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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8:29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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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长涉及我市的留言、给市长的留言以及平凉门户网站留言(以下简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围绕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视民意、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留言中涉及平凉的内容以及给市长留言的收集、整理、呈报、汇总、分解和答复工作,并负责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的审核、收集、整理、呈报、汇总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转来的网民留言办理和市政府领导对网民留言批示件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认领、承办、核查(处理)及回复工作。对网民留言坚持各县(区)各部门主动认领和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相结合,除省、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的留言外,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认领和办理留言。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按照审核--收集--整理--呈报--转办--办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审核。网民留言审核坚持“便民为民、缓冲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平凉门户网站中的网民留言进行定时审核发布。

第九条 收集和整理。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按照“定时收集、整理有序、文字清晰、体现原貌”的工作要求,收集整理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留言中涉及平凉的内容、给市长的留言和平凉门户网站留言中关于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建议或内容,建立网民留言转送、办理情况工作台帐。

第十条 呈报和转办。网民留言中的重要内容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网民留言,由市政府督查室以《督办件》或《转办通知》形式转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办理。网民留言中其它留言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过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转办到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留言目录中直接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自接到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网民留言或通过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接收到网民留言之日起,对反映问题相对简单的留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牵涉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对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网民留言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转办,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 对网民留言反映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专事专办,重点督办。

第十四条 答复。人民网留言板网民留言核查(处理)和办结之后,能够回复网民的,属于县(区)的以承办县(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在人民网公开回复;属于市直部门的,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回复。平凉门户网站留言核查(处理)和办结之后,由承办的责任单位在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中公开回复。同时,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留言,办理情况应以纸质文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情况特殊、短期内难以解决而不能按期办结的,由责任县(区)或市直部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六条 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所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回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对留言办理回复敷衍应付,造成该留言多次反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平凉门户网站留言系统为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系统,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对擅自删除网民留言或管理随意、不按制度办理,引起网民投诉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网民留言办理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控告、检举对象,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身份,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网民留言回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书面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时,对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进行实时统计并公开办理回复情况,对各县(区)、各部门留言数、回复数、办理回复率、办理满意度等排名实时显示。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对平凉门户网站网民留言进行通报,对回复情况分析汇总,并书面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将留言办理回复率、回复质量、回复及时率等纳入机关效能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情况,评选“年度网民留言办理先进县(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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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推进市场化招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宣城市(开发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负责委托招商对象的考察、审核、签约、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等具体工作。对有意代理招商的机构或个人,招商局经考察审核后与之签订《代理招商协议》并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确认为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
(一)在招商局颁发《招商代理证书》或《招商顾问聘书》之后,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不设办事处的区域)开展招商代理业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向所在区域宣传介绍宣城市及宣城开发区;
2、组织投资者到宣城开发区考察;安排开发区招商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项目接洽;引荐投资者在宣城开发区投资兴业;
3、接受委托筹备宣城市及宣城开发区在所在区域开展的招商活动;
4、定期向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二) 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引荐的项目须为符合宣城开发区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三)代理服务费结算标准和方式:
招商局根据代理机构或招商顾问招商实绩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为代理机构或招商顾问的全部报酬,招商局不支付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1、结算标准:引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
  2、结算方式:引进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10日内,由管委会招商局提出、财政局审核,按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金的1‰向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预付工作经费;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由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业、代理机构三方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确认,管委会财政局根据确认结果结算代理服务费,预付的工作经费从中扣除。
  (四) 代理合同期满后,代理机构如欲续签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局申请。否则,招商代理资格自动丧失。
招商顾问的聘请每年为一个任期,《招商顾问证书》每年核发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代理机构与招商顾问均不属于引荐人奖励对象。
  第五条 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的聘请与解聘需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邮电部

电话信息服务是一项电话增值业务,属电信放开经营业务范围,有较强的竞争性。近年来,一些地区已陆续开办了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为广大用户利用电话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但是,目前有些企业缺乏对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中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有些地区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偏高,用户反映较大;还有一些单位把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作为多种经营管理,其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这些情况,影响了电话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电话信息服务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播放的信息内容,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或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信息内容进入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
各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坚决取缔。并将检查结果于3月底报部。
二、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其资费收入及广告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列入“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业务收入·电话信息业务收入”科目。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截留的收入将全部没收上缴。
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日常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制定业务规划和目标,使其向着全国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和语音、数据、图像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信息服务的要求。为此,凡邮电通信企业开办的该项业务,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专用特服号码,即:人工电话信息台为160、自动声讯信息台为168,语音信箱为166,不得随意改用和使用其它号码。同时,各地要重视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与建设,在全国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未联网之前,可采用开设160分台的作法。对只开办168自动声讯信息服务的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市级城市要抓紧开办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电话信息服务的资费标准。
(一)160、168信息服务台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除属于免收信息服务资费的类别外,另按信息类别每分钟分别加收0.10元至0.80元的信息服务费(信息类别和服务资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各地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
(三)对企业或个人利用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用户进行产品、商品、服务等广告宣传的,由各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话信息服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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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内 容 | 服 务 费 |
|------|--------------------------------------------------|--------------------------|
| |1.邮电业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168声讯号码查 | |
| | | 免 收 |
| 公 |询等 | |
| 益 |--------------------------------------------------|--------------------------|
| 服 |2.交通信息、气象信息、医疗卫生咨询、时事信息 | |
| 务 | | 0.10元/分钟 |
| |等 | |
|------|--------------------------------------------------|--------------------------|
| 普 |1.百科知识等 | 0.20元/分钟 |
| 通 |--------------------------------------------------|--------------------------|
| 服 |2.旅游信息、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消费指南、听 | |
| 务 | | 0.40元/分钟 |
| |歌、科教信息等 | |
|------|--------------------------------------------------|--------------------------|
| | | |
| 经 | | |
| 济 |金融保险、股票证券、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 | 0.60元/分钟 |
| 信 |商情等 | |
| 息 | | |
| | | |
|------|--------------------------------------------------|--------------------------|
| | | |
|特 殊| | |
| |专家咨询、定时定向点歌等 | 0.80元/分钟 |
|服 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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