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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27:54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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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
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核算,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地方金融企业,并监督执行。


20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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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1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海洋渔业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农林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海洋渔业局 南京海关 江苏检验检疫局
  (二○○四年四月)

  2003年在全省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把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2004年江苏省食品放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盐、醋、水发制品等。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农药残留超标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其中省辖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2~3个百分点;肉品质量稳定提高,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县城以上城市注水肉、病害肉基本绝迹;推进实施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力争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10类食品加工企业80%通过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省辖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省辖市的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在南京市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进一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加大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例行监测力度的同时,实行蔬菜农药残留异地抽检,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抽检结果。继续开展农(渔)药经营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农(渔)药经营行为,推行兽药分柜销售,组织对农业、渔业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
  2.强化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卫生、质监等部门在2003年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管。重点对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农林、质监、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2004年在做好省无公害农产品向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转换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申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00个、绿色食品100个、有机食品30个。组织实施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认定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800万亩,家畜150万头,家禽5000万只。
  2.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在完成和巩固米、面、油等五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冷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实施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卫生部门要组织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与整顿,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要求。
  3.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加工。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去年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生猪及肉品出入登记与查票验证制度,强化消毒管理和检验检疫,检疫率要求达到100%,严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4.强化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检。海关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稽查工作,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开展对保健食品、食用油、乳制品、熟肉制品、糕点(月饼)等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多发企业施行巡查制度,形成威慑力,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蔓延。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农林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各大型市场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积极探索“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方式,加快实施“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步伐,逐步实现农(水)产品全程质量控制。
  2.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的监管网络。工商、卫生、农林、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城乡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要普遍建立和完善市场农产品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都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进一步健全三级检测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系统,有条件的大中型农副产品零售市场要设立检测室。
  3.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环节要依法严密监管,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进口食品的索证管理工作,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审核,制定并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测方案”,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确保相关企业办理进口食品备案和口岸检验,严格按照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加强消费环节的管理
  1.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饮食安全卫生的检查和监督。以学校食堂、餐饮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各市、县、区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2-3个食品商场(超市)作为重点,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不缺位、权限不越位,各领域、各环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步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2.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林、质监等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继续强化三个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定体系)、三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制度)、一个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江苏省公平交易市场商品准入与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3.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质监、农林等部门抓紧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快速检测技术标准,基本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对标准的要求,使全省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标准相配套。
  4.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个市和1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予以查处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要集中查破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假劣食品案件,彻底摧毁一批组织严密、形成网络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对下列情况给予重点查处:一是问题比较突出,明显具有“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特征的地区,如无锡、武进的保健品,淮安、宿迁的假酒、假食盐等;二是集贸市场及粮、食醋、水产品、海产品批发市场;三是专业批发市场集中的地区;四是省际、市际边界地区和城郊结合部。通过案件的查处,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效应,净化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阶段,时间从2004年5月至12月中旬结束。各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开展活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开展全省性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下旬。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经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事项应于事发当日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
  要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今年督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省有关部门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
  要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5月22日至26日)活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我省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正确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食品放心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5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港口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港口发展规律,监督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提高港口规划、建设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委员会是市政府港口规划、建设的审议(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港口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拟订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规和港后区控制性详规;
  (四)审查规划港区内岸线、水域、陆域的详细方案;
  (五)审查重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协调疏港公路、进港铁路、港区给排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规划与港口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区、保税区建设以及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港口发展中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航道通畅、通航安全、通关环境等问题;
  (九)统筹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口岸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
  (十)听取港口生产建设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国资委、铁路局、口岸办、地震局、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水务集团、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聘请规划、交通、建筑、海洋、园林、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库,其职责是:受委员会的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单个项目专家组,由委员会根据审议(查)项目的性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关于港口发展的法律、法规,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战略,制订相关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全市港口规划、用地、对外合作、港口海域使用、岸线开发与保护、港口环境建设、临港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委员会确定。
  (四)负责对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梳理,并就港口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负责受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港口建设发展中需要向国家、省、市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事先与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各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市的文件,须以委员会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六)对经市交通、发改部门批准上报的港口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项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争取立项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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