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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3:22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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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办政【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各地报送的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计划,我们汇总形成了《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思路

(一)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增强创新能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各地政策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区域优势,研究制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以及促进无线电管理频率的开发利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的政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信息产业政策体系。东部沿海产业规模大、产业集聚度高的地区,要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实现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发挥区域优势,要研究制定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着力加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研究,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积极作用;西部地区要研究鼓励特色产业做大做精和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当地优势产业技术水平的政策措施,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

(二)注重联系实际,加强立法规划、论证、评估与跟踪工作

各地要紧密围绕推进信息化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大目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遵循并反映当地信息产业发展规律。起草法规文件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实践,掌握第一手材料,使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在符合WTO规则,坚持立足本地区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其它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已经立法的省市,要探索定期开展法规执行的评估工作,形成制度。要完善公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适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或条款。

(三)加强交流互动,努力开创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加强部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立法推进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报送本年度的政策法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部将结合全局工作重点以及各地计划安排,制定下发年度地方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部将继续通过年度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专题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部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推动开创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新局面。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法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新形势下,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已成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的首要任务。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任务目标,做出工作部署,提供必要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二)要集思广益,利用各种力量推进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机构,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同时要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要在政策法规工作的实践中,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建立起稳定的“智库”和“外脑”,为政策法规工作提供支撑。

(三)要勇于探索,为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地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立法机构的协调,积极主动地推动立法进程,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各部门的理解、支持,为政策法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利用更多措施手段,争取出高水平、高质量政策法规,为当地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

一、政策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研究项目
研究重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6
创新型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律制度研究
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应当重点解决的信息化政策法律问题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研究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体制、数字认证证书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及制度规范建设框架研究
总结上海市先行先试和借鉴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基础上,提出立法和制度框架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效益调查和立法建议
上海市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2006年12月

5
上海市重大决定草案公开管理研究
重大决定草案的定义;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的程序、载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6
上海市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研究
上海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具体举措和鼓励办法
2006年12月

7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3
河北省承接转移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理清河北省承接信息产业转移的总体思路,明确方向和目标,制订具体战略方案,提出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8
河北省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理清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制订具体执行战略方案,提出战略重点和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9
促进重点区域信息产业发展研究
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把廊坊的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全省信息产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2006年12月

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
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整合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加快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07年4月

11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1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的促进措施、办法
2007年12月

12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
研究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
2006年12月

13
宁波市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研究
围绕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开展研究
2006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3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2006年12月

15
数字深圳建设规划研究
研究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架构设计及数字深圳应用子系统示范规划
2006年12月

16
深圳市信息安全产业分析报告
研究信息与信息安全之间的产业相关性,支持主要的、带动作用强的信息安全企业
2006年12月

17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调研
2006年12月

18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调研
2006年12月

19
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2
信息化研究
对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手段
2007年12月

20
信息安全研究
针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
2007年12月

21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1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研究
2007年12月

22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1
地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江西省、市、县三级主管机构的设置与整合
2007年12月

23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制造业)
1
山西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实施意见
研究山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4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1
开展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研究
研究如何加强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5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1
湖南省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政策研究
研究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4
关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研究
加快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研究
2006年12月

27
加快兵团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以信息化带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兴团场,加快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2007年12月

28
促进兵团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电子商务推进发展道路
2007年12月

29
兵团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规范兵团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
2007年12月

30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
3
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的调查报告
云南省电子政务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对策措施
2006年8月

31
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
研究本省的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等
2007年2月

32
信息产业实施“走出去”的对策研究
鼓励信息产业“走出去”的有关对策研究
2007年12月

33
青海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办公室
3
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研究
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发展
2006年12月

34
企业信息化指导意见
结合省情,研究如何发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关键作用,加快省工业化进程
2006年12月

35
部分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调查
对省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努力形成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的合力
2006年12月

36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1
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围绕产业经济发展的中心,开展产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

37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2
三峡库区加强推进信息资源整合的策略研究
研究提出解决库区容和外部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增值策略与办法
2006年12月

38
打造信息技术公用平台推进研究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2006年12月

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2
IT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研究
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强强联合,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007年12月

