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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0:02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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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精神,为满足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需要,总行研究决定,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补充或修订:

一、增设的会计科目
(一)在“724质押贷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41短期质押贷款”
凡借款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质押品,向本行申请贷款,经审核同意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约分设帐户。
2.“7242中长期质押贷款”
凡借款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质押品,向本行申请贷款,经审核同意发放的1年期以上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约分设帐户。
(二)在“728信托投资”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81信托短期投资”
凡叙做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信托投资业务,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2.“7282信托长期投资”
凡叙做1年期以上的信托投资业务,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三)在“729信托贷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91信托短期贷款”
凡叙做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292信托长期贷款”
凡叙做1年期以上的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四)在“737投资”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371短期投资”
凡向其他法人(附属信托公司除外)投入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权益性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2.“7372长期投资”
凡向其他法人(附属信托公司除外)投入1年期以上的权益性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五)在“733基本建设贷款”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科目:
“733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贷款”
凡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六)在“821单位定期存款”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科目:
“8213单位通知存款”
凡单位存入的定期通知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七)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四个二级科目:
1.“9431国有商业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2.“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政策性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3.“9433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4.“9434其他商业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境内的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八)在“946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
1.“9461信托投资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2.“9462财务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3.“9463证券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4.“9464保险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5.“9465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凡本行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6.“9466其他金融性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其他金融性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九)增设“719对外劳务承包企业贷款”科目: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其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1.“7191对外劳务承包企业短期贷款”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192对外劳务承包企业中长期贷款”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1年期以上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十)增设“726经营证券”科目:
凡本行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各种本、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实际成本入帐,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其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61国库券”
凡本行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国库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国库券种类分设帐户。
2.“7262其他证券”
凡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其他各类有价证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二、修改的会计科目
(一)将原“727有价证券”科目修改为“727投资证券”科目。
凡本行以持有收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各种本、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证券面值入帐,其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1.“7271国家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国家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国库券种类分设帐户。
2.“7272中央银行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券的具体种类分设帐户。
3.“7273金融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商业性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券的具体种类分设帐户。
4.“7274其他证券”
凡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其他各类证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5.“7279代收国库券款项”
凡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购买我行承购包销的国库券款项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此二级科目为“7271国家债券”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债券种类分设帐户。
购入投资证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应通过“742应收债券利息”或其他相应科目核算。除此之外,如仍与票面价值不同,其差价应通过“751待摊发行债券折价及购买债券溢价”或“849待摊发行债券溢价及购买债券折价”科目核算。
(二)将“723外、侨合资企业贷款”科目更名为“723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科目,并在其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1.“7231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23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本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发放的本、外币股本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3.“723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用于技术改造的本、外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将“928债券回售及回购”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修改如下:
1.将原“9281债券回售”二级科目改为“9281国债回售”
凡收到国债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国债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2.将原“9282债券回购”二级科目改为“9282中央银行债券回售”
凡收到中央银行债券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中央银行债券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3.增设“9283其他债券回售”
凡收到其他债券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其他债券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4.增设“9284国债回购”
凡借出国债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国债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5.增设“9285中央银行债券回购”
凡借出中央银行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中央银行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6.增设“9286其他债券回购”
凡借出其他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其他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四)将“944系统外资金拆借往来”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修改如下:
1.将原“9441拆入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1国有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国有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2.将原“9442拆放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2证券公司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证券公司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证券公司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3.将原“9443拆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3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金融性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4.将原“9444拆放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4政策性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政策性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政策性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政策性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5.增设“9445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6.增设“9446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7.增设“9447其他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的其他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五)将“95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3专业银行往来收入”帐户改为“03存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
凡存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将原“10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帐户改为“10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凡存放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增设“07拆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增设“11拆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增设“12拆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增设“14存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存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7.增设“15拆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六)将“961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2人行往来支出”帐户改为“02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支出”
凡人民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将原“03专业银行往来支出”帐户改为“03商业性银行存款利息支出”
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将原“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帐户改为“10其他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凡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增设“17中央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增设“11其他金融企业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增设“12商业性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7.增设“15政策性银行存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政策性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增设“16政策性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政策性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三、取消“8535代收国库券款项”二级科目
此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279国家债券”二级科目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分行接此文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原有科目进行清理并调整有关的电脑软件,年内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有关科目的结转。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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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

部属各事业单位,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并党委,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
现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研究设计院、战备舟桥处,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冠“铁道部”、“全路”名称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冠部名事业机构);事业单位内受部委托承担某项全路性工作任务的非独立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共青团和公安保卫等所有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改革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和促进铁路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全路机构编制工作,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部劳动工资司和部政治部组织部组成,分别负责全路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劳资)、组织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六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家或部审批的内容,包括铁路事业单位的设置(含主要任务)、规格、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第一层内设机构(含党政、业务管理机构,以下同)。
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成立、撤销和变更经铁道部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由铁道部批准。铁路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标准,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制定或承认的标准为依据,其他标准仅供参考。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和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其主管事业单位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铁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的分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及公司所属设计院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含需由部任免的处级领导职数)由部审批。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领导职数由部业务部门商其主管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的第一层内设机构由国家或部下达控制数或直接审批;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由其总公司管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内设机构由其主管单位管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须国家或部审批的机构编制审查事宜,均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同级(或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专文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或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以专文批复。
新建、扩建事业单位,需增加编制并由部投资、核拨日常经费的,须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批件,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部内有关部门,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家批准后,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专文批复。
第十三条 需报部审批的机构编制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事业单位的报告:需提供有关批件及论证报告,说明新建单位的理由,单位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的意见以及经费来源、基建投资的落实情况等。
(二)调整单位领导职数的报告:需说明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三)调整单位内部机构的报告:需说明内部机构的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四)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需说明规模或任务的变化情况,原编制及现员、自然减员情况、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五)其他调整机构编制等事宜的报告:分别说明现状、调整意见及理由等。

第四章 编制纪律
第十四条 “编制就是法规”。凡按照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单位名称、任意或变相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录用人员和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
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改变单位性质、变更隶属关系、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等都是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违反者必须做出检查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违纪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了解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干部(人事)部门对未经部批准超限额配备的领导干部和超编制录用的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任用手续;财务部门有权拒拨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的要求,可向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自行下发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否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和抵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对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权限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使。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稽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二)具有3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四)具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在实施委托的委托书中,必须载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

委托书应当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条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二)以委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四)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给被处罚者造成损害、导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赔偿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或其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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