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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0:28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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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65号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争取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整章建制工作。各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必须成立专门班子,由一把手直接负责,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与管理系统以及议事规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
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找出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并向人民银行提交系统的总结报告。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清理整顿的措施步骤和具体时间表,于1998年1月2
0日前报人民银行。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各分行监管的,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总行直接监管的,直接报总行。人民银行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没有按时完成,或做表面文章的要在金融系统通报。
三、坚持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强化统一法人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如何,关键在于一级法人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各金融机构都要制定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总部在系统经营管理中所担负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实行集约化经营,端正经营思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提高资产质量,增强资本实力。要采取具体措施和步骤,对那些管理乱、问题多、效益差,在管理和控制上确实力不从心的分支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要建立健全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中心的内部管理考核指标。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各金融机构的总行或总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整个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总部作为一级法人必须肩负起驾驭整个体系的责任,成为一个高效的指挥、控制中心。建立一套包括系统授权授信和人事管理在内的完善的系统管
理制度,确保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资金和重要业务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今后分支机构再发生严重风险和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总部的责任。其中涉及集团总公司的,还要追究集团总公司的责任。
四、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决策程序和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监督机制,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
各金融机构要实行内部控制责任制,由一把手负全责,建立独立和超脱于业务经营之外的内部控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科学地设置内部组织结构,按照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特别要保证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岗位有充分的制
约和监督。
必须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离任稽核制度。
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在学习国外业务操作技能和引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研究借鉴其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不仅要有审贷分离、承保与理赔分离等制约制度和程序,而且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特点,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目前先在资金
交易、证券交易、信贷等产生问题比较多的业务中推行。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以及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或比率。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状况也要进行跟踪监测。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要能够随时掌握
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六、依法合规经营,严格照章操作。各金融机构必须把依法合规经营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今后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反程序运作或省略程
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特别是在会计财务、业务经营和计算机管理等方面要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且要制度化、规范化。
七、强化内部稽核。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目前还没有独立稽核部门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8年上半年之前完成部门设置工作。要明确内部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内设稽核部门应直接接受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
表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或总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统一垂直领导,以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超脱地位。
从1998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保集团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
要保证队伍素质和数量,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任职条件,把品行端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争取用两年的时间,使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达到2%以上。要给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针对稽核工作特殊性,研究制定专门的奖
惩办法。
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金融法纪。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从业人员的品行和素质在有效内部控制中的至关重要性,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做好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从1998年开始,各金融机
构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15天以上的离岗业务和风险培训,以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金融机构要参照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对违法违规和违章操作的纪律处分制度,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必须清除出金融行业,绝不允许调个位置或“易地为官”。
九、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内部控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宣传,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层自觉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批准新机构或新业务时,继续坚持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以
及该项业务是否有制约监督机制作为前提条件。今后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必须先将有关章程或制度报人民银行,经批准后方可实行。金融机构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办法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对不符合金融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的,人民银行有权责成纠正。从1998年起,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备案,对品行差,不懂业务,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民银行有否决权。
明确金融机构必须聘请经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报表和账目进行审计,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内控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审计结果。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1998年起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
度。人民银行要制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首要内容,通过现场稽核检查、走访、磋商、质询等多种形式对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规劝,对内部控
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多、问题多的金融机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对因内部控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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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不得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饮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广州市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和《广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结合本市企业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企业和中央、省属驻穗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民兵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所需军官和专业技术兵的重要来源,是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骨干力量;平时,是发展生产,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兵、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规,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和维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和退伍安置工作;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调配、管理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实行党政共管,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计划,纳入经营者职责范围,并分工1名领导具体负责。
第六条 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构。
凡建立基干民兵连或建有民兵高炮、高机、通信(指挥)、工兵、侦察分队的企业,应设立人民武装部。武装干部编配原则: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配部长1人。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部长1人,干事1人。上述建有民兵高炮、高机、通信(指挥
)、工兵、侦察连或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单位,可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1至2人。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保卫或人事部门(办公室)配备兼职武装干部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实行属地化管理前,建有民兵组织的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武装干部。
企业人民武装工作机构的变更,须经区、县级市、市直属人民武装部批准,报警备区备案;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武装机构的变更,须经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批准,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企业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支部)提名,由企业任命。机构改革中,对裁减的武装干部要作妥善安排。
第七条 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领导下进行,实行条块结合领导体制。区、县级市和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及建立民兵高炮分队的市属单位,接受所在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领导;市属企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由市直属人民武装部领导。
第八条 企业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优化组合生产组织结构或破产时,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组、训、储任务,扩大民兵组建面,及时调整健全民兵组织,并报区、县级市、市直属人民武装部备案;民兵高炮连(营、团)建制的改变,应报警备区批
准;预备役部队班以上建制的改变,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凡涉及国防工程周围的开发和高炮阵地的使用及高炮(高机)库房的搬迁,财产的动用等,必须向上一级军事(武装)部门报告,经警备区或上一级军区审批。
第九条 企业要按照上级军事(武装)部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年度军事训练、政治教育任务,保证人员、时间的落实。
第十条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计划,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为使企业民兵、兵役工作任务平衡负担,企业人民武装工作经费可实行统筹,分别由区、县级市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三资”企业、中央、省属和外省、区、部队驻穗企业)、个体经营者中统筹和由市属局、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在系统的企业中统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缴交
人民武装工作资金的标准由区、县级市和局、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根据任务自行确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市性统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完成生产任务,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贡献。
第十三条 对在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给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广州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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