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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8:02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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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是我行一项存贷结合的新业务,各行要在充分做好凭证印制、帐务设置、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办理好此项业务。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开展这项业务,应坚持“以存定贷,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由储蓄部门办理。所需贷款规模按现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规模的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并在我行存有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次核定,一次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凡参与审查、审批的人员,应认真审查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以明责任。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居民向开户所申请贷款,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居民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归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偿清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存单,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第十四条 客户若将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帐务设置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
1.会计科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余额。发放贷款金额反映在借方,收回贷款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501 利息收入科目“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户。用于核算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3)621 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银行过期收贷后对剩余款项代客户开出并保管的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和余额。银行代保管存单(折)增加时记收方,退还解保时记付方。
(4)623 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待处理抵押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及余额。待处理抵押存单(折)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
2.帐务设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分户帐,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二联代替,专夹保管。
(2)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每笔业务逐笔登记,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此登记簿记载完毕,永久保管。
(3)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按抵押存单逐张登记,控制处理抵押存单的收入、付出、结存。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4)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用于保管逾期贷款作强制收贷处理后剩余款项开出的存单、存折。按新存单(折)逐张登记,控制其收入、付出、结余。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管辖单位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应仿照储蓄机构设置有关帐户和登记簿,进行综合核算和综合、明细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小额抵押贷款,先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填制“小额抵押借款申请书”(一式二联),向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储蓄机构受理后,将申请书回单联交储户,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经储蓄所主任审查同意后随当日传票送管辖行储蓄科审批。经储蓄科批准,五天后申请借款人持申请书回单、抵押存单、身份证到原所或指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储蓄所应审验申请书、身份证与原申请书留存联是否相符,审查验证抵押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为本所、本行签发,有无挂失、冻结。审查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开具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第一联作抵押品附件,连同抵押品实物入库保管。第二联交抵押人收执,作领回抵押品凭证;第三联作表外科目传票,凭以记载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623 待处理抵押品
2.手工所抽出分户帐,在存单与分户帐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专夹保管。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在帐户备注栏内健入(存单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作特殊业务处理。非本所签发的存单,要填制一式四联“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寄往存单开户所,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联网储蓄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发核实通知单,由贷款所通过高级别操作冻结该笔存款)。核实后,由开户所在“通知书”相关栏加盖公章、经办人名章及所主任名章,原开户所留存两联,一联附在帐卡后(帐卡的批注、电脑所标志的设置与上同),一联交事后监督,另二联寄回贷款机构,第三联由贷款所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起保管,第四联交事后监督。
3.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
4.由经办人填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借据”一式三联(电脑所一式一联)。第一联交借款人收执;第二联作抵押贷款帐卡(电脑所无此联),凭以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储蓄机构留存,与合同、抵押存单,收据第一联、核实单第三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三联作事后监督卡(电脑所无此联);借款申请书留存联代149科目的借方凭证。经借款人签字后,经办员签章。
第十八条 经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盖章、配款,将第一联借据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交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101现金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息的计收,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总天数=足月数×30+零头实际天数
贷款利息=借款额×总天数×日利率
第二十条 以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将抵押贷款借据、合同、展期协议、抵押品收据交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员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计算应收利息,填制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收入凭证149科目贷方传票;第二联代利息收入传票附件;同时收点现金,抽出抵押存单及借据帐卡,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待处理抵押存单登记簿,审查无误后,凭证连同现金交出纳员。会计分录: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本金)
贷:501利息收入(利息)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后收妥款项,加盖印章,抵押品存单及分户帐、借据应加盖“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戳记(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键入“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字样),第三联还款凭证与抵押存单,经复核后,交还款人。借据第一联回单作149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人以抵押存单(仅限本所开出)归还贷款时,先按照储蓄存款支取手续办理取款,再还清贷款,剩余款可支取现金或按部分提支处理。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521利息支出
贷:101现金(本息)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501利息收入
表外科目: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对于非本所存单,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贷款所填制一式三联“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联留底贷款所留存备查;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一同寄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抽出原留存的“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互相核对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寄贷款所,贷款所如长期未收到通知书回单,应及时发出查询,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贷款所可通过高级别业务操作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加收逾期息。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公式为:
逾期贷款加息=逾期贷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贷款同档利率×20%
第二十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储蓄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经储蓄科长批准,由储蓄所主任会同经办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借款合同,将抵押品取出,先办理还款手续,再在有关帐、簿、卡、凭证和抵押品凭证上注明“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处理抵押品存单,归还贷款本息,对未到期的剩余款项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按原存期、原利率、原开户日开出新存单。已到期或已过期的剩余款项以还款日为开户日,开出活期存折。在62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对于非本所的抵押存单,借款所按规定要强行扣收抵押存款时,先填制“解除冻结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三联留底备查,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同寄往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按通知书要求,扣付存款。在帐卡、存单、核实单上批注“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将本息款与第三联答复书通过分行辖内往来划借款行。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借:521利息支出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款行收到原存款行通知书回单后,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501利息收入
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开出新存单(折),在621表外科目核算,记载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待借款人来所时,将新存单(折)交与借款人。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借款所可能通过高级别操作解除冻结,扣还贷款。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展期
第二十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且原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能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展期小额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展期申请书”,一联交展期借款申请人,另二联送管辖行审批,按规定审批后(五日以后)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作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另二联展期申请书,一联作借据附件,在借据背面上批注“展期至×年×月×日还款”,一联送事后监督,同时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所帐务综合核算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将149科目借、贷方凭证,501科目贷方凭证,623、621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轧平表内外帐务,并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定期通打小额抵押贷款户总分余额、户数,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 小额抵押储蓄存单应视同储蓄有价单证专人管理,每天核对待处理抵押存单的数量、金融、确保帐实相符,并随现金库包封包寄库保管,确保抵押存单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三联事后监督卡建立贷款帐户副本帐,逐笔明细监督。归还贷款时,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销记贷款监督卡。
第三十一条 对抵押品数量、金额、抵押贷款户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凭证要素、利息计算及储蓄机构强制将抵押存单抵还贷款业务等进行明细监督。

