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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7:22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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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10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底价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开发费用和预计净收益两项因素。即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开发费用+预计净收益。其中土地出让预计净收益不得低于土地开发费用的30%,不能满足本条件的宗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即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原通过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管理规定,实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监管、政府所有、收支分类的征收管理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受让方填发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将土地出让全部价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或收入过渡户。
第七条 土地招拍挂结束的次日,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受让方预交的定金(或预付款)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滞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作为抵扣土地出让价款或作为违约金收归财政。土地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余款。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购储备的土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有效凭据,支付土地开发费用及办理相关税费的缴库手续;属于受让人负责拆迁、补偿、开发的地块,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土地开发费用。
第九条 土地开发费用按以下范围列支: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1.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2.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过程中按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各项收购补偿费用。
3.土地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等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安置费用。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收入作为冲减开发费用处理。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
(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扣除开发费用后的数额称为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按以下内容进行分配、使用:
(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级次和比例,解缴省分成部分。
(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
(三)归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通知》规定,按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的20%提取设立专账,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实际净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归还城市基础设施贷款本息及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收取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收费票据上逐项填列清楚,足额收取。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制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与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票据领用,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证”方予领取,并严格按“验旧换新”原则办理。凡票据未使用完或收取的资金未如数缴存财政专户的,一律不准领取新票。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丢失或被盗,要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市级以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监管,严格费用、支出审核。对经审核应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及时通知受让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把土地出让金收支作为专项审计的重点内容。监察部门要把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执行列为重点监督内容。
第二十条 对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缴入财政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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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2)1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中烟实业中心,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局决定2002年开展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

附件:1.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摸清企业“家底”,加强对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定于2002年全面开展对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1、烟草系统所有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所有多元化经营企业均属于此次清产核资犯围。
  2、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以资金、实物、商誉、品牌等各种资产形式的账内账外全部投资。
  3、多元化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形式的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各种性质的企业。
  4、烟草系统所有境外企业和机构。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资产清查、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清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件,为企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做好基础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独资和绝对控股(占被投资企业51%以上股权)及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
  1、各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4、在清查的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5、对于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作为清产核资企业户数进行统计,填报相应报表,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的清理办法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0年卷烟工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对控股、参股和参与管理的企业及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进行股权和收益的清理,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情况,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以便以后加强管理。
  (三)境外企业和机构
  1、境外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企业可根据准备情况自行掌握开始进行资产清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30日,2002年10月底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具体安排是:
  1、2002年3月15日前认真清理企业户数,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先前已有布置)。
2、组织动员,提高认识,充实办事机构,拟订实施方案,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为2002年3月至4月。
  3、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清理股权和损益,汇总上报资产损失报表,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法律文件和手续,逐一建立项目档案。时间为2002年5月至10月。
  4、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建章建制,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时间为2002年11月至12月。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各企业应对全部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如实反映出来,在此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1、多元化经营企业户数的清理。户数清理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企业户数清的彻底,清产核资工作就能较顺利地开展。由于这类企业形成背景较为复杂,要下大力气将全部企业名单报上来,尤其是过去账上没有反映的投资企业。各省级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要组织企业认真清理、反复核对,切实将企业户数搞清楚,然后再区分情况进行分类清理。
  2、准备阶段。2002年3月至4月30日止。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费时费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各省级局和企业应积极进行所属范围内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机构、制订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培训和必要的账务清理和调整。编制2001年的决算并进行年审。
  3、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阶段。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要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如实填报资产清查表。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各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匿不报。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处理方案,如实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企业在资金核实申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要分门别类详细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鉴定、确认、审核材料及文件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由各省级局汇总上报。
对于清理股权和收益的企业(即没有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可不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但必须要摸清企业情况,认真清理各项投资,完善各项法律手续,上报相关的情况调查表并附相关股权、收益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已进入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和清算的企业,在上报企业户数后,仍按其规定法律程序运作。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按境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
国家局拟于10月21日汇总审核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后,报财政部审批。
  4、总结验收阶段。资金核实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同时做好清产核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逐一建立企业档案,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家局将组织烟草系统内各省级局之间进行互查,在此基础上会请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充实调整,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核汇总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将有关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省级局及所属投资企业也应对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范围内的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范围内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汇总本省所属多元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多元化经营企业要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各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具体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组织,配备力量,做好发动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准备清产核资的有关资料、工作底稿等;编制2001年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2、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和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损失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
  4、要积极向各级税务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
  5、认真自查并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建章建制和整改工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
  1、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和各项规章为依据,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执行。
  2、彻底摸清烟草系统各级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的“家底”,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为此,各级和各企业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清产核资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问题全部如实反映出来,国家局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以调动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凡是积极认真对投资多元化经营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上报的,如有问题国家局将从轻或不予追究;对不认真清理或有意隐瞒不报的,将按《会计法》和行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此次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只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4、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长期投资和资金挂帐的处理方案,凡申报的各类损失和挂账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经董事会通过,方可申报处理。
  5、根据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多元化经营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无法消化的,可根据规定上报财政部待审核确认批复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其中:凡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潜亏挂账,应全部转为明亏,冲减未分配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呆坏账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列损益处理。
  七、清产核资报表及软件系统
  1、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主要是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有关副表,共分为境内清产核资企业、境内清理股权和收益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和机构四类分别填报。各基础工作表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
  2、烟草系统清产核资软件系统,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编制。
  八、要求
  1、省级局、投资企业和多元化经营企业都必须按方案要求认真彻底清查,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有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专题上报。
  2、建立责任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失职造成工作损失的,尤其是对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清理不彻底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推倒重来;对有意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
  3、无论以何种形式核算,资金核实申报表一律以汇总形式上报。
  4、由于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符合该行业标准,申报时应附该行业标准复印件,围绕烟草系统主业进行多元化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可依照烟草行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狩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园林、环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批,并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六)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岗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定期对游乐设备、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件;
  (四)配备受过急救医疗培训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医务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五)参加本市旅游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并为游客投保;
  (六)建立健全特殊旅游项目游乐设备的购进、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审等情况的档案材料;
  (七)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 开设特殊旅游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涉及计划、建设、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可行性报告书;
  (三)游乐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等书面材料(进口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制定操作、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安全评估意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安全评估的项目给予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特殊旅游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已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的,应按该项目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旅游项目实行年度安全审核。
  年审时,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当时游乐设备运行状况的检验报告。
  未通过年度安全审核的,应暂停运营,并在限期内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十三条 特殊旅游项目运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安全警示牌,向游客详细告知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其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对逾期不整改或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擅自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责令其暂停运营,补办项目审批手续,并处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验收擅自运营特殊旅游项目,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通过仍继续运营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设立安全警示牌告知注意事项的,责令其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负责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旅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按各类事故处理的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旅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其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的,视同擅自开设,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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