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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4:00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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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军分区:依照市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三、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四、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五、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七、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等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等施工安全;组织重大施工质量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属国家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农林局: 负责全市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林业防火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四、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


  十六、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十七、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和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指导和组织重大渔业事故抢险救助和监督渔业生产安全;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海洋与渔业水域依法实施巡查监视。


  十九、市物资总会:负责本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农机局: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发放推广许可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房管局:负责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和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环保总局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十五、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二十六、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七、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南通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九、市邮政局: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有关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三十、南通电信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通信事故,保障电信通信安全畅通。


  三十一、市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港口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南通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十四、民航南通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资产营运(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还应负责本系统内直属、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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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经销商名称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机关
注册资金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产品

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基本情况
营业面积(m2)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仓储面积(m2)
其中
经营人数

服务车辆(辆)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企业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附件3: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销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违法违规

情节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附件:
农办机〔2012〕19.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3/t20120329_2549083.htm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家商检局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饮料(包括啤酒,以下同)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饮料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加工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它防虫、防蝇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6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UX以上。车间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进厂卫生检验合格。
5.2果蔬类原料、辅料(包括啤酒花),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质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发霉变质。
5.3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4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5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关于液体二氧化碳标准的纯度。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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