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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9:22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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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污、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关于有偿使用排水设施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排放污、废水(包括临时施工排水)的国营、集体、工产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和事业单位(学校除外),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须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行政机关、团体和居民暂缓缴纳。
收费管理由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收费所负责。
第三条 排水量的核定和收费计算原则
一、一般生产、生活污、废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以水表计量为准)的80%核定;自备取水设备的,按污、废水排放总量计算;没有单独水表的零散用户,则按行业不同情况核定排放量。
二、收费单价:工商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每排放一吨污水,收费四分;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每吨收费二分。
三、对应作污水处理而未按规定自行处理,又未办代处理手续的单位,可根据其所排出的污、废水对排水管道的淤塞程度和对清疏人员健康的影响情况,应按正常排放量增收20%-100%的补偿费;对排放严重腐蚀管道的污、废水,应按腐蚀程度增收管道损坏赔偿费。
第四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月征收。各单位、用户在接到市自来水公司缴交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区的自来水公司收费所交纳自来水费,同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凡有银行帐户的,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通过银行结算;无银行帐户的,用现金支付。逾期不交纳的,
逾期一至十天,每逾期一天罚滞纳金1%;逾期十一天至二十天,每逾一天罚滞钠金5%;超过二十天的,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排水管道。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拒交或偷漏单位、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各排放污、废水的单位、用户,应向市政设施收费所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排水设施情况和污、废水排放资料,如漏报、瞒报排水量和污水水质情况的,处以应缴排水设施使用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临时施工用水单位在批准用水后,即应携带有关污、废水排放及隔渣、沉淀措施等资料,到市政管理局管理处备案及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和排放方式进行排放。违者按《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工商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交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由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参加集资建设城市排水主干管的单位,其排水费可从集资部份的资金中抵偿,全部抵偿后,应按规定缴纳排水费。
第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作市政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污水处理和更新改造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可续年结转使用。
第九条 市政排水设施使用费,是市政管理部门维持排水设施简单再生产的专项补偿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费。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维修部门,要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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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薪资独立运动”炒作无益于维权工作

张喜亮


  8月30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北京基层工会欲独立于企业、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9月2日《21世纪经济导报》记者又撰写了《北京试水工会薪资独立、工资尽可能与企业脱钩》,《南方都市报》发表《北京动刀“老板工会”》,一些报刊及搜狐、腾讯等网站开始大量转载,以至于有人提出工会独立从薪资独立开始的口号。一些地方工会在加强和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会工作的探索中,工会因工作需要招聘一些工作人员并由上级工会试行一定“补贴”,这种探索性的做法被炒作为了“工会薪资独立运动”。

  一、工会干部“薪资独立运动”空穴来风

  据笔者对媒体相关报道引用资料的研判,所谓工会“薪资独立运动”基本上是没有工会专业知识的人臆造出来的。

  臆造的噱头大体是这样的:北京市总工会发了一个《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这个文件提及街道乡镇总工会“从所属基层工会缴纳的经费中留用一定比例作为其经费的主要来源,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助和社会支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街道乡镇总工会委托街道乡镇财务部门管理工会经费,但应独立建账,并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规范使用工会经费。”北京市总工会根据街道、乡镇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工作的需要,探索性地招聘了几个“工会工作人员”,有记者了解:“据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的试点办法是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进行补贴,分级负担基层工会人员工资,比如对于专职工会主席,其工资由北京市政府投入三分之一,区政府投入三分之二。”又有记者从全总“官员”处得知:“要逐步建立起基层工会干部工资由工会负担发放的管理体制,使基层工会干部能够不端老板的饭碗,大胆放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总拟在2010年投入1000万元,在全国10个省(区、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展开试点,在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标准,全总一级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下拨,其余部分由试点地区省(含)以下地方工会配套专项资金解决。”

  笔者观察,提出“工会干部薪资运动”反映了几种心理:第一,对既往和目前工会不能真正担当起维护职工权益的状况担忧,期盼着工会能够“独立”得真正像个工会的样子;第二,自以为工会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端老板的饭碗”而不能真正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干部必须独立于企业;第三,对工会尤其是中国工会的专业知识根本不懂,误以为工会干部的工资由工会自己支付就能够充分维权作用;第四,误读和误解全总和地方工会文件以及相关领导讲话的精神,为了宣染气氛吸引眼球而臆想出了个“工会薪资独立运动”;第五,借题发挥试图制造所谓“工会薪资独立运动”进而推动中国“工会独立”运动。7月26日,《重庆商报》以全总15届6次执委会为噱头发表了《企业工会加快“独立”脚步》的评论。9月6日《经济观察报》称:据悉,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民盟中央调研组、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建议中,都提到要在企业“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笔者以为,中国工会确实需要深化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理应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更大的作为;但是,企图从所谓“工会薪资独立”到“工会独立”,对于中国工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促进工会真正发挥作用,都是徒劳的无益的。

