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56:32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保证本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的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大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大型活动组委会应设立财务部,抽调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负责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大型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一切财务收支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四、组委会应在市财政指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所有资金均通过财政专户运行。组委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组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政监管,组委会财务部按本办法具体实施。

五、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监督与检查等。

六、活动的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由组委会负担的各项经费支出计划。

七、预算编制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留有一定的预留机动资金。总预算编制工作应在组委会正式成立后30天内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凡属组委会负担费用的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再报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九、经组委会批准核定的各部门预算,均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审批。

十、总预算如需追加财政拨款,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财务部部长或指定的专人审批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十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集资收入、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应全额纳入组委会财政专户核算,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组委会应按收入计划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十三、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组委会各部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财务部按支出计划审核,由组委会负责人或组委会指定的专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开支的审核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核。各部门统一到组委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一切经费应在组委会批准的预算指标内开支,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财务部对报销的原始单据和凭证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备,严防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十五、具体开支规定

(一) 食宿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在组委会核定人数、规定停留天数之内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2、组委会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市外参加组委会的在编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的食宿费按不同职别予以安排,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3、活动期间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组委会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确需安排食宿的,须经组委会同意。

(二) 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组办活动出差,其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如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而增加的开支,组委会不予报销。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三) 交通费

1、活动期间,凡属组委会安排的活动,由组委会统一派车并负担费用。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汽油费和司机食宿费,可由组委会负担;

2、凡与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交通费和参加活动的团体及个人临时租车所需费用均自理,组委会不予负担。

(四) 公杂费

1、组委会各有关部门所需的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和其他杂项费用,由组委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2、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所发生的邮电费用和办公用品等费用自理。

(五) 医药费

组委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由患者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处理。

(六) 借聘人员费用

1、因筹办活动需要借聘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

2、借聘人员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聘请离、退休人员和雇用临时人员。

十六、组委会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 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市直各单位自行邀请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由各邀请单位负担;

(三)活动期间承办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组委会一律不开支食宿费。少数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回家(单位)吃饭或夜间加班达到规定时间的,由单位发给误餐或夜餐补助费;

(四)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若超过组委会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上述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除组委会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

(五)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十七、财产物资管理

(一)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活动结束后由组委会收回,统一调配或变价处理。组委会财务部要指定专人参加各部门经管的物资的领用、回收工作;

(二)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部门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经组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预算中开支;

(三)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商品,原则上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四)活动结束后,账册凭证及结余资金由组委会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接收管理。

