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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14:06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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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7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17日

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工业经济的组织力度,激发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热情,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在苏中快速率先崛起"的目标,经研究,决定2002年对工业经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评定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范围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指标包括三项重点指标、两项附加指标、一项否决指标。


  1.三项重点指标为:(1)工业增加值;(2)销售收入;(3)实现利润。


  2.两项附加指标为:(1)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净增个数;(2)地方财政扶持当前生产的投入(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担保资金本金、工业先进奖励资金等)。


  3.一项否决指标为:安全生产。


  (二)考核对象


  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工业的领导,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主要负责人;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评分办法


  1.三项重点指标考核实行"三挂钩":一是与计划目标相挂钩;二是与全市总体发展水平相挂钩;三是与增长贡献份额相挂钩。设置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业增加值指标占40分,与计划目标挂钩10分,与全市总体水平挂钩30分;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指标各占30分,与计划目标挂钩10分,与全市总体水平挂钩20分。计划目标挂钩考核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全市总体挂钩考核按与全市增幅比例计分;加减分以基本分为限。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增量设特别加分,销售收入在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之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3分;实现利润在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之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3分。


  2.两项附加指标考核采用附加分。每净增1个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加3分;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扶持当前生产的投入额度排序确定加分,最高加分为10分。


  (四)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经市政府审定,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10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80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5000元。


  2.凡本年度所属工业企业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取消获奖资格。


  二、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市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二)评定指标及方法:


  评定指标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两项资金占比水平;根据企业当期三项指标实绩排名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销售收入指标权重占50%,利润指标权重占30%,两项资金占比权重占20%。亏损企业取消评定资格。


  (三)表彰奖励:


  1.重点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季度排名前50名企业在《南通日报》或市经贸委《经贸动态》上予以公布;对全年排名前50名企业由市政府授?quot;南通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铜牌,同时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取消获奖资格。


  三、其他事项


  1.考核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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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补助的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现行乡(镇)、村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按照规范标准和统一公式测算市本级所属乡村收支缺口。
(二)公开原则。转移支付的测算方法和考虑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专款专用原则。市级财政对省核定的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不挤不占,全部测算核定至市本级所属4个城区,由4个城区再分配至所属乡(镇)、村。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以省核定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为基础,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关因素和标准计算的支出需求与因政策调整收入增减相抵以后的财力缺口,分为对乡级转移支付(不考虑区乡事权的调整)和对村级转移支付两部分,最终测算核定至4个城区。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转移支付数额=对乡级转移支付数额+对村级转移支付数额
(一)对乡级转移支付。
对乡级转移支付包括3部分: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乡级转移支付=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五项支出补助。指乡统筹取消以后,对4个城区原由乡统筹负担的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和其他支出需求(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列省级支出,不包含在五项支出之内)与因政策性调整增减收因素相抵出现的缺口给予的适当补助。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补助=五项支出缺口×转移支付调整系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支出缺口的测算。按照省在测算农村税费改革时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教育局、民政局、计生委、交通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同口径提供我市本级各城区的各项统计数据,以此作为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再分配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资料来源:《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2000至2001学年初)》、《民政统计报表(2000年)》、《计划生育统计资料(2000年)》、《牡丹江市统计年鉴(2000年)》等。五项支出财力缺口的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缺口=五项标准支出需求-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屠宰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①五项标准支出需求。计算公式为:
五项标准支出需求=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其他支出需求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各城区所属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住宿补助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学在校生人数×(中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中学年生均杂费)+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小学在校生人数×(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小学年生均杂费)〕+特困生人数×年生均杂费+撤并学校平均增加住宿生人数×(年生均住宿支出标准-寄宿生年生均交费额)
其中:在校生人数和寄宿生人数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数据计算(撤并学校平均增加的住宿生人数按每撤并一所学校增加80人计算);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生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扣除比例分别为6179%和5401%;初中、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分别为354元和305元;初中、小学年生均杂费分别为100元和70元;乡(镇)特困生人数按照在校生人数的5%、农村按照在校生人数的10%计算;寄宿生年生均支出平均为240元,年生均收费80元。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在乡现役军人人数、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人数以及敬老院抚养人数和相应年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在乡现役军人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33%+敬老院抚养人数×年人均补助标准
其中:市本级上年(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05元;敬老院抚养人员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按照市本级4城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年人均补助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
其中: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为3118%;独生子女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20元;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为15元/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为22元/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根据乡道里程和每公里年平均养护标准费用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乡道里程×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
其中:乡道里程由市交通局提供,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为7150元。
其他支出需求。按照上述四项支出需求的5%计算得出。
②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以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的常年产量、计税面积、计税价格、税率计算出的农业税征收额,减去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平均农业税及附加(含尾欠)实际入库数计算得出。
③屠宰税减收额。以各区1997年至2001年平均实际入库数计算。
④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各区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征收情况,测算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改征农业税、部分应税产品征收环节合并以及税率的调整相应减收的部分。
(2)转移支苟调整系数的确定。转移支付调整系数=省补助市本级五项支出资金总额/市本级五项支出缺口总额×100%
2、政策性补助。主要是耕地补偿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耕地补偿性补助=该区农业税计税面积×亩均补助标准×该区亩均常年产量/市本级亩均常年产量
其中:亩均补助标准=省补助市本级政策性资金/市本级计税面积总数。经测算,市本级亩均补助标准为187元/亩。
3、奖励性补助。按每撤并一个乡(镇)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对村级转移支付。
对村级转移支付包括对村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对村级补助。为鼓励并村的积极性,以区为单位,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农业税附加标准收入,与并村前行政村总数的80%、每个行政村4万元支出(小型村)进行比较,对缺口部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同时,考虑部分小型村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合并,按照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的5%,给予每个村1万元标准的照顾性补助,由各区调剂使用。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该区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4万元-该区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5%×1万元
2、奖励性补助。根据省规定,按照并村个数,每个村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四、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一)加大对乡(镇)、村的支持力度。除省级财政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区要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弹性开支,从区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村的补助,以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一是各区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测算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数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困难乡(镇)、村适度倾斜。省对村级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区要安排增加对村级的补助。二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各区要迅速将涉及乡村两级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乡(镇)、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或截留。三是各区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束之后,要将分配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各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要设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户,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收支矛盾。各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成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教师工资上收到区级管理,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节减乡(镇)、村两级开支,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措施精简分流超编教师,通过减人、减事、减支出,化解收支矛盾,确保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正常教育经费支出需要。
(五)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二是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关于核定计税面积和常产的规定,有意瞒报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套取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按《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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