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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4:59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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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4]6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务信息工作进展不平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水平不高。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7〕1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所需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由政府办公室向政府负责。政府办公室要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及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第五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为各级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机构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信息工作机构有责任对下级信息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应接受上级信息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部署,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向本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收集。对重要信息,可采取发信息预约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上报。
第八条 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二)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梧州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
(四)重大紧急信息,包括敌对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苗头或倾向性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和大规模封建迷信活动;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
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的范围、标准:
1.集体上访、请愿:在县(市)、区以下上访、请愿人数达50人以上,到市上访、请愿达3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请愿达20人以上,到中央上访、请愿达3人以上;或上访、请愿人数虽不多,但有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2.游行: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3.罢工、罢市、罢课:参加人数达3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4.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单位、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围攻、殴打、绑架、劫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重要人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非法集会: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的。
7.械斗:参加人数达50人以上,或跨省、跨县(市),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动用枪炮,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8.凶杀:死亡2人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或案件有政治背景,或发生在重要场所,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9.抢劫:涉及财物5万元以上,或被抢物品、对象特别重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0.失窃:涉及财物10万元以上,或丢失、被盗的物品特别重要,或涉及重要单位、重要人物的。
11.暴狱:涉及5人以上,或涉及重要人物,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2.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设施的。
13.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涉及面广,或被烧的地方特别重要,或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4.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5.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受伤,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6.水灾、风灾、雹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7.疫情:传染性强、危害大的人畜传染病。
18.中毒:涉及5人以上,或中毒者中有重要人物,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19.大规模的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0.涉外的重大事件。
21.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苗头。
22.其他方面的紧急情况。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特别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动态。
(六)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和安全。报送的方式,应根据内容的缓急程度和密级,分别采用微机上网、传真机发送、机要交换等;个别情况下也可用电话或当面口头报告。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重大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超过3小时算迟报,超过20小时算漏报),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材料。
(三)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四)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次月15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次年1月18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要讲真话、报实情,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瞒忧不报或阻挠报忧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前,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特别重要的信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信息审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遵循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要辩证地反映事物的全貌,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使信息面目全非。
第十四条 原则上所有重大信息采用前都要经过核实。下列4种信息特别要严格核实:一是非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是甲地(或部门、单位)提供涉及乙地(或部门、单位)情况的信息;三是多渠道提供而情况反映不一致的信息;四是所反映的情况或表述方式有疑问的信息。对重大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反复核实,统一口径上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报上级政府的重大信息,要同时报本级政府领导,必要时派人直接呈送或用电话、传真报送,领导同志批示后要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落实;各部门办公室报上级对应部门的重大信息,要先报或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告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己办的内部信息刊物可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但不能替代重大信息的专门报送。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条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选择出来。鉴别筛选工作应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把关和指导。
第二十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要迅速组织编改和印发;对暂待编用的信息,要分类归档,适时进行信息综合和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定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要加强信息的整体开发,把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从整体上开发其深层价值,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的高层次信息。要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加工,在加工中实现信息增值。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整体上说明和揭示工作态势。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要运用“短平快”式的调查研究方法,对其内容进行深化和扩充。要搞好信息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每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办理,并及时编发反馈信息,方便领导同志之间互相沟通。

第五章 信息网络和信息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要发挥整体功能,做好信息工作;同时要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应保证兼职信息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要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备案,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人员缺额应及时配齐。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备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信息工作,并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要帮助信息工作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使之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队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信息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选该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时予以扣分。
对全年被通报迟、漏报紧急信息2条以上或瞒报紧急信息1条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的信息有2条以上严重失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由上级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连续两个月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对全年报送的忧信息、综合性信息为零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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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暂行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开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暂行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队、原器件(以下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包括免费提供的设备),由我方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
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处理。
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化工医药、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生产的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
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经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审批。
第三条 凡我省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分公司和已被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都可以对外签约,也可以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承接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有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数字,一律计入省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各种对外加
工装配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均除去偿还设备款部分)都作为省出口收汇。
第四条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合同审批单位是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在核发审批文件的同时,抄送西安海关、陕西商检局、省外运公司和加工单位所在地海关,商检局和工商管理局、税务局。
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列明以下内容:(1)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3)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4)合同有效期和违约、撤约、索赔
、仲裁办法;(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省经贸委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五条 凡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必须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凡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必须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对外合同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经营单位持下列证件向西安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不含补偿贸易);
(三)省经贸委的合同批准文件;
(四)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五)省经贸委批准立项的应领取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六)海关认为必要时,加工单位应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经审核上述证件,由西安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进口货物。
第七条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有关料、件和进料加工装配成品不准擅自内销,如确需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终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
销以抵偿工缴费时,必须经省经贸委批准,海关认可,并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应申领进品货物许可证。
第八条 加工装配合同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省经贸委核准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百分之二以内,总值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应申领进口货物
许可证,并照章补税。
第九条 加工装配合同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包括外商免费提供的)下列进口设备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加工装配生产项目所必需的机械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装卸设备(如铲车);
(二)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
第十条 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加工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凡符合原工商税免税条件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倍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其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
份起,在三年免征所得税(不含补偿贸易。)
第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如使用客户商标,必须由客户提供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证或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按《商标法》申请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客户不得侵犯在我国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对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违反我国商标法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除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元器件,一般由外商提供外;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东西,应尽可能使用国内产品,减少国外供应数量。这样有利于减少来料、来件价款,多收工缴费,缩短补偿时间,和带动一部分物资出口。
第十三条 凡国外对我出口有配额限制的商品,承接外商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时,不得占用我国配额。如来料加工收汇较高,或能够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发展新的出口品种,也可以向省经贸委申请转报主管配额单位同意,适当使用一部分出口配额。
第十四条 外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内雇用、聘请或设置代理人。
外商及其派驻我加工企业的人员,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在国内变卖、转送及挪用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原材料、设备及成品。
外商如将同我方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取得我方企业同意,由我方企业同第三者重新签订协议、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及成品,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海关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查检和协议、合同的核销。发现走私、逃税等违法、违章活动,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出口商品和进口物资的质量检验由商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期满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进出口单证及(登记手册)等,向海关申请核销结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细则由经贸委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1987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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