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27:44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1日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铁路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2.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3.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4.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5.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6.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7.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8.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9.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10.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11.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12.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13.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4.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1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督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四)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开展铁路的政府间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铁路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外事司)。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财务和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国际、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事务及外事工作。
(二)科技与法制司。
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推动铁路科技创新。组织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安全监察司。
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组织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铁路行政执法工作。
(四)运输监督管理司。
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运输有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工程监督管理司。
组织拟订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六)设备监督管理司。
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等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铁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1名,司局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铁路监督管理的规章由国家铁路局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二)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50名,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07国道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107国道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河北省(简称河北)和河南省(简称河南)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北和河南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河北签订的《项目协定》和与河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3节第三条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河北”系指作为借款人的一个下属政治机构的河北省或其任何继任者。
  (b)“河南”系指作为借款人的一个下属政治机构的河南省或其任何继任者。
  (c)“高速公路”系指拟建的本项目A.1部分的石家庄至新乡高速公路,或根据上下文的要求,也可指该高速公路的河北段或河南段。
  (d)“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河北和世行与河南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河北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河北之间签定的协定;“河南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河南之间签定的协定。“有关项目协定”,当涉及河北时,系指河北项目协定,当涉及河南时,系指河南项目协定。
  (e)“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账户,“河北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中所提及的账户,“河南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并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提款总额相当于三亿八千万美元(US$38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措施,分别为本项目的(i)A.1(a)A.2(a),B.1(a),C.1(a),C.2,D.1(a),D.2(a),D.3(a)和D.4(a);和(ii)A.1(b),A.2(b),B.1(b),C.1(b),D.1(b),D.2(b),D.3(b)和D.4(b),在一家或数家世行认可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河北专用账户和河南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分别按照本协定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第一个利息期为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之,该成本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用途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在不限制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促使河北和河南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河北和河南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河北和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的二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240,000,000)和一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140,000,000)分别转贷给河北和河南:
  (i)转贷款期限应为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第2.05节所确定的利率的85%按时交付利息;
  (i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2.04节所确定的费率按时交付承诺费;
  (iv)河北和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及土地征用等),牵涉到项目的A.1(a),A.2(a),B.1(a),C.1(a),C.2,D.1(a),D.2(a),D.3(a),D.4(a)部分和A.1(b),A.2(b),B.1(b),C.1(b),D.1(b),D.2(b),D.3(b),D.4(b)部分,应分别由河北和河南根据有关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河北和河南未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河北和河南不可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河北项目协定和河南项目协定已得到河北和河南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河北和河南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165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稽核,并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开展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稽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具体实施本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之间,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与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效率。
第七条 从事社会保险稽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查对象或者稽查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查对象或者稽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实施的。被稽查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回避。稽查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查人员不停止实施稽查。
第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审检验证情况;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情况;
(三)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四)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稽查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稽查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稽查,并可根据行业、险种特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稽查对象和稽查内容。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被举报、投诉对象进行稽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应当在3日前将稽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查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被稽查对象:
(一)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中社会保险缴费有不良记录的;
(二)被举报、投诉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进行稽查的。
第十三条 稽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稽查对象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稽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被稽查对象可以拒绝稽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阅、审查、核对被稽查对象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
(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相关资料;
(三)询问被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被稽查对象对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稽查结束后,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将稽查结果书面告知被稽查对象。被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发现被稽查对象有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依照规定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应当退回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或退回。
被稽查对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被稽查对象的稽查事项,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对被稽查对象社会保险方面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依据,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稽查档案,对稽查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像、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在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在稽查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三)泄露举报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未按规定回避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