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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3:41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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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

195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12月2日司行字第1296号请示收悉。
关于加工订货违背合同的误期罚款中应否扣除法定假日,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不予扣除。因为法定假日早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明令公布,承揽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料到的,已经估计在内的。同时,如延误的日期不止一日,则可见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不是由于有法定假日之故,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承揽者的过失或设备不良等。即使没有法定假期,也不能完成任务。假若延误恰好只有一天(由于是假期),也可以酌免罚金。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的问题的请示 司行字第12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前接沈阳市人民法院函询:关于订定加工、订货合同,因承揽者迟误合同规定之交货日期按迟误日期罚款,但在迟误日期内遇有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如春节、新年、五一、国庆节等)应否扣除假日罚金问题。经我院研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不同意扣除。理由:因承揽者迟误交货影响委托方不能按预定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受到了损失,故承揽者应负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方不能因迟误交货日期中遇有法定假日,而就免却了所受的损失,这样方能起到督促与控制订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很好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故不应扣除。另一种意见同意扣除。理由:承揽者虽迟误交货,但从实际出发,法定假日职工照例放假,不能进行工作,故应予扣除,究属何者正确,请予批示。以便答复沈阳市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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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墉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发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二)审批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负责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四)按上级命令组织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五)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及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和建设、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人防办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范编制警报设施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防办根据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建立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积极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参加市人防办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熟悉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有关单位应定期对警报设施检查维护,并进行维护登记。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防办。
第九条 警报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无锈蚀、美观、灵敏、便于操作,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并采取避雷、防雨、防干扰等有效措施,确保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市人防办应定期对警报设施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一条 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第十三条 警报信号发放权,战时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发生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以及需要组织鸣放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照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防办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试鸣5日前应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做好警报信号传递、发放和试鸣的宣传、发布公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市人防办意见;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拆除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职能,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更好地做好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铝型材、铜管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企业申请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经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决定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审查部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铜管材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部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派人共同组成。负责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具体职责为:
1.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负责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生产企业申请;
4.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5.汇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对企业更名材料或补证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9.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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