40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复建设、信息孤岛问题研究
研究解决由于分散建设和各自为政造成的重复建设,信息不能共享,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等
2007年12月

41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
1
信息化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发挥信息化为农牧业增收服务的作用
2006年12月

42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1
贵州省信息产业行业创新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企业目前创新能力、潜在相对优势等相关扶持政策
2006年12月

补充

43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4
天津IT产业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耗调研报告
调研天津市IT企业目前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情况,形成报告为确定重点创新领域及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2006年12月

44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研究
提出一套可测度、可对比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作为天津的信息化指标体系,为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2007年6月

45
信息化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推动作用研究
在对滨海新区信息化现状进行测度的基础上,分析滨海新区信息化发展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以及对全市战略产业的带动作用,从机制、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2007年3月

46
天津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参照国内外电子政务评估模式,研究适用于天津市现状的总体框架、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为摸索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6年12月






二、立法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立法项目
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4
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上海市鼓励、促进、规范、管理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申报流程、管理手段和实施监督等内容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管理方法等内容
2006年12月

5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3
北京市信息化条例
涉及的行业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信息安全、公共服务业等。涉及的社会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网络、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006年12月

6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管理的行业为无线电行业。社会的主要情况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缺乏监管;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建无线电台站的监管力度弱;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人缺乏管理等
2006年12月

7
北京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立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有线政务专网与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营维护单位、使用有线与无线政务专网的单位
2006年12月

8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3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杜绝频率浪费、加强有效利用。规范设备的销售渠道、台站设置、治理、混乱等
2007年12月

9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0
山东省电子签名管理条例
调整和规范省电子签名的有关问题
2007年12月

11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1
青岛市信息产业管理办法
引导规范信息产业发展的办法
2007年12月

12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问题,并对社会征信活动作出初步的规范
2007年12月

13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涉及部门职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立和划定方法、针对保护区域的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1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修订
适时修改和补充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立法予以调整、规范的内容
2007年12月

15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江苏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16
江苏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利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解决信息化监管缺位、市场无序,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等问题
2007年12月

17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2
浙江省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浙江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8
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浙江省的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内容
2007年12月

19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市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6年12月

20
宁波市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21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2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各个流程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形成可操作性的一整套规范和依据
2006年12月

22
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行为,保证无线电通信网络点的正常运行等
2006年12月

23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问题
2007年12月

24
厦门市政务基础数据库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共享使用问题
2007年12月

25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各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相关罚则
2007年12月

26
江西省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罚则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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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账"贪污案的查证