  二、工会干部“薪资独立”没有现实性

  无论是全总领导讲话还是北京市的文件精神都没有“工会薪资独立”的意思。上级工会负担“基层”工会干部工资的提法,目前只是在“街道乡镇”那些招聘来的工作人员这个层级,而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工资而是“补贴”。

  “工会薪资独立”是对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无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章是专门为“基层工会”设立的,这一章规定的全部是在“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组织。全总发布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根据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所谓“基层工会”特指的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街道、乡镇总工会并非中国工会组织体系中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负担“基层工会”干部“工资”的提法显然是不专业的,绝对不能理解为是上级工会负担“基层工会”干部“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工资”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即没有工资一说。上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干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何谈负担“工资”?如果上级工会愿意,也只能是为基层工会干部提供一些“补贴”,“补贴”显然不是“工资”。

  “工会薪资独立”不具有法律根据。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干部是其职工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而选举产生的。上级工会为加强用人单位工会的工作,可以派出“督导员”而不能直接向其“基层”指派工会干部。工会干部首先是该单位的职工,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其工资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没有法律根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作为其职工的工会干部的工资,是违法行为。工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会薪资独立”也没有现实性。

  据报道说在2003年全国工会会费仅有几百万元,借用政府行政权力代征工会经费以后,现在已经达到15亿。除去正常办公经费,即便是倾全国工会经费支付数十万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恐怕也难以为继。再者,我国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各企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也更是千差万别,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情况又是纷繁复杂的,有专职和兼职之分、有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之分、有专职工会领导岗位和兼职工会领导岗位之分、有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有工会委员会担任工会组织内部职务和工会委员会非担任工会内部领导职务之分等等。对特此纷繁复杂身份进行测评都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制定全国“工会干部薪资制度”几乎没有可能性。

  三、干部“薪资独”不是工会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问题,其根本不在于谁支付工资,而在于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关键是工会干部的素质。

  那种工会干部捧的是企业或说是“老板”饭碗的说法,是对工资理论和法律的无知;试图通过上级工会负担基层工会干部工资推动基层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也将是徒劳无功的。笔者以为,不妨换一个思路:上级工会降低对基层工会经费收缴比例,授权基层工会用其自有的经费对其专兼职的干部及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许还能有一些鼓励的作用。工会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还在于其组织的自身建设,工会干部的专业素质是问题的关键。落实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工作条例,把那些热心工会工作且有能力的职工选举为工会干部,改变那种被“组建”的状态,即便是没有“补贴”之类的利益诱惑也能够发挥出工会应有的作用。众人都常说外国工会如何独立而有力,据笔者在欧洲几个国家对工会干部状况的考察,企业工会干部多为兼职,选举担当工会工作的同时还有一份自己的职业岗位,工会干部基本是不从工会领取任何报酬的。工会工作“公益性”的,外国工会干部能把其工作做得充满活力深得会员拥戴,我们的基层工会及工会干部何尝不能如此?

  有人臆造“工会薪资独立”运动,所依据的噱头还在于工会领导机构的领导干部缺乏工会专业知识,汲取教训,建议各级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机构的高级领导干部要注意加强工会专业知识的学习。
抵债返租性质刍议
  
在当前企业改制清理“三角债”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抵债返租作为一种解决债务争议的方式多被债权债务双方所接受且大有推广之势。有的企业主管部门甚至还把它作为一把解开债务链的金钥匙来加以推广。但由于对其性质理解不一,运用上欠规范,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模糊和混乱。如有的认为抵债返租即对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为偿还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如某贷款银行)的债务,采取将其资产评估作价抵偿给债权人,然后由债权人返租给债务人经营,以租金偿还债务。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应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原有的债务关系消灭,产生了一种财产租赁法律关系,债权人为出租方,债务人为承租方;有的则认为,抵债返租中的“抵”实际是一种抵押,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抵押,用以固定、保全债权,其目的不在于真正实现抵押权,而是在于利用抵押财产的租赁收入以偿还债务。因此,“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对租赁金的期待权,而不是对抵债物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抵债返租中的“抵”应是“抵销”之意,即债务人的财产产权转移给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这里的“抵”不应是“抵押”之意。“抵押”说既然认为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那么也就谈不上返租的问题。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一个或几个债权人间的抵债返租协议貌似合法,债权债务双方平等自愿,但这种资产处置减少了对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和受偿数额,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另外,尽管多数抵债返租协议形式具备,甚至还办理了公证,但往往未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那种认为将债务人的资产抵偿给债权人后又返租给债务人以租金偿还债务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试想,既然债务人以其资产抵偿债务了,又租赁经营产权已属债权人的资产,租金却又用以偿还已经抵偿的债务,这岂不造成同一债务两次受偿?
综上,笔者认为,合法的抵债返租应是对经营状况不善的中小企业,在不侵害其他债权人,也即落实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将其资产评估作价抵偿给某个或几个债权人,再由债权人将资产返租给债务人或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法律行为。     
(作者:刘京柱,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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