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杨新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40:39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0041)


摘 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本文认为中央党校不属于《检察官法》中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文凭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对青海检察机关干警学历结构的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该省检察官的学历与《检察官法》的规定尚有一段距离。调查还揭示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未达到检察官条件的现有检察人员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言。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1988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1988年1月19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州“数字乡村”工程建设从去年6月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得到了省上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数字乡村”网站已成为宣传文山、建设文山、服务文山和推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强网站管理,确保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现将《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数字乡村”网站办成服务“三农”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保障“数字乡村”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数字乡村”网站是指我省为实施“数字乡村”工程、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我省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的综合性政府网站。
第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各级农业、信息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参与建设。网站“云南数字乡村”(主网),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地方子网)和涉农各部门网站(部门子网)共同组成。
第四条 “数字乡村”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特色,为“三农”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负责制定全省“数字乡村”网站建设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信息产业办对“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维护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完善网站展示形式,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条 “数字乡村”网站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培训等补助。
第九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和省级涉农部门网站承担对省“数字乡村”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十条 尚未建设网站的涉农部门,由省“数字乡村”网站设立相关栏目;对独立运行的涉农部门网站,以智能化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地要科学布局、合理设计“数字乡村”网站页面和栏目,页面层次要合理规划、重点突出,栏目划分要清晰准确,自行设置的栏目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管理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信息产业办负责对“数字乡村”网站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网站采用虚拟机管理方式,各级“数字乡村”网站采用网上后台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级“数字乡村”网站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并在主管部门设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级网站管理。乡镇要整合机关和农经、农科等事业单位,安排2-4人负责乡村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技术保障工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数字乡村”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平台畅通有效。
第十五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从事“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制定网站信息发布、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级“数字乡村”网站的维护工作,对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访问量进行统计和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在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概况概览;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面向“三农”行政许可的事项、办理办法、办理情况;
(五)面向“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村教育、农村卫生、农村计划生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七)各种农业科技措施和农村市场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有关涉及“三农”的统计信息;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数字乡村”网站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涉及全省“三农”工作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媒体进行报道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情况,在省级网站进行实时发布,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编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从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上逐个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发布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数字乡村”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部门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涉及版权未经许可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数字乡村”网站所设栏目,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扶贫、国土资源、教育、气象、农村统计等栏目信息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审核和发布,综合性的栏目信息由农业部门商相关单位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信息和涉农部门要组织专职采编人员,及时审核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有关部门、媒体和网站上采集相关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要围绕政府“三农”工作重点和农民关注热点,逐步设置和开通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留言板等互动性的栏目和功能,通过“数字乡村”平台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与农民群众进行协商和沟通,拓宽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互动性栏目的管理,及时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字乡村”数据中心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分配给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登录帐户及登录口令要严格管理,登录口令要按规定设置并及时更换,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 严禁将“数字乡村”网站上供各级各有关部门内部使用和参考的数据和信息对外公开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对“数字乡村”网站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对“数字乡村”网站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异地备份,各地对有关重要文件、数据和信息要作定期备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乡村”网站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出现重大安全问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