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0:27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的分配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分工原则

  根据9月22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的分工原则是:由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以下简称外经司)牵头负责,确定分配原则和要求。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运行局)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外经司进行监督检查、汇总报出。运行局组织实施,外经司统一对外地外行文。


  二、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外经司商运行局提出纺织品被动配额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二)运行局组织提出分配计划。各地申报材料分送外经司和运行局。

  (三)运行局根据分配原则和申报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意见送外经司审核平衡,报请委领导批准。

  (四)审核批准后的分配计划,由外经司负责行文送外经贸部。

  (五)经批准的分配计划,由外经司负责行文下达,运行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外经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关于2002年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工作

  2002年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工作在外经[2001]44号文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申报时间可延至10月31日。

  (二)报送国家经贸委的材料一式两份,分送外经司和运行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长府发[199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场外交易活动。

  三、本通告所称场外交易,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在街、路两侧、楼层市场周边地方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兜售商品和擅自进入广场、立交桥、居民区等非商业区域进行经营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开办市场的,由市场所在辖区政府组织工商、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市场予以清理取缔。

  (二)经市政府批准开办市场,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依法接受处理。

  (四)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或擅自进入广场、立交桥、居民区等非商业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经营工具和商品,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工商局、计委、城建局、公安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1961年1月3日
任命赖亚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1年1月30日
任命孙志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连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