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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4:45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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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广电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广电局 市财政局



市广播电视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计字〔1992〕7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86〕财工字第17号)的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
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大中型电子管是指功率在10千瓦(含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末级和末前级的电子管,它体积大,价值高,是广播、电视发射机的主要消耗性部件,其费用是发射机三项定额费用之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单位职工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的积极性,降低发射机大中型电子管
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使单位职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观念。
第二条 实行修复报废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电子管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方法,有比较完备的参数检测和试验手段以及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有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电子管使用寿命定额。
(三)有健全的大中型电子管库存材料帐,电子管的收发、领用、报销手续严密,记录完整。
符合以上条件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均可试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实行此办法。
第三条 电子管的报废标准
电子管的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应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发射管使用维护管理规程》执行。索赔期内电子管依照上述《规程》的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达不到标准的电子管按索赔办法处理。报废的电子管是指库存超过三年或寿命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核定的标准,并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报废的电子管。
(一)使用寿命较长,当阴极电流达不到额定值的20%或静止阳极电流达不到额定值的30%,同时已影响到整机技术指标不合格的;
(二)使用寿命低于核定的寿命定额而出现阴极“中毒”,并影响到整机技术指标不合格的;
(三)冷态或热态时电极间碰极,经轻微振动(包括用橡皮锤敲打)或电击处理无效的;
(四)管内有余气或慢漏气,其泄漏电流大于1mA造成不能上机使用的;
(五)极间绝缘低于额定值,冷态高压实验极间电压低于额定值80%,不能上机使用,高压老练后无效的;
(六)由于负阻、跨导和其他技术参数变化原因不能上机使用的。
第四条 电子管报废的审批程序
不能上机的电子管应有严格的报废手续。电子管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大中型电子管报废申请表》,由台领导、技术人员、计财负责人组成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将测试结果和鉴定意见填入《大中型电子管报废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章,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
报废。
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和计财部门应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核:
(一)完整的电子管合格证和寿命统计卡;
(二)初始测试数据、机上运行数据;
(三)使用调配、异态记录;
(四)损坏时间、使用位置、频率及详细的损坏原因分析、损坏报告;
(五)鉴定意见及测试数据。
第五条 报废电子管的修复
只有对经批准已经报废的电子管进行修复后才能实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待修复的电子管,由使用部门负责提供要修复电子管的详细数据资料,具体的修复办法和预计修复费用,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修复。
对修复的电子管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测试鉴定,使用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机使用。修复好的电子管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达到原管型(新管)的各项参数要求,满足整机使用的要求。如:阴极电流不小于额定值的70%或静止阳极电流不小于额定值的60%,同时达到整机各项电声指标;
(二)堵漏的电子管存放24小时后,泄漏电流小于100μA(微安),高压实验达到部颁和厂颁标准;
(三)处理好的碰极电子管,绝缘数值、高压实验数值均应达到部颁和厂颁标准要求;
(四)机上运行稳定可靠,不应出现异常现象。
第六条 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的提取办法和发放对象
(一)节约金额的计算
已修复的电子管上机运行,以零寿命开始累计使用寿命,以实际运行小时数核算节约金额:
电子管单价
节约金额=------×使用小时数-修复成本
额定寿命

电子管单价:按该管原值计算。
额定寿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广播影视部的大中型电子管平均实际使用寿命为基础,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见附表三,供参考)。
修复成本:修复成本一律按电子管原值的10%计算。
使用小时数:修复后上机运行小时数。
(二)奖金的提取
修复报废电子管的奖金按节约金额的15%提取。
即:节约奖金额=节约金额×15%。
(三)发放对象
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只发给直接从事修复工作的人员及与修复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人员(包括外请维修人员的劳务费),其发放应根据对修复报废电子管工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多奖,贡献少的少奖。
第七条 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的奖金在经费支出中的电子管费中单项列支
第八条 修复报废电子管奖的管理和核算
(一)发射台必须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并认真实施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的各项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获取奖金行为的,扣回其已提取的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按年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
(三)发射台应于每年年终向主管部门报送《修复报废电子管提取奖金审批表》(见附表二),并随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所属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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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7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对房屋原有结构、格局和设施等进行部分拆除改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的拆改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顺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
异产毗连房屋的拆改,由该栋房屋的主要产权单位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单位负责管理。
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独立成栋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产权人负责管理。
以上所称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售房单位、建设单位、产权人,统称为房屋管理人。
第六条 房屋拆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损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拆改行为:
(一)超出阳台外墙面封闭阳台;
(二)拆改公共部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拆改的房屋。
第八条 凡拆改门、窗、大便器、地漏、烟道、间隔墙的,房屋拆改人须向房屋管理人书面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房屋管理人应同意拆改,并在7日内与房屋拆改人签订协议。协议书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补偿、管理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 凡拆改主体结构的,房屋拆改人应持书面申请和同房屋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设计方案,报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拆改结束后,拆改人应报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严格限制临街房屋窗改门或其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拆改行为。特殊情况确需窗改门的,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
