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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06:52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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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保留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平衡资金、原材料等主要生产要素;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电力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贯彻有关节能法规,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墙体改革、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煤渣(灰)利用工作。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工商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联系和指导全市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工商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对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和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拟订全市流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流通体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九)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的规划;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军工行业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行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内设18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经济信息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印档案、机要保密、督办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拟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经贸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全委性工作汇报等业务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

  负责经贸综合统计和国内外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整合委内各种信息资源,负责对外宣传和经贸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经贸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负责经贸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安排;负责委机关资产、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各项经费指标的综合平衡,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审计;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管理、后勤接待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委属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指导、协调经贸委系统的绿化、创卫、综治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人事档案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有关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挂“教育培训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对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贸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监管,扎口管理全委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挂“行业发展处”、“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商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工程,推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负责企业污染搬迁、退城进区、土地开发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的实施和情况的综合分析。

  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建议的制订;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分析监控行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市场开拓工作,研究制定工业产品市场开拓的对策措施;负责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及市场的管理;联系和指导市场营销等协会的工作。

  (七)工商业投资处(挂“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监测、分析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有关工商领域投资政策措施;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项目安排和管理;负责工商领域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认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的确认工作;负责对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工商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联系和指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

  (八)科学技术处(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处”、“质量处”的牌子)

  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审核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国家、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试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等项目的申报、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类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负责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民用船舶工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军转民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香(陈)醋整治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牵头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审核工业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废旧金属、煤渣(灰)等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挂“产业损害调查处”的牌子)

  参与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规划;参与工业性利用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工商领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议;参与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评估实施有关贸易政策对我市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保护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联系、指导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工作;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挂“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各项政策、法规、规定的检查、落实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联合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改革方案,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电力、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报批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热价格改革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电、热价格和价格审批工作;指导推动农村电气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及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和项目审核以及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指导、部署和协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商贸流通管理处(挂“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发展大市场、大流通的政策措施,推进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

  监测、分析国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国内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牵头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整理;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负责市民发办、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督查、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贴息、基金、政策性拨款等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

  (十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与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十八)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合作与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负责乡镇园区建设等业务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支援茅山地区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编制73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8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 20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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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粤常备[2000]10号


(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00年5月26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规定文本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议定的意见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删去规定的其他条款。


2000年5月26日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31号)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下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地处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地处各县(市、区)的省级单位及州(市)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五)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六)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并在考试大纲范围内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二)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四) 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五) 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州(市)财政部门,须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需申请补办的,补办申请人向原发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登报作废的申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属实并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给予补发。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按本办法第五条划分的管理级次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放置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到检举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云南省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会〔200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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