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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53:46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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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法发[2006]6号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各保健用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根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请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切实促进我省保健用品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用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保健用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所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人 员

  第三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两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检验。

  第六条 直接从事保健用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接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用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地点,要选择地势干燥、远离有害场所,其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独立设置原材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影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并有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的设施。水池、地漏等给排水系统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杜绝昆虫和其他动物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面积应和生产规模相适应,最小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车间内部应根据工序合理布局,原材料处理、配料、加工、内包装等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安装足够的紫外线杀菌灯(30W/10㎡)或其它消毒设施。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第十五条 生产车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保健用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6~28℃,相对湿度控制在40%~70%。

  第十六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物料出入通道,应有缓冲设施。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设有更衣室、洗手池和消毒设施。

  第十八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鼠、防虫并设垫仓板,待验、合格原材料和成品应严格分开堆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保养记录,检验设备应定期校验。

  第二十一条 成品库应有出入库记录和存量记录,内容应包括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

  第四章 物料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保健用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使用、检验制度,建立出入库记录,并由质量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的企业标准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投产前的原料必须进行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对于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提取工序委托生产的,应对需要提取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由质量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后,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毒性材料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健用品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的印制,应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产品应根据不同的工艺和要求,选用有效的灭菌设备和灭菌方法;采用辐照灭菌方法时,应严格控制辐照吸收剂量和时间。

  第三十条 必须逐批次对成品进行检验,并保留每个批次的检验记录,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三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柜,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基本检验设备,部分复杂的检验项目可委托专门的保健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以下文件: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批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殊问题记录。

  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原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留样观察制度和检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批生产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由操作者及复核者签名。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保健用品为一批;每批保健用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三十六条 每批保健用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

  第三十七条 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材应符合《保健用品卫生要求》(DB61-266-1998),采取适当方法清洗、干燥和灭菌,灭菌后应置于清洁室(区)内备用。

  第三十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保健用品销售和回收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自检应有自检报告。

  第六章 卫 生

  第三十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车间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更衣室、浴室及卫生间的设置不得对生产车间产生不良影响。更衣室应设衣柜或衣架、鞋箱。

  第四十一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不得佩戴饰物。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及其使用的器具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第七章 产品销售与回收

  第四十三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保健用品的售出情况。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四十四条 销售记录应保持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保健用品退货程序,并有记录。保健用品退货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的保健用品,应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中间产品: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保健用品的生产历史。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第四十八条 不同类别保健用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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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科技局 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全市原创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及质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 《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 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昆明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及扶持是指专利授权资助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利资助、扶持及管理工作经费由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专利的创造、管理及实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和扶持。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专利扶持经费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实施、转化和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资助及扶持的申报、受理、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资助。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专利;

2. 当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3.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资助额度:

1. 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元;

2. 港澳台专利:

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5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000元。

3. 国外专利:

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

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万元。

(三)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 《昆明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提交授权通知书的须付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 、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

4.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申请者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5.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常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每半年审定资助一批;

2.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 一个月的 15号至 25号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本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3月底);

4.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一次对专利资助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专利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

(一)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我市重点扶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且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6件(外观设计除外),连续 2年年增长率超过 30%;

2. 专利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完善,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实施等综合管理能力较强,在本市和本行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单位。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额度:

1.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10万元;

2.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8万元;

3.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6万元;

4. 被列入云南省或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扶持 4万元;

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年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万元。

(三)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申请表》;

2. 提交被列为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每半年审定扶持一批;

2. 申报单位须于当年 5月 31日前或 12月 31日前,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 市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对拟批准扶持的在网站( http://www.kmipo.net/)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昆明市职务发明专利管理 扶持通知书》,通知获得 扶持的单位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 资助和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

(一)专利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扶持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

第 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次年 5月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专利资助和扶持项目明细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资助和扶持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 十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消资助,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4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4年第7期公报)


2004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大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邹明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吕凤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张维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洪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笃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洪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邵关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笃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艾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林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樊桂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文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智昭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正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吴祖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鲍树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张滨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许士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瑙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崔惠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瑙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杨世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任小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宋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沈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曾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玉琴(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任命叶大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米尼克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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