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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41:42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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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天津、太原、沈阳、长春、武汉、成都、青岛、齐齐哈尔、唐山、常州、蚌埠、淄博、株洲、柳州、宝鸡、哈尔滨、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决定在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办法。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例过低,负债过高,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过高,是当前企业运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要逐步建立自我补充机制,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重。增加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所得税、信贷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要合理运用《企业财务通则》赋予的理财自主权,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
三、在企业自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
四、以1993年末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实际数额为基数,银行每年按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增加数,给予一定数额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银行在安排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一个条件,比例高的优先安排贷款。
五、新建企业或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所需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在取得财政、银行资信证明后,才予批准立项开工、登记注册和发放贷款,不得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审批技改项目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条件,在审批项目的顺序上,按照该比例的高低排队安排。
六、经贸委系统要督促企业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帮助企业加强产品销售,积极清理企业间债务,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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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尼亚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辛 仁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签字)
为恋人投保,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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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是一对相识多年,双方在异地的恋人,2004年9月王某将要过生日,为了给他一个惊喜,李某悄悄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0万元高额的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在王某生日当天,王某驾车向李某居住的城市共庆生日时,在途中发生车祸致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帮忙处理完王某的后事,便持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王某身故保险金理赔,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约定的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处理结论:
保险公司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经核实确认是王某发生车祸死亡,当审核投保经过时发现此份保险单是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王某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签名是李某代签的,因此保险公司以李某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和代签名为由发出了拒付通知书。
案件分析:
针对本案首先要分清二个问题,其一李某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其二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保险利益中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身故而遭受了损失,因此没有保险利益就没有保险。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对那些日具有保险利益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李某对王某没有血缘、姻缘或其他利害关系,李是不享有保险利益的。在审核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中,我国法律规定的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某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李某擅自为被保险人王某投保并代签名是违反保险法规定了。但是如果该案中李某的投保是经过被保险人王某的书面同意,此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保险公司是应当给付保险金的。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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