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5:56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留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留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严禁超范围、超期限留置,严禁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留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留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留置:
(一)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三)已经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场所讯问的;
(四)明确已经立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的当事人。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适用留置: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三)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因受伤需要及时救治的。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原则上不采取留置措施,确需采取时,必须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12小时内报省厅备案。
第八条
留置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同时报所属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备案;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办案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确有必要留置的人员,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报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时间自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24小时。但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经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留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转其他处理之时止,包括呈报、审批留置和呈报、审批延长留置的时间。

对被留置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留置的时间不予折抵;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留置一日折抵一日。留置时间不满24小时的,按一日折抵;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按二日折抵。
第十条
被留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而有延长留置必要的,应当填写《延长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离城较远的公安派出所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对于不批准延长留置的,应立即释放被留置人。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留置的,办案部门应当填写《留置通知书》,载明留置的理由、依据和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送达被留置人。根据被留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口头或电话通知被留置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并记录在案。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到的,12小时内发出书面通知书。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未批准留置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十二条 对被留置人,应当立即继续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
第十三条 对被留置的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做好盘问检查和盘问笔录,并在期限内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认为需要采取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留置期限内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认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不能在留置期限内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留置人。对被留置人,不得由留置变更为传唤、拘传。

在留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留置人送入留置室看管,不得在监管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关押;未设置留置室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在审讯室或办公室看管。采用刑拘、逮捕的,应当立即将被留置人押送看守所关押;采用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将被留置人带离留置室。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留置、延长留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留置,并在《留置登记簿》上载明终止的具体时间和处理结果,由被留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一)留置后发现具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留置时限届满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留置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可以在本局机关和5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设置留置室。
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不得设置留置室。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留置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第十六条
设在公安派出所的留置室由公安派出所管理;设在局机关的留置室由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留置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在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业务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八条 留置室的硬件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筑物必须安全、牢固。禁止在阳台、走廊、楼梯间等处搭建留置室;
(二)建筑物层高不低于2.8米,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每间留置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留置室应使用全封闭金属门,门上留有能观察室内全貌的窗口。窗户外侧安装金属防护栏,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网孔应小于2mm×2mm),高度以被留置人不能触及为标准。
(四)留置室内应保持充足的通风、采光,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留置室内水、电设施必须安全。水管、电线埋入墙体内部,控制开关安装于室外,照明设施应置于房顶,并使用防爆灯具。
(六)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或者逃跑的物品,不得有外露的铁环、铁架、铁钉、钢管、吊钩等设施。
(七)留置室内统一设置地固定木板床铺,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4米。配有简单的卫生设备。被留置人员有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卧具及生活用品。
(八)与留置室相连应附有值班室、审查室。
(九)留置室、审查室必须配备全覆盖声像监控系统,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十)在醒目位置标示“留置室”字样,公布留置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留置室应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

(一)人员登记制度。建立《被留置人员登记簿》,载明被留置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留置原因、起止时间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处理结果等情况。

(二)值班看守制度。留置室应配备专职看守人员,由当日值班民警负责管理。有被留置人员时,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值班岗位责任,严格交接班制度。

(三)定期巡视制度。设留置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张贴有关被留置人员行为规则。值班、看守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加强观察检查,对留置室进行定期巡视,防止被留置人员逃跑、行凶、自杀、串供、哄闹以及其他危害安全和管理的行为,并做好情况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留置期间,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留置人员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出入登记制度。留置室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对被留置人员出入留置室进行严格登记。

值班、看守人员凭批准留置手续接收留置人员,并在《被留置人员登记簿》上登记;凭承办单位填写的《被留置人员审查单》带出被留置人员交承办单位审查,并在《被留置人员审查登记簿》上登记;承办单位审查结束后,将被留置人员送回留置室,接收后交还《被留置人员审查单》,并在《被留置人员审查登记簿》上登记;释放或转为其他处理应当在《被留置人员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具体时间,由被留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后释放或交承办单位带出。

(五)安全检查制度。留置室接收被留置人员和被带出审查后回室的被留置人员,必须由两名值班、看守人员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作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工具。
对女性被留置人员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六)物品管理制度。对被留置人员携带的违禁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作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工具,应由留置室代为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清单。留置结束后,是违法犯罪证据的随案移交,与案无关的予以发还。

(七)督察报备制度。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或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规定内容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督察部门应当分别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电话警示等方式进行督察。

(八)情况报告制度。留置室发生被留置人死亡或行凶、自杀、自伤、自残或者逃跑、骚乱等情况的,值班、看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迅速逐级上报,妥善处理。

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或其所属单位。

(九)生活管理制度。加强留置室的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被留置人员伙食原则上由其自理;无法自理的,由留置室管理单位解决。对患病或者受伤的被留置人员要及时救治,患传染病的立即隔离,重病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具体案件承办民警和值班领导是留置的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和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留置工作负领导责任。

