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9:11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计划和合作国务秘书
      杨永瑞              萨莱赫·马赫雷布
     (签字)               (签字) 1988-0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计划和合作国务秘书
      杨永瑞              萨莱赫·马赫雷布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89)云土办字第56号《关于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与《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
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土地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包括《森林法》中有关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等,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全国范围的,不是针对某一部门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从业务角度而言,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去具体贯彻执行。作为政府管理土地、城乡地政
的职能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全国各种用途的土地加强管理,确认土地权属、登记发证,“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1989年7月11日

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统筹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三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人事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三)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的标准,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可以免于参加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五条 人事保险、劳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筹集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分两次解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专用账户,其利息收入记入民兵训练经费总额。
第六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民兵干部、民兵教练员、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基干民兵军事训练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以及训练场地、配套设施(器材)的建设等。
第七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青岛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训练任务,提出民兵训练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青岛警备区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其他各市、区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警备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