第七章 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选择管理力量强、人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外勤力量、营业条件许可的储蓄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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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废止《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36号),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该文件而制定的各项具体管理规定亦一并废止。



1994年12月2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4日,国家计委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工作,我们拟订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关于跨省的国土规划和全省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业经请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

附:国土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国土开发整治的决定,为了搞好国土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国的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第三条 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规划确定的国土开发整治任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力量的可能,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发动群众进行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具体任务是:
1.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
2.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
3.合理安排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4.提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目标与对策。
第五条 编制国土规划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从全局利益出发,处理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区外的关系,兼顾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
3.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根据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及其在全国所处的地位,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的优势。
4.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要求,使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条件相协调。
5.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国力和地区经济条件的可能,确定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第六条 国土规划一般分为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国土综合规划是对规划地区全面进行国土开发整治的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是以完成某一项国土开发利用或治理保护任务为中心内容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另定。
国土规划按地域层次一般可分为四级,即全国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一定地域的。
各计划单列省辖市(或行政区,下同)均应编制所辖区域的国土规划,但其所在省编制全省的国土规划时,应包括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规划的地域范围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关联性。即规划区内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生物、矿藏等自然要素组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2.经济联系的密切性。即规划区内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镇乡村等经济要素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或协作关系。
3.行政区的完整性。即在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前提下,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区界(省辖市界)的完整,至少应保持县界的完整。
第八条 全国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由国务院所属的规划机构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协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一定地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编制。一个地、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也可由地、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由国土机构会同计划机构组织编制。
第九条 编制国土规划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要在全面掌握,综合评价规划地区国土资源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国土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应予密切配合,并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编制国土规划的单位应提出国土规划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地区的范围并附图;
2.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3.规划的目的和任务;
4.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
5.规划的组织、方法、步骤和进度;
6.规划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1.全国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和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工作方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不含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其规划工作方案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商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后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即可据以编制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
2.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远景预测;
3.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4.自然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5.人口、城市化和城市布局;
6.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基础设施的安排;
7.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8.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域;
9.宏观效益估价;
10.实施措施。
国土规划中应规定国土开发整治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沙漠化防治面积、盐碱化治理面积、森林覆盖率、水资源供需平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大江大河防洪标准、城市化水平等。
上述内容可根据规划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任务的需要和规划区的情况,可以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先编制国土规划纲要。
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规划,应有不同的深度。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完成后应提交规划的总体报告,并附必要的专题规划、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国土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比选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按下列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第1、2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3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4项规定的国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计划机构与国土机构分别设置的省、由该省计划机构会同国土机构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规划,经国务院授权,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国土规划批准后,凡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重大开发整治工程以及布局的重大变化等,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土规划的编制应该是滚动式的,规划执行若干年后,应在总结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其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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