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6:01 浏览: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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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
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
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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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
│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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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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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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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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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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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 ├──┼──────────┼───────────────┼────┤
│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
│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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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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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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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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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 ├──┼──────────┼───────────────┼────┤
│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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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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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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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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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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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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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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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1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 (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五)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三)立项核准 (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9-度。有关省出资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01-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省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