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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严禁赌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3:14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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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的,必须严厉禁止,区别情况,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查获的赌具、赌资和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并能如实交待赌博行为,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五条 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或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提供戒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经处罚再犯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的;
(三)冒充公安、司法人员或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从中牟利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五)阻碍查禁赌博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包庇、窝藏赌博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员参加赌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包庇的,应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博财物或罚款时,应当给被没收人或被罚款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查禁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应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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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原教育部党组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今后任命专业人员担任正副校院长时,实行任期制。”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有利于在高等学校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
二、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三、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连任。
四、校长应在任职后半年内提出本届工作规划,由校党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校宣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学校每一二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上级主管部门每2年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诸方面,重点考核其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正副校长奖惩、晋级、任免等的主要依据。
六、校长、副校长在任期届满时,上级任免机关应提前确定其是否连任并通知本人。继续连任的校长,需制定下届工作规划,不再连任的校长,应向下届校长妥善移交工作。
七、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上级任免机关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的,除少数正职确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应退出领导岗位。
八、校长、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需由本人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生效。上级任免机关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3个月内作出决定。
九、兼搞专业技术工作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后,应给予1年(任满1届)或2年(任满2届以上)左右的学习进修时间。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的范围,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注:印发本《办法》的通知规定教委所属高校,自即日起全面试行,对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原教育部党组《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下发后任命而未明确任期的现职正、副校长,只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实行。在担任正、副校长后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期从取得该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



据各地海关报告,在旅客中携带文物出境者日益增多,而且有的旅客企图蒙混过关、走私出口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有的部门和旅客对哪些文物可以携带或托运、邮运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也不尽清楚。为了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严禁重要文物外流,打击文物走私活动和有利
于海关加速验放,现将拟订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于文到后立即对外公布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海关和当地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应相互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商研解决。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等规定,个人携带或托运、邮运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旧的陶器、铜器、金银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房用品,以及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在携
运出口时,由携运人(或代运单位)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火漆标志及加盖“外汇购买”章的文物销售发货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凡不符合上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对于携运人已向海关如实申报但未经鉴定的,海关不予放行;对于
携运人未向海关申报或伪报物品名称及规定的,不论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论处。



198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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