石志宝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受贿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比以往有所增强。其作案手段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虚报冒领、监守自盗发展到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局面,使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甚至陷入困境。为此笔者就"无账"贪污案的特点,谈几点查证方法,以抛砖引玉。
一、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恢复账目,迫其就范。
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贪污案的共同特点,而"无账"贪污案,由于案件本身的缺陷,除具有一般贪污案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突破口,变无账为有账。俗话说 ,雁过留声,人过留迹。"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只要我们设法把账建起来,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同时通过恢复账目,进行查证,就能避免取证工作走弯路,便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因此,应采取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第一查相关单位开户行,从银行提取相关单位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保存的该账户相关业务凭证,对有疑点的收支业务逐笔复制。第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顺藤摸瓜,反查相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并复制该单位相关业务凭证。第三以取得的相关凭证为依据,编制相应会计分录,建立关联账目,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破绽。
某单位财务科科长李某某贪污一案,举报材料反映该人与在其单位施工的包工头关系异常,有受贿嫌疑,并与他人合伙投资数十万元开办制衣公司,个人收支严重失衡。在侦办过程中,经分析认为,李某某虽系该单位财务科长,掌握财务大权,包工头主动与其搞好关系符合常理,因而有受贿的嫌疑。但李某某不具有决定发包工程业务的大权,且该单位发包的基建工程总价不过一、二百万元,即便向其行贿数额也不可能太大,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制衣公司投资款源绝不只是受贿所得,必有其它来源。
据此分析后确定的侦查方向,从其投资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入手,经查发现该公司早已倒闭,再深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下落不明,无账可查。最后,围绕该公司注册验资报告上提供的开户银行,寻其注册资金的源头,先后查询了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终于从农业银行查到了支付注册资金的具体单位,发现近期内有一笔收入与支付给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查银行收入传票,确认该笔资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其掌握的单位银行账户内采取一票二开(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与支票正本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手法盗支的。当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账恢复其本来面目并呈现在李某某面前时,迫使其交待了贪污五十二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查明个人各项资产,获取"赃证",以赃验证,制服嫌疑人。
虽然"无账"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自恃无账可查,心理防线不易突破。而一旦检察机关及时取得其家庭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的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有了赃款就可以找证,逆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因此其查证的方法是:
一、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情况,复制其相关存单(折)全面掌握其存款储蓄资料;二、查询个人是否进行股票投资,复制其交易历史记录,掌握其资金总量和投资盈亏;三、资金外借情况,是否有闲置资金供他人使用;四、迅速搜查,查明家庭中现钞情况;五、查人际交往,日常消费,有无反常之处。根据外部查到的钱款情况,再同该单位资金收支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内在联系。如某单位魏某某采取将单位多项收入部分入账,隐瞒其它协作收入的方法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就是通过上述方法掌握了魏某某家庭财产状况,并将其各项收入制作一张收入明细账,又从相关协作单位调取了有关书证,来证实了魏某某贪污公款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理清进款源头,排除合理滴漏,建立仿真收支账。
贪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经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利用单位收入渠道多,知情人较少,采取隐瞒收入不缴或先进"小金库",一旦时机成熟,从中予以侵吞,事后再销毁"小金库"账的手法,形成无账可查的局面。如在查办铁路奔牛站站长刘某和副站长徐某某共同贪污案过程中,首先遭遇到就是犯罪嫌疑人将本应上缴的各项杂费收入,先进入自己掌管的"小金库"账内,然后伙同相关人员予以侵吞,事后销毁"小金库"账目,并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对此情形应当采取针对性查证方法:首先,理清"小金库"进款的源头,通过对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梳理,掌握对方支付费用情况,复制了其支付凭证,回来以后建立收入明细账,从而掌握资金总量;其次,排除合理滴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一查证,通过查证收款单位的收入凭证来印证其辩解的支出,并调取其复印件,作为支出凭证。对于无法取得支出凭证的支出,通过相关证人相互印证,填写模拟支出凭证确认支出;最后,利用收集的收入、支出凭证,建立仿真收支明细账。面对无懈可击的明细账,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服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管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不含企业自建的内部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管,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管。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负总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据实审核市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对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部门对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和抽查的内容应记录制作环境监察报告。环境监测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各级水利部门是本辖区河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审核程序审批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市水利部门对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验收及运行。



经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总体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保、城乡规划、水利、档案以及消防安全等部门参加总体验收。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厂网同步、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污水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扩大污水管网覆盖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城镇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算各县(市、区)的污水产生量,扣除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量,差额部分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倍计算污水处理补偿金,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扣缴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财政资金。



第八条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缴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设立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核定暂行办法》(豫建城〔2009〕2号)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运行单位于每月5日前(特许经营项目以协议为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上月运营状况报告,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申报表,附处理量、水质报告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月10日前核定审批完结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申报表,并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结果及时将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划拨给运营单位。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在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绩效考核标准(暂行)》,每半年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每月6日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同时,报告环保部门,作为污染减排的核算依据。



运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检验监测人员、检验监测设备和设施,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运营单位应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区域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的检验监测工作,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进、出水口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且通过省、市环保部门验收。在线监控设施通过比对、有效性审核后,作为监管部门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监管部门检查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中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环境监测部门对自动监测仪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工作。



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



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4小时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辅岗位操作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须建立生产运行、污染减排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运行台帐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核查。



第十八条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其核发排水许可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定期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当地政府(管委会)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意见后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期间,由环保部门对运营单位依法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中止其经营协议;对产生重大环境事故、设施运行不正常、整改不到位、出水不达标等问题,由监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经挂牌督办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由市环保部门对所在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排放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的;



(二)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改变、损毁在线监控装置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五)拒绝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六)其它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二)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



(四)其它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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