ │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
┃ │ │ │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
┃ │ │ │盖,应当废止。 ┃
┠───┼──────────┼──────────┼──────────┨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 │同前项。 ┃
┃ │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发 │ ┃
┃ │行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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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
┃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
┃ │ │ │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
┃ │ │ │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
┃ │ │ │法应当废止。 ┃
┠───┼──────────┼──────────┼──────────┨
┃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1987年7月1日[87]民航│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
┃ │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局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
┃ │的通知 │ │国合同法》执行。本通┃
┃ │ │ │知应当废止。 ┃
┠───┼──────────┼──────────┼──────────┨
┃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
┃ │工作的通知 │发 │项,该事项已经完成,┃
┃ │ │ │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
┃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 │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发 │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
┃ │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 │ │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 │ │ │办发[1998]71号) ┃
┃ │ │ │中,取消了该项职能,┃
┃ │ │ │本通知应当废止。 ┃
┠───┼──────────┼──────────┼──────────┨
┃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
┃ │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发 │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
┃ │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 │ │ │保卫条例》、《中国民┃
┃ │ │ │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 │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1989年10月25日民航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
┃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9]102号文件替 ┃
┃ │ │ │代,应当废止。 ┃
┠───┼──────────┼──────────┼──────────┨
┃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发 │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 ┃
┃ │规定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
┃ │ │ │理暂行规定》(民航规┃
┃ │ │ │发[1999]194号)执 ┃
┃ │ │ │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
┃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
┃ │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发 │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
┃ │续的通知 │ │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
┃ │ │ │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
┃ │ │ │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
┃ │ │ │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
┃ │ │ │止。 ┃
┠───┼──────────┼──────────┼──────────┨
┃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
┃ │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 │管理办法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
┃ │ │局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
┃ │ │ │应当废止。 ┃
┠───┼──────────┼──────────┼──────────┨
┃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1986年10月21日[86]民│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航局字第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准和要求 │ │卫生法(试行)》,在┃
┃ │ │ │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
┃ │ │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
┃ │ │ │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
┃ │ │ │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
┃ │ │ │据,应当废止。 ┃
┗━━━┷━━━━━━━━━━┷━━━━━━━━━━┷━━━━━━━━━━┛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
┃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1986年12月10日中│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 ┃
┃ │程序 │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号发布的《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
┃ │ │ │ │起草、制定程序的┃
┃ │ │ │ │规定》明令废止。┃
┠──┼────────┼────────┼───────┼────────┨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2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飞行规则》明令废┃
┃ │ │ │ │止。 ┃
┠──┼────────┼────────┼───────┼────────┨
┃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指挥工作细则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1982年12月21日中│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导航工作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5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1997年11月中国民│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工作条例(试用本│用航空局印发 │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6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气象工作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1983年8月23日中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 ┃
┃ │记证颁发程序和管│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理规则 │办字第97号通知中│ │第15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2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
┃ │ │布的《中国民用航│ │登记的规定》明令┃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废止。 ┃
┃ │ │第四章中包含 │ │ ┃
┠──┼────────┼────────┼───────┼────────┨
┃7 │《航空运输、通用│1988年2月9日中国│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
┃ │航空定期统计表》│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民航生产七表、│ │ │国家统计局令第16┃
┃ │八表、九表、十表│ │ │号发布,自1991年┃
┃ │ │ │ │1月1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
┃ │ │ │ │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 │ │ │ │》明令废止。 ┃
┠──┼────────┼────────┼───────┼────────┨
┃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1983年8月23日中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 ┃
┃ │程序及管理规则 │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办字第79号通知中│ │第17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0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 │ │发的《中国民用航│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明令废止。 ┃
┃ │ │第五章中包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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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1985年6月9日中国│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 ┃
┃ │规定 │民用航空局颁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8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
┃ │ │ │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1982年6月9日中国│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 ┃
┃ │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26号发布、自 ┃
┃ │ │ │ │1992年10月1日起 ┃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 │ │ │ │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
┃ │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1号发布、自发布┃
┃ │ │ │ │之日起施行的《民┃
┃ │ │ │ │用航空器维修许可┃
┃ │ │ │ │审定的规定》明令┃
┃ │ │ │ │废止。 ┃
┠──┼────────┼────────┼───────┼────────┨
┃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1990年4月29日中 │1995年11月15日│被1995年11月15日┃
┃ │起草、制定程序的│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规定 │1号发布 │ │令第45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中国┃
┃ │ │ │ │民用航空局法规起┃
┃ │ │ │ │草、制定程序的规┃
┃ │ │ │ │定>的决定》修正┃
┃ │ │ │ │后重新公布的《中┃
┃ │ │ │ │国民用航空总局规┃
┃ │ │ │ │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1990年5月26日中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 ┃
┃ │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月5日中国民用航 ┃
┃ │ │第3号发布 │ │空总局令第86号发┃
┃ │ │ │ │布、自发布之日起┃
┃ │ │ │ │施行的《中国民用┃
┃ │ │ │ │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1991年2月10日中 │1995年12月14日│被1995年12月14日┃
┃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17号发布 │ │令第46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民用┃
┃ │ │ │ │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 │ │ │ │格审定的规定>的┃
┃ │ │ │ │决定》修正后重新┃
┃ │ │ │ │公布的《民用航空┃
┃ │ │ │ │器维修人员合格审┃
┃ │ │ │ │定的规定》明令废┃
┃ │ │ │ │止。 ┃
┠──┼────────┼────────┼───────┼────────┨
┃15 │旅客、行李国内运│1985年1月1日中国│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 ┃
┃ │输规则 │民用航空局发布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 │ │令第49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旅┃
┃ │ │ │ │客、行李国内运输┃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1985年中国民用航│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
┃ │物国内运输规则 │空局发布 │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 │ │ │第50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
┃ │ │ │ │国内运输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1985年7月10日中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
┃ │器飞行人员执照暂│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行规定 │ │ │第51、52号发布,┃
┃ │ │ │ │自1997年1月1日起┃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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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05]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建设部继续负责建造师有关政策制定、注册许可审批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管,负责与人事部及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建造师考试大纲,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同时决定将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办。现将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考试工作
(一)负责拟订考试命题、试阅卷、阅卷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二)在建设部指导下,负责开发、建立和管理建造师试题库。
(三)在建设部指导下,负责组织考试命题,考试值班,试阅卷、阅卷等考试具体工作。负责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考务有关工作。
(四)负责编制与考试有关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经建设部核准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专款专用。
(五)负责提出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方面咨询服务工作。
二、有关注册工作
按照建设部与各专业商定的建造师注册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建造师申请注册材料的具体审核;建立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并将注册信息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发布。
三、有关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拟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在建设部指导下委托各专业组织实施。
四、有关对外交流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建造师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建造师在有关国家和地区从事执业活动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