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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7:37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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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2〕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




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增强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以及《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社有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须报经上级供销合作社并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同意(未成立理事会之前,由联社履行理事会职责,下同)。基层供销合作社参照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科学化;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确权资产,在依法确权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因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在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市县供销合作社管理,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

第九条 凡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产权纠纷,由同级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之间的产权纠纷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由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社有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以其占有、使用的社有资产对供销合作社以外的经济主体进行注资合作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参股、合作开发等。

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社有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书面报告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并按照理事会指示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市县供销合作社及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除按规定审批外,资产经评估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土地2亩(含2亩)以上、房产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须报省供销合作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正在合同期内的出租资产,仍用原办法继续管理,即仍按原合同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租赁费,待合同到期后,再另行商定。对租金偏低、租期过长或明显有违市场公平,造成资产权益严重流失的出租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或重新签订。新发生的资产租赁行为,必须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供销合作社办理审批手续。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租期五年以上须报省供销合作联社备案。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合作社资本。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第十九条 市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除按规定审批外,资产经评估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须报省供销合作联社备案。

第二十条 社有资产转让应当依法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是本级社有资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由于渎职失职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所管辖的企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社有企业或基层供销合作社在资产经营、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供销合作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造成后果,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其职责要求和有关规定上报备案,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三)对社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使社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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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毫不动摇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落实震后和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尤其是发生过较大事故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切实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灾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拟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一是要重点检查和评估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受损情况。对于受损严重的,应当由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拆除重建;对于局部受损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二是要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对于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三是要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械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质函[2006]200号),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与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紧密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有关方面提早做好防范工作。二是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加强值班值守制度,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人力、器材、物资等各项准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实施救援。四是在险情结束后,必须督促企业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坚决消除各项隐患,确保恢复施工生产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好督查工作。同时,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网络技术服务商注意义务应符合其注意能力
       ——浙江丽水中院判决范黄河等诉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权案


裁判要旨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平台所传输的信息,在未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的情况下,不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法定义务,而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信息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

案情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涛多次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范弈杰(1990年4月出生,原上海海事学院大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张涛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张涛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张涛终止自杀,并劝范弈杰也放弃自杀;后,张涛离开,而范弈杰自杀死亡。

范弈杰的父母范黄河、门路起诉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涛、腾讯公司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9.222万元、丧葬费1.374万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50%即27.9028万元。

审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范弈杰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涛和被告腾讯公司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1.1225万元;二、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5万元。

腾讯公司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主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腾讯公司负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门路、范黄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范弈杰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弈杰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弈杰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丽水中院终审判决:一、维持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一项民事判决。二、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二项民事判决。三、驳回被上诉人门路、范黄河对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1.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其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信息交流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本案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信软件,是一个聚集一定数量QQ用户的长期稳定的公共聊天室,是早期聊天室的一种改进。即时通信是一个终端服务,允许两人或多人使用网络即时的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透过即时通讯功能,用户可以知道其QQ联系名单的人是否正在线上,及与他们即时通讯。腾讯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交流平台及网络技术服务,故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应归入技术服务提供者。

2.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与其注意能力相匹配 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鉴于此,各国立法一般都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性义务。本案腾讯公司运营的QQ软件上的QQ群已有6千万个左右,每天在QQ群上传输的信息达百亿条之多。作为运营商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监管,其运用人工查看手段显然不可能,只能对其传输的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如设定关键词等形式进行即时监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列举了九种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本案张涛在QQ群上发布的“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信息,信息中出现的“自杀”词语,并不属于《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删除或屏蔽的内容。而且对张涛在QQ群里发布的信息,通过对整条信息的综合解读,能得出是“自杀邀请”这个信息,但计算机本身不能得出这些信息属于“自杀邀请” 信息。

本案案号:(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2011)浙丽民终字第4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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