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48:13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明年我省农业生产粮食产量要达到300亿斤,乡镇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都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实现这一目标,资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帮助农民正确处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把农户自有资金用在生产上,以便腾出较多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
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农行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搞好宣传工作,本着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把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但要防止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
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承包户按政策从收益分配中,提留并存入银行、信用社的生产费用准备金。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收益分配政策,壮大农业生产资金力量,发展商品生产。这对于帮助农民处理好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调整农村产
业结构,改善和加强信贷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
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是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据此,凡是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户、专业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体、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承包户,都应按要求参加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
第二条 预留额度与实存能力的核定
预留生产费基金的额度应达到预计下年生产费用货币支出(不包括自留部分)的30%以上。为方便起见,一般可按每垧地100-200元计算应留额度。一九八六年的实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农户的综合收入具体核定。丰收地区结余资金较多的户,应一次
留足;受灾减产全部留足有困难的户可量力而行,能留多少就留多少;受灾较重,又无其他收入,确定无力留的可以不留。对陈欠贷款较多的,要按贷款回收计划收回陈欠,然后再预留生产费存款。
第三条 管理原则和办法
生产费基金存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存储,谁存谁用,计付利息”的原则。此项存款只能用于购买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不能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急需的,经村屯评议小组批准可提前支取。
该存款按月息2.4厘计付。但存入时间超过半年的按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项存款要单独反映考核。银行在534活期储蓄科目中增设“5342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信用社在004承包存款科目中增设“0041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银行、信用社会计、统计报表、项目电报等要增加这个项目,及时反映。
存取手续要因户制宜,对承包户自已购买生产资料的,要以户存储,按户立专折,购买生产资料时,以折支取;对暂时没有改变化肥种子“统购统贷”的地方,可由村屯代办,集中存储,按集体存款的方法管理。在存入时,要填列“预留生产费基金明细表”,做记帐凭证附件,使用时
统一支取。
第四条 存贷挂钩,差别利率
对由于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而节省下来的农贷资金,实行存贷挂钩。对结余较多的,信用社可安排发放一部分乡镇企业设备性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银行也给予适当贷款支持。银行、信用社还可以多安排一些农业开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对承包户在核定应留存额度和实际存款能力的同时,核定下年贷款限额,凡有资金能力留存而不留或少留的,应留未留部分不予贷款,并对核定限额内的贷款利率上浮20%。
第五条 建立组织,民主评议
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建立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村屯(社)要建立由干部、群众代表和信贷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逐户核定预留生产费基金额度和实存能力及贷款限额。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逐户核实产量、收支和结余资金,填制“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存
款和贷款限额核定表”,并公布于众。
第六条 考核与奖励
根据银行和信用社划分的业务范围,分别由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负责本业务区的预留生产费存款工作。银行和信用社职工谁组织的存款,入谁的帐。在工作考核上也分别由储蓄、农贷和信用合作部门具体负责。对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和乡(镇)、村屯,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银行按储蓄现行奖励办法提取奖金,在代办费中列支,信用社可按一月末此项存款收方累计发生额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在代办费科目列支。各地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1986年12月22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商务部令 2010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部长:陈德铭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