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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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8号
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毛针织品》等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FZ/T 73018-2002
毛针织品
FZ/T 73003-1991
FZ/T 73004-1991
FZ/T 24006-1995
TWCKI-2000
2
FZ/T 73005-2002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5-1991
3
FZ/T 22001-2002
精梳机织毛纱
4
FZ/T 22002-2002
粗梳机织毛纱
5
FZ/T 34003-2002
亚麻床上用品
6
FZ/T 32008-2002
针织用亚麻纱
7
FZ/T 73007-2002
针织运动服
FZ/T 73007-1997
ASTM4156-2001
ASTM4154-2001
8
FZ/T 73008-2002
针织T 恤衫
FZ/T 73008-1997
ASTMD4234-2001
9
FZ/T 01095-2002
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JISL1030.2-1998
10
FZ/T 81002-2002
水洗羽毛羽绒
FZ/T 81002-1991
EN12935-1997
11
FZ/T 80001-2002
水洗羽毛羽绒试验方法
FZ/T 80001-1991
EN1884-1998
12
FZ/T 80002-2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FZ/T 80002-1991
13
FZ/T 93002-2002
纺纱和捻线用钢丝圈
FZ/T 93002-1991
ISO96-1:1992
14
FZ/T 93003-2002
纺纱和捻线用金属钩
FZ/T 93003-1991
ISO96-2:1992
15
FZ/T 93004-2002
纺纱和捻线用塑料钩
FZ/T 93004-1991
ISO96-2:1992
16
FZ/T 93008-2002
环锭细沙机用塑料经纱管
FZ/T 93008-1991
17
FZ/T 93010-2002
换梭式梭子用塑料纬纱管
FZ/T 93010-1991
18
FZ/T 90004-2002
经纱管和纬纱管检验规则
FZ/T 90004-199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一)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
(二)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类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具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文学艺术作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授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应能代表评奖年度我市文学艺术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佳水平。
市文学艺术奖的评授标准不得降低,某一门类参评作品的质量达不到评奖标准,可以空缺。
第七条 成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办理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和集体,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逐级申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各初评小组初评后,作为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奖提名,报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文学艺术奖提名的个人和集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提名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政府及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实行警告,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本领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本领域(行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本企业(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延误施救,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黄牌警告采用文件形式向有关责任单位通报。
第五条 黄牌警告的实施程序: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漳企业)实施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黄牌警告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寄送责任单位,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由责任单位填报回执确认。
(三)责任单位接到黄牌警告决定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在2周内将整改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黄牌警告。
第六条 黄牌警告期限为3-6个月,未申请解除黄牌警告或未获批准解除黄牌警告的,警告期继续延长。
第七条 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行业和本部门的黄牌警告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