十八、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活动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应编制财务收支决算,经审计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九、各县(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13日发布的公通字[2000]90号将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全国城乡赌博活动比较普遍,今年以来尤为严重。1至5月份,全国查获赌博案件6万零1百起,比去年同期上升76%。赌博活动不仅在农村相当普遍,城市也较突出。广西苍梧、岭溪、钟山、贵县等20个县319个乡镇中,有90%的乡发现赌博活动。天津市武清县7
00多个村庄,有赌博活动的占70—80%。江西省1至4月在城市中查获赌博案件725起,占全省赌博案件总数的53.2%。以往赌博活动多是发生在冬春农闲季节,现在常年不断。赌博场所已由田头地边、农民家中、职工宿舍等背人之处,发展到旅社、茶社、酒店、农贸市场、
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赌博形式除麻将、扑克、骰子、牌九以外,还有抽彩、打桌球、猜号码、象棋残局、猜拳、斗鸡等几十种。赌资一般是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的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上万元。重庆市经营百货的个体户贞建平等3人,赌博五次输赢额达18000元。长春市惯赌分子
赵洪林等10多人,带赌资5万余元去外地赌博,每场输赢额都在万元以上。
参加赌博的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户、现役军人,还有国家干部、基层党政领导。河北省文安县查获的1008名赌博人员中,有党员73人,国家干部15人。太原市清徐县北道村当了30多年党支部书记的张知心,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万元户,是市劳动模范,大
儿子、大舅子赌博输了7000元,张想捞回输掉的钱,亲自去赌,又输掉7000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惯赌分子纠合团伙,抽头聚赌,有的还在赌场设卡,雇保膘`,赌博活动多是由这些人组织操纵。长春市今年以来审查处理的赌博人员中,曾被处理过的惯赌分子占70%。
赌博活动发展蔓延,败坏社会风气,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造成许多家庭不和,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邮局职工经常聚赌,无人值班,无人送报和接电话,有时加急电报搁置两、三天也无人送。江西瑞昌县高丰小源小学八名教
师,由教导主任带头赌,晚上耍钱,白天睡觉,让学生自习,误人子弟。更严重的是赌博活动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由赌博引起的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增多。天津市1至4月,因赌博引起的盗窃案8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83%。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捕获的重大抢劫、盗
窃案犯中,有26人是因赌博输钱而作案的,占此类案犯的34.8%。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地普遍开展了禁赌工作,但赌风一直未能刹住。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基层组织瘫痪,没人管事,有些基层干部支持、纵容甚至带头赌博;其次是赌博活动带有群众性,查禁有困难,也有些地方对赌头、赌棍和嗜赌分子的处罚偏轻,起不到惩戒、震
慑作用。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查禁赌博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查禁赌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有声势的群众性的禁赌工作。查禁赌博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禁赌通告,广泛张贴。请政法各部门、宣传、文化、教育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的
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人民群众说明赌博的危害,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号召参赌人员限期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处、科进行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情况,具结悔过,并检举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弄清赌头、赌棍和赌点、赌窝的情况,适时集中打击。
三、对参赌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赌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在城市,有的还可处以劳动教养。(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
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开展集中禁赌工作以后,必须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禁赌教
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五、为了适应禁赌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禁赌法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1985年8月6日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 交通部 公安部 等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邢台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先后在城市和乡村进行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通过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提高了我国地名管理水平,推进了地名标准化进程,促进了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虽经全国地名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设标工作在全国开展还不普遍,发展还不够平衡。根据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有计划地将全国村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逐步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地名标志和地名管理水平,以便更有效地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决定首先在国道两侧的村镇统一设置村镇名称标志。
公路是我国客货运输的主动脉,是市场经济、沟通城乡交流、保证生产与生活供给的主渠道。目前,我国现有国道近百条,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国道两侧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名管理、推广标准地名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
传播媒体、有处公路交通顺畅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地名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我国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初至1998年底,用3年时间首先在全国国道两侧(含高速公路)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为加强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分期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率先完成本辖区内任务的三分之一,199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任务不少于至三分之二,至1998
年底,全部完成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统一规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6年6月前报民政部。当年设标任务小的地方,可提前完成下年度设标任务;设任务小的地方可因地制宜组织省级公路两侧村镇的设标工作。
二、凡距国道500米内的村镇,均应设置名称标志。标志一般设置在村镇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或其它支撑物上。
标志内容包括村镇标准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并附承制、监制单位署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拼写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标志的造型、规格、内容布局及字体按照《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见附件)制作。地名标志的质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统一标准。
各地已在国道两侧设置的地名碑等村镇标志,要加强维护,继续发挥作用。凡与本通知提出的技术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精神设置新的标志,以使全路地名标志规范统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把国道两侧村镇名称设标工作作为地名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加强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地名办公室作用,抓紧抓好。各级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给予积
极支持与配合。
为保证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统一规范并如期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验收,并于每年末向民政部作出年度设标工作报告。
设标所需经费,各地一般可由有关村、乡、镇或县统筹解决。除单位和个人自愿捐助外,不得向群众摊派。

附: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
一、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
一般砌置在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距地面2米以上,如无合适的房山墙,可在村口显著部位砌筑影壁墙;或采用立柱支撑等其它方式设置标志,有条件的还可砌筑牌楼等艺术建筑物,装置标志。
二、村镇名称标志的造型与规格
统一采用横卧长方形样式,长2.13米、宽1.52米,面积3.2平方米。距国道线较远或名称用字较多的村镇名称标志,其规格尺寸可适当加大。
标志采用白底红字,并加绘红连框(外宽内窄两条线)。
三、村镇名称标志的质料
一般可采用镶砌瓷砖(预先在瓷砖上烧制村镇汉字名称、汉语拼音、承制与监制单位及边框线);或在木板、铁板上按规定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在水泥上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
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选定一种质料,或在一省境内的一条国道线上选定一种质料。
四、村镇名称标志的内容、布局及字体
内容包括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并附承制单位和监制单位。
村镇名称的汉字在标志的中上部,占整幅标志2/3的面积;下部1/3为汉语拼音和署名,其中汉语拼音占该部位的2/3,署名占1/3(横排占一行,左为承制单位、右为监制单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采用等粗的黑体字,汉语拼音字母书写采用大写印刷体,承制,监制单位名
称亦用黑体字书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民政部。



1995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