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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5:43:29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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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六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决定》的决议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遵守本办法”。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标语;(二)单位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三)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络主页的单位名称;(四)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五)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七)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范、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制作、挂放:(一)横写的,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如有外文,以蒙汉外文的顺序制作;(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坏;(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协调,所占面积相等,制作的材质一致”。五、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七、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翻译、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业”。八、删去第七条。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市面用文和制作牌匾的蒙古文翻译提供无偿审核、复核服务。”十、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翻译、制作单位或者人员造成的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用文不准确、不规范、不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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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03年4月24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本市入伍或驻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本市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待外,均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每年7月至8月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具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建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九条 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优先予以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涉及军事设施和部队房地产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军地、军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供人力、物力。
地方需要驻军支援和支持的,应经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驻军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煤、气和其他所需生活品的供应工作,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副业生产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大力开展智力拥军,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六条 本市风景名胜和服务行业车站、码头、医院、商店、粮店等,对现役军人和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注明优先服务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和游览公园免购门票;旅游景点门票实行半价减免;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免费。革命伤残军人凭证按规定享受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经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优化劳动组合时,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应予以照顾;对企业在破产和改制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第二十二条 对有职业随军家属的随调,劳动、人事部门实行计划安置;对无职业随军家属及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劳动部门可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子女在外地工作,要求来我市工作的,人事、劳动等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照顾安排1人。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入托入学允许选择学校,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全市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应适当照顾录取。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除享受前两款优待外,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降低20分录取;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降低10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拖欠。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面和优待标准按省规定执行。优待金标准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确定,解决好同一县域范围内优待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优待金保证按时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各类抚恤定补款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八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接收、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过去我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4]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4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第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当前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问题,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部署了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部署工作,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目前,一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单位、岗位、环节和工序。严格目标考核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新问题;要层层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抓好重大隐患的治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中注重安全健康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因素,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电力电网、交通运输、电信、民航、石油石化、煤炭、军工、水力水电以及商贸服务、文化娱乐等企业,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尤其要注意做好应急预案的建立、审查和完善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必需的物资储备,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

  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规划,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安全生产欠帐。切实加强职工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帮助职工熟练掌握作业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

  五、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年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查找隐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整改。春季是火灾高发时期,南方地区又是多雨季节,要切实抓好防火和重大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对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起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为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的落实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中央企业要坚定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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