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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6:32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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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地质矿产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4]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两部系统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涉及到两部有关职责问题,要按《协商意见》做好各自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密切协作。今后凡因职责分工不清,发生矛盾和纠纷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协调不一致时,报建设部和地质矿产部进一步协调,统一明确后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为使建设部和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互相衔接,搞好分工协作,保证两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在新一届政府任职期内,一定要把两部间的分工协作搞得更好,并就职责分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商定如下:

  一、建设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地矿部的意见。地矿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提出审查意见。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是地质勘察的组成部分,地矿部是全国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也是工程勘察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和基础资料来源,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全国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地矿部予以指导。

  三、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取水管理按国务院审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办理。

  四、两部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分别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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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一、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开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其注册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与自有、实有资金一致。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由验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企业,经工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免予提供资信证明。
三、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时,也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查验企业的注册资金并出具资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所委托的各专业银行指定的区办事处、县支行、营业部办理。
五、银行验资主要是查验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是否确为自有和实有,其资金来源和投资、拨款单位是否合法。银行在出具资信证明的同时,要填制验资报告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企业申请验资,必须如实填报注册资金的来源和内容。取得资信证明后,不得擅自转移、抽逃已查验的资金。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七、新办企业申请查验的注册货币资金,应如数存入验资银行指定的验资专户,不计利息,待资金筹足并经验资银行查验后,由企业持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企业交存银行查验注册资金的入帐凭证,应复制一份交验资银行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填制“企业登记核准发照抄件”,抄送企业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以开立帐户,并应将企业的帐号、户名以书面形式通知验资银行;由验资银行将验资专户的资金划转开户银行的企业帐户。
九、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集资,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办理申请核批手续。对发了行股票形式集资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十、本规定公布前已登记开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应补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一、企业申请验资,应向能否资银行交付验资手续费,手续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收。最低限额五十元,最高六百元;投资单位在外地的,每笔投资另加收一百元。
十二、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注册资金及外地单位来青岛开设企业注册资金的查验,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8日

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1号
━━━━━━━━━━━━━━━━━━━
  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海洋与水产厅更名为海洋与渔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辅助性、技术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
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本省海洋资源、渔业资
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
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
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省
有关部门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
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
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
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
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和渔船管理工作。
  (五)组织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的
改善、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
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六)研究拟订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
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
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洋与渔业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访、保密工
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研
究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海洋与
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管理局管各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系统的产
业信息,研究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与渔业经济中、
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和水产行业的工作。
  (三)资源环境管理处
  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
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并组织实施,组织选划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监测
监视、灾害预报预警,主管渔业资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科技外事外经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措施,组织协调有关科研项目的遴选和实施
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办理审批水产种苗
引进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承办有关涉外事务。
  (五)海域管理处
  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和
协调,组织监视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
管道的铺设,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六)渔业处(挂远洋捕捞处牌子)
  管理海洋与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工作,负责发布渔场渔汛信息和渔具渔法的
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伏季休渔
制度,提出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政策建议、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
责监督实施渔业捕捞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
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
统内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全省渔(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工作,
负责本系统省级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海监渔政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海洋监察和
渔政监督管理。
  (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
理。

  五、人员编制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
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海监渔政检查总
队事业编制27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事
业编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关系
  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
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与建
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
府确定。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
部门管理。海河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
理。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
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
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涉及港口规划建设及航道运输的,应事
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二)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省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国家分工的其他海洋和渔业水域的环
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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