对违法适用留置、刑讯逼供、疏于管理导致被留置人员伤残、死亡,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留置人员在被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并取消该责任部门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留置人对留置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
被留置人对留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二十三条
被留置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实施留置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省厅以前制定的关于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劳社〔2003〕31号 2003-09-03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由市劳动保障局主办、市综合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ld.yantai.gov.cn)已于近日开通。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运行稳定,内容及时更新,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ld.yantai.gov.cn)是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更新、维护机制,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务公开及信息服务社会化,现就有关网站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网站主要内容
(一)一级栏目:
1、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热点聚焦、公告栏、统计资料等。
2、政务公开:单位简介、机构职能、行风建设、信访投诉、联系方式等。
3、行政审批:行政批准、核准、审核、备案项目的办事程序、办理部门、审批依据、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等。
4、政策法规: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5、业务指南:劳动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业务工作的情况简介和办事程序等。
6、求职招聘:劳动力市场动态,市直和各县市区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
7、网上查询: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直失业职工个人信息、市直与各县市区劳动力市场求职招聘信息查询。
8、其他栏目:政府规范性文件、表格下载、站点链接等。
(二)二级栏目:
1、劳动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管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等业务的办事程序等。
2、社会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政策和办事程序等。
3、劳动工资: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关系调整。
4、工作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动态。
5、热点聚焦:社会关注的劳动保障热点工作。
6、公告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及规范性文件等。
7、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校招生、技能培训等。
8、统计资料:劳动保障统计公报、统计分析。
9、劳动监察:监察职责、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监察程序、法律责任及执法依据等。
10、劳动仲裁:办事程序、知识问答和典型案例分析。
11、工伤认定:认定标准及相关待遇。
12、信访投诉: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网站管理与维护
网站的开发与维护由市劳动保障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站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确保网站信息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对网站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调度,确保网站内容适时更新;对已经审核的各种信息进行编辑,及时上网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网站硬件设备和后台程序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网站正常运行;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预防各种不良信息及病毒对网站的侵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搞好网站的开发管理工作。
(一)网上发布信息的内容要求:
1、信息内容要紧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
2、信息来源正当,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3、网站发布的信息与刊登在其他媒介上的同一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4、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5、网站发布的信息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网上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
1、网站发布的本地信息取自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网站所设栏目要求落实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积极搞好对外宣传。
2、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市局制订或市局代市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经领导签发后,凡可以上网发布的统一交由局政策法规科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上网发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作动态方面的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上网发布;局属有关单位发布其他方面的信息,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三)网站信息的发布与维护:
1、网站的求职招聘、社保查询专栏分别由市就业办、市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提供信息,经审核后上网发布;信访投诉栏目由市局信访科负责登记回复工作。
2、网站新增或修改栏目以及改版,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局政策法规科将网站的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
4、各单位统一用E—mail形式报送工作信息。
电子信箱:xx@ldbzj.yantai.gov.cn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特别是全国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地区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宣传、管理及监督等方面都有所加强,全国矿山伤亡人数有所下降。但是,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相当严峻,特别
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据初步统计,1997年1—9月份,全国矿山已经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75起,死亡1327人,分别上升25.0%和27.6%。在这些重大事故中,除1起是采石场事故外,其余全是煤矿事故,特别是乡镇煤矿重大事故所占比重高达90%
左右。矿山重大事故如此多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部门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存在;矿业秩序整顿不彻底,乱采滥挖现象没有得到根本制止;
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批复不严肃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把重特大事故遏制到最低限度,确保今冬明春矿山的安全生产。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对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党
性、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在依法整顿矿业秩序,确保一方平安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在加快推进国有矿山企业改革、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矿山的步伐中,在发展乡镇矿山企业和对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小矿引导的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严,要进一步强化。
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整体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根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的要求,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的职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依法整顿采矿秩序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在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部一委一会”对整顿采矿秩序工作所作的具体部署
,严把整顿验收关,确保整顿质量,巩固整顿成效。
三、抓好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这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建立从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到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落实,要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认真治理事
故隐患;要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及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类型矿山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典型并及时总结推广其成功经验,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
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瓦斯、煤尘、水及尾矿库等危害的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在全国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特别加强对瓦斯事故的预防。各类煤矿要按照矿山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
作,严禁“三违”现象。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检查,认真整改,切实把安全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事故预防上来。
五、一定要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四季度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具有生产任务紧、放假多、矿工流动性强、风干物燥、事故多发等特点,为此,各矿山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值班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问题。各地、各部门也要加强督促检查。
六、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监察,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严肃事故查处并加强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于1997年前三季度发生的重大矿
山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结案,并让更多的企业从中吸取教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把本地区前三季度矿山重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和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劳动部。



1997年10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