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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46:29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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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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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有的大中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非法牟利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经多次整顿,但仍屡禁不止。为了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决定对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一次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涂改登记事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一些
违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证照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这次查处行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查处效果。
二、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部分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种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营业执照的危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也要积极配合,做
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真正提高认识,知法守法。同时,要鼓励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的,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对承租、受让、购买营业执照的,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查处工作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和表扬在这次活动中执法严格、查处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查处工作不力的,要限期纠正;对姑息迁就甚至包庇纵容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一
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这次查处的时间安排在1997年上半年。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查处的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1997年1月29日

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4号




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境保护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否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请示》(吉环文[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51条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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