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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39:03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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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23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进出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

(一)进境旅客

1. 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 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 携带超过 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 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 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旅客

1. 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2. 携带超过 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 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 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 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其它限制或禁止出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享受免验礼遇的进出境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但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给予免验礼遇。

六、违反本公告,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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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寒门学子基金”,资助我省城乡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而上不起大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设立“寒门学子基金”。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付专款,还可通过社会捐资等办法进行筹集。“寒门学子基金”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用于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户籍在河北的学生入学所需全部或部
分学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借款形式发放。
第三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借款采取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学生入学后,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可通过就读学校现行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形式解决。
第四条 特困生入学借款额度为每生1500-3000元。具体数额视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所考入高校收取的学费标准及必要的费用额确定。
第五条 申请“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须持高考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高中阶段品学情况鉴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其中:城市学生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农村学生由村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有关证明。学生的品学情况由其毕业学校作出鉴定。
第六条 获得“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借款。其中:考取省内重点骨干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视学业情况,可减半偿还借款;考取省外院校,毕业后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考取驻我省的部委属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区别学业情况
,可减半偿还借款或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到省内乡镇企业、山老边穷县乡及艰苦行业第一线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其借款可延至毕业或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偿还,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同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批市借款申请,并拨付、回收借款,监督检查借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申请借款,向县(市、区)拨付借款,向省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市申请借款,向本地生源的特困生发放、回收和减免借款,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九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6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7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高校秋季开学前将借款发放到特困生手中。
第十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6月29日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四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后30日内,按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重要产品和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条 企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一式两份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材料。
企业产品标准已由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标准水平评价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产品标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重新申报备案。
第七条 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Q/ × · ×-××××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B × · ×-××××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省、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九条 企业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告原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有效期内,所引用的上级标准被修订时,应当作相应的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备案,原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时,应当将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只须报送产品标准目录。但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报送产品标准文本。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了执行的产品标准;
(二)执行的标准被修订或被废止;
(三)执行的企业标准超过规定时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因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备案和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13日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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