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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26:00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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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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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手续时须市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 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 (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审核凭证为: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二)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 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 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 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 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实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5至7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的任务,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危陋房屋改造计划和翻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
第三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是指建筑红线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包括两部分建设内容:
(一)源头工程建设。指自来水厂、煤制气厂、电厂等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源头工程建设由市计委、建委组织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实施。建设资金由收取的自来水增容费、购买用电权费、气源发展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二)配套工程建设。指与危改项目直接相关且必须进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管线工程和道路等相关工程。配套工程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各配套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交付给有
关配套专业部门。
第五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自来水增容费。按日水量600元/吨征收,住宅减收30%,非住宅不减收。增容费可分两期交付,办理申请用水手续时交付60%,其余通水前全部交齐。
(二)气源发展基金;新建住宅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征收。分两期交付,办理申请用气手续时交付60%,其余通气前全部交齐。
(三)购买用电权费。继续执行市计委、市电力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天津市出售用电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计能源〔1994〕73号)的规定。
(四)220KV变电站集资费。按扣减原住宅建筑面积后核定用电量,征收集资费标准为500元/KVA。
(五)电力贴费。继续执行国家能源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问题有关文件的通知》(能源电〔1993〕120号)和华北电管局《关于颁发“贯彻〈能源部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北电供用〔
1993〕10号)规定。按新建住宅用电量扣除原住宅建筑面积用电量后核定。
(六)电力配套工程费(含前期规划设计费和原有供电设施拆除费)继续执行市建委《关于对电力局调整住宅、公建电力配套业扩工程单元包干预算定额的批复》(〔1991〕建企562号)标准。电力配套工程费可分两期交付,申请时交付80%,工程竣工时全部交齐。
(七)自来水配套工程费、排水工程费和煤气工程费,申请单位可分两期交纳,申请时交付80%,工程竣工时全部交齐。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危陋房屋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好基础设施大配套的实施,确保各种应有配套设施及时建设和正常发挥功能。各种有关配套主干管线工程,由管线工程所在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并负责筹集资金,各配套专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规划和各配套专业部门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好基础设施大配套的规划、实施工作,千方百计降低配套工程造价,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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