拆改移动室内公用设施的,须报请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对已拆改部位再行拆改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房屋拆改造成滴漏或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房屋拆改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拆改的,由房屋管理人责令其停止拆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执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或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拆改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管理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拒不执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行拆除或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房屋管理人放任拆改房屋,使房屋出现重大隐患、不按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拆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1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和牡丹江市至穆棱市、海林市、宁安市、林口县交界处公路沿线、牡丹江站至磨刀石站、拉古站铁路沿线以及牡丹江火车站、牡丹江机场室外管辖区域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建设、房产、规划、土地、公安、财政、物价、交通、公路、铁路、机场、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橱窗、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即门店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六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牡丹江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规划》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户外牌匾广告发布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文字图案进行设置。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批准。
  第九条户外牌匾广告本着“谁设置、谁维修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破损陈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遇恶劣气候应当采取相应的特别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牌匾广告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市容优先,确保安全,与文化相结合,与城市夜间景观相结合,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布局,设计新颖,制作精良,美化亮化,空间视线开阔,立面规范洁净,平面整齐有序,具有鲜明的特色风格和时代气息,充分展示牡丹江城市的形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以及影响绿化景观的;
  (四)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分区管理: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止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展示区。
  (一)禁止区的范围。
  城市公共绿地及景观带、广场及公园、街心游园、交通立交桥、党政办公区、学校、幼儿园等。
  (二)严格控制区的范围。
  城市主要道路(太平路、东四条路、西三条路、机场路、乌苏里路、新华路、兴中路、光华街、平安街、海林街、地明街、北安街)主要节点(文化广场、火车站前广场、兴隆广场),201、301公路牡丹江城区段、城市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居民住宅区等。
  (三)适度控制区的范围。
  文化体育中心、城市次要干道(东二条路、东三条路、西一条路、西二条路、兴平路、南市街、景福街、日照街、新荣街、圣林街)、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临近城区两侧、江南新城区街路。
  (四)展示区范围。
  商业中心区、专业中心区(东一条路、长安街、新安街、七星街、爱民街、牡丹街、向阳街),工业园区等。
  第十三条新建非住宅楼的户外牌匾广告设置位置,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要提档升级,逐步向镶嵌式、通透式、霓虹灯、电子显示、激光投影等新材质、新形式、新光源设置的亮化立体造型转变。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确保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形体完好、整洁。
  (三)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户外广告用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工作需要,需使用中外两种文字时,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外文。
  (四)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的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五)在国道、省道、铁路临近城区路段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采用立柱式,广告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离红线要求10米以上。在同一地段的户外广告必须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六)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其牌面外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不可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与楼体协调,不得影响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七)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
  (八)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九)大型社区、居住小区及城区街路适当位置应当设立公益性便民张贴栏。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便民张贴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十)街路名牌可与亮化灯箱广告相结合,三位一体,每个街路一处,街牌、路牌交叉设置;公交站亭可与导乘图、候车座位、公益广告、商业广告、照明亮化相结合;可适当设置具有亮化设施的阅报栏。商业广告面积不得超过整体广告面积的50%。
  (十一)对于建筑工地和不整洁环境地段,在规定时间内可利用落地式大型广告遮挡,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造型美观协调。
  (十二)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彩旗等临时性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并及时拆除。
  (十三)城区可适当设置有创意的与周边环境协调的景观雕塑、广告小品等艺术作品,可采取冠名、加注单位名称等形式。
  (十四)主次道路不得垂直于建筑物设置电子显示屏,避免影响夜间行车安全,造成光污染。
  (十五)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需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十六)在批准设置的有效期限内,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因城市规划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加强城市管理、军用占地、救灾抢险等需要拆除、改造、迁移的,设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户外牌匾的设置要求:
  户外牌匾应设计新颖、材质精良,逐步采用通透式、镶嵌式、霓虹式、混合式等亮化立体造型。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匾,一个段面牌匾规格相对统一,牌匾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长度不宜超出自有店面或建筑物两侧墙面,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饰亮化相结合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使用;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字体规范完整,字序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可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户外牌匾用语准确,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牌匾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以汉语为主。
  (二)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名称牌匾和单位名称牌匾以外,不得设置其它形式的牌匾;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等商业性楼宇可在建筑外墙立面、门面上方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霓虹灯或镶嵌立体字等形式设置牌匾。
  (三)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牌匾,可以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匾额。
  (四)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
  2.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
  (五)牌匾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牌匾的设置单位搬迁、退租、变更、停业,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牌匾;
  (六)牌匾应当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公益活动,政策法规宣传等临时利用户外场地及有关公共设施进行广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设置。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由设置单位和个人按设置区域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方可设置,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时间、地点、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户外牌匾广告陈旧、字体残缺、变形损坏(含照明设施)、不洁、不符合牌匾广告设置要求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在树木、建筑物、构建物、市政公用设施等涂写、张贴广告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第二十五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因户外牌匾广告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文明执法、着装整齐、出示证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牡政发〔200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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