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6:24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年四月四日


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

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是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为保证医疗使用,防止滥用,必须对其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批准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该产品的生产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的企业须按特殊药品渠道经营,即将产品售给具有特殊药品经营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见附件),按特殊药品经营渠道售给二级或县级以上(含二级和县级)综合医院。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应相对固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零售药店暂不销售)。处方权限于上述医院从事泌尿外科和男性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医师。医师应严格遵守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合理使用枸橼酸西地那非,严禁滥用。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剂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四、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附件:全国特殊药品经营单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


附件:

全国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经营单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

北京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原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特药部]
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天津 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万县医药站
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
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
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河北省 邯郸医药站
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
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
石家庄市医药站
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
保定医药站一
唐山医药站
秦皇岛医药站
张家口医药站
承德医药站
沧州市医药总公司
廊坊市医药公司
衡水医药站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江西省 江西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医药公司
景德镇市医药公司
萍乡市医药公司
鹰潭市医药公司
新余市医药公司
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
宜春地区医药公司
吉安地区医药公司
上饶地区医药公司
抚州地区医药公司
樟树市医药公司
广西 南宁医药批发站
壮族 梧州医药批发站
自治区 玉林医药批发站
柳州医药批发站
桂林医药批发站
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辽宁省 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
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抚顺市药品批发站
本溪市医药公司
丹东市医药公司
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
营口市医药公司
阜新市医药公司
辽阳市医药公司
铁岭市医药公司
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医药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河南省 河南省医药公司
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
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
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
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
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
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
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乡市医药公司
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濮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
济源市医药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
山东省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
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
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
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
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
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
济宁医药站
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
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
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疆自治区 新疆医药公司
维吾尔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医药公司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
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 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
深圳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
佛山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茂名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门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汕头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州市医药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医药公司
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
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
泰州市医药总公司
宿迁市医药总公司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曲靖地区医药公司
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
昭通地区医药公司
保山地区医药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
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
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
临沧地区医药公司
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
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山西省 山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站
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
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
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
太原医药药材公司
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湖南省 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
株州市医药公司
湘潭市医药公司
常德市医药公司
邵阳市医药公司
娄底地区医药公司
永州市医药公司
彬州市医药公司
怀化地区医药公司
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
衡阳市医药公司
长沙三九医药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医药公司
绵阳药业集团公司
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沪州医药站
四川省雅安医药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
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
乐山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达川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德阳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宜宾医药采购供应站
资阳市医药有限公司
遂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成都市医药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地区医药公司
遵义地区医药公司
安顺地区医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西南州中西药公司
六枝医药采供站
毕节地区医药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医药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医药公司
安徽省阜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宿县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滁州市医药公司
马鞍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淮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黄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淮北市医药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安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蚌埠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芜湖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合肥医药采购供应站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医药采购供应站
包头医药分公司西药采购供应站
东胜医药采购供应站
临河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海医药分公司
集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赤峰医药集团公司
通辽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兰浩特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扎兰屯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海拉尔市医药药材交公司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 陕西省医药公司综合业务科
西安市飞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宝鸡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咸阳医药站
汉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站
安康地区医药公司城区分公司
渭南市新特药站
铜川市医药站
商洛地区药材公司——
延安医药采购站
绥德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科
浙江省 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医药公司
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吉林省 长春新药特药采购供应站
吉林市医药公司
辽源医药采购供应站
通化市医药公司
白山市医药化玻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延边医药药材公司廷吉公司
松原市医药总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康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医药采购批发站
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
肇东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中西药品采购批发站
伊春市医药公司
齐齐哈尔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兴安岭地区医药公司
牡丹江市医药公司
鸡西市医药公司
佳木斯市医药公司
鹤岗市医药公司
双鸭山市医药药材公司
七台河市药材采购批发站
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新药特药公司
吴忠市医药药材公司
石嘴山市医药药材公司
固原县医药药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医药集团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甘肃省医药集团酒泉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张掖医药采购供应站
甘肃省医药集团武威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临夏州医药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医药公司
甘肃医药集团定西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庆阳地区医药公司
甘肃省医药集团天水地区医药公司
武都县医药公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1999年6月23日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 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 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 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 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 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 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 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 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 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 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 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 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 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 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 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 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 权补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 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 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 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 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 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 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 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 费用。
(七) 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 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 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 (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 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 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 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 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 财政。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 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 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 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 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 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 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 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 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 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 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