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27:00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2005—2007年
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省乡企局二○○五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照《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紧紧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销等环节,积极调整和完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402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33户),从业人员242万人,当年完成增加值451亿元,总产值1876亿元,利润总额108亿元,上缴税金28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省乡镇企业增加值的16%、工业增加值的374%。全省国家级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乡镇企业占三分之二以上,乡镇企业已成为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力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出了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科技基础薄弱,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程度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自主开发能力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还不够完善。订单农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程度差,履约率较低,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买断关系,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三是资金严重不足。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收购原料,占用资金时间长,一般商业贷款难以满足收购的需要。四是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有待加强,ISO9000、ISO14000等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率较低。
(三)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指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也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求“重点支持机制好、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特别是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形成规模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总方向,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丰富,有14种农产品总产量位列全国前10名,其中马铃薯、啤酒大麦的总产量和中药材的总种植面积排名全国第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方便、安全、营养的加工食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国家和省上已经和正在出台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加入WTO后,我省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因此,我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条件已基本具备。
二、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区域特色比较优势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发展;坚持多元启动,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45亿元,2007年达到8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3年的374%,2007年达到40%。努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全省乡镇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3户,2007年达到400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户,2007年达到40户。基本形成以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以企业为主、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内外贸结合、多渠道流通、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基本建立以大型龙头企业为骨干,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工科贸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机制。
(三)发展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照市场对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三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四是坚持多元启动原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水平多层次、各类企业竞相发展的局面。五是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六是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通过抓龙头、建基地,使农民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七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八是坚持宏观指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
(四)发展重点。重点发展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8大类农产品加工业。
1、小麦玉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陇东地区、陇南(包括天水)旱源和水川区等小麦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从专用小麦种植到小麦系列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化经营。要对现有面粉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对出粉率低、能耗高的小型面粉厂适当控制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做大做强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业集团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张掖市甘州区金鹰面粉加工厂20万吨优质面粉生产线等10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黄羊镇建成西部地区有影响的食品工业城。
玉米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城郊区、水川区以及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玉米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加大高油玉米、优质蛋白玉米等新品种的培育与开发力度,开发多样化的玉米食品、多用途的工业原料及高附加值产品。做大做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甘肃新茂实业有限公司3万吨异麦芽低聚糖生产线等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凉州区建成西北地区最大的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生物化工基地。
2、瓜果蔬菜加工业。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蔬菜主产区,以河西和中部为主的瓜类主产区,以庆阳、平凉、天水为主的水果主产区,以天水、陇南为主的优质干果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逐步建立科学的采前管理、采后处理、贮运保鲜、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瓜果蔬菜产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瓜果蔬菜基地,努力提高瓜果蔬菜品质。通过引进国外瓜果蔬菜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大力发展瓜果蔬菜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瓜果汁及瓜果汁饮料、果酱、果粉、果酒、果蔬萃取保健食品以及具有出口潜力的果蔬罐头、速冻菜、脱水菜、蔬菜汁、蔬菜粉、蔬菜脆片、膨化蔬菜和保健蔬菜等。加快高档食用菌种、培养材料的研发,发展高档食用菌加工系列产品。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瓜果蔬菜贮藏、保鲜、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8个。
3、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河西地区、中部干旱地区及陇东塬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满足新形势下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优质牧草饲料加工业要向专用化、特种化、保健化和颗粒化方向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充分利用我省丰富廉价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价值。3年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优质牧草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3个。
4、肉牛肉羊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牛羊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牛羊系列产品深加工。肉类加工要向机械化屠宰、深加工、冷藏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鼓励肉食品加工企业进入食品配送领域,通过超市、连锁方式销售加工肉制品。注重骨、毛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肉牛肉羊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4个。
5、啤酒原料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兰州为布局优势区域,依托兰州黄河啤酒集团公司等啤酒制造企业,发展啤酒原料产业,促进啤酒原料工业与啤酒制造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甘肃莫高股份金昌啤酒原料分公司、白银华惠麦芽公司等现有啤酒原料加工龙头企业。3年内全省乡镇企业新增啤酒麦芽生产能力20万吨,新增啤酒花生产能力1万吨,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啤酒原料工业基地。
6、马铃薯加工业。以定西、白银、兰州、天水、陇南等市(州)的马铃薯主产县(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充分发挥我省现已形成的脱毒种薯繁育体系作用,建成一批专用马铃薯加工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薯类淀粉、变性淀粉、马铃薯全粉、马铃薯复合薯片和速冻薯条等产品,实现多次加工转化增值,发展产业化经营。3年内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最大的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商品薯生产基地和马铃薯加工基地,构筑甘肃马铃薯产业发展新格局。
7、中药材加工业。以定西、陇南、张掖、平凉等中药材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引导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做好中药材系列保健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推进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等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3年内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有影响的中药材生产、加工、集散基地。
8、乳产品产业。以兰州、临夏、甘南、酒泉、张掖、武威等市州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狠抓鲜奶和乳制品质量,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新产品。结合国家改善营养行动计划,科学引导消费,加快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等,使奶类、乳制品及其延伸制品进入广大农村居民的饮食范围,提高人均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5个。
在抓好以上八大产业的同时,对目前有一定基础,具有区域特色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广阔的皮革产业、制种产业、花卉产业也要加大扶持力度。
三、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区域布局上,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加工企业,县区(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业。要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完善利益机制,建立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具体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选择,当前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4种:一是“公司加农户,契约加服务”模式。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为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为农户提供从产前的信息、良种、生产资料、资金扶持,至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到产后运贮、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二是“股份合作制”模式。以股份形式吸收农民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参股,使企业与入股农户结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原料基地集约化程度,使原料基地向标准化、优质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租赁经营”模式。企业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建立专用原料基地,农民按企业生产计划进行原料生产。四是“扶持保护”模式。企业通过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实行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支持农户发展生产,稳固企业和农户的关系,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
按照“围绕龙头建基地,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的总体思路,形成一大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建设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基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批发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的优化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凡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龙头企业,不论是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一是要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有竞争优势、辐射带动面广、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二是要逐步建立三层扶持体系,省市县各有侧重。省上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市县也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扶持一批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信贷、引资、农户和社会各方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组织具有特色的优势项目参与全国、全省各地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二是鼓励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农民以土地或集资入股,采取合资、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直接投资办企业。三是争取信贷、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协调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五是用足用活国家和省上有关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信贷、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向政策要资金。
(五)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科技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现代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和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服务体系的科技优势,搞好产、学、研结合,鼓励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素质。
(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等方面的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1]第128号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或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事故。(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省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确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理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监督相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备和场所的安全事故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救援物资、人员疏散、事故分析等内容),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该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依法对项目、工程和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涉及给予政府领导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的,由政府党组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经党委批准后,还须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经党委同意,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也可以撤销其职务。对副省级城市市长的行政处分,报请国务院依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