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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10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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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7年1月7日,交通部

黄埔、湛江、上海、天津、大连港务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港口进出口粮食的储量逐渐加大。为防止散粮筒仓粉尘爆炸,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我部组织黄埔、上海、大连港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于一九八五年初考察了加拿大、美国散粮筒仓的防尘防爆情况,收集了有关资料。此后,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国港口散粮筒仓的现实情况,起草了《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初稿)》,并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六年九月分别在湛江、大连港两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现将《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正式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希各港按照本规程,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附: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一、总 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交通部门各港口用于中转粮食的散粮筒仓设施(以下简称筒仓)。
1-2 本规程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防止筒仓粉尘暴燃、爆炸和火灾,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以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筒仓的建筑物和各种机电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发的单项法规和标准。
1-4 新建筒仓应符合本规程。已建成的筒仓在改造更新时,原则上应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不限制使用能够提供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但应具备科学的论据,证实其有效性。
1-5 各港口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建 筑 物
2-1 筒仓建筑物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无关的建筑物毗邻。
2-2 休息室、值班室等建筑物应远离筒仓建筑物,或有足够与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考虑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
2-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筒仓建筑,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三十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十五米。
2-4 金属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十五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九米。
2-5 筒仓建筑的内墙表面应光滑,以尽量减少粉尘积聚。
2-6 防粉尘爆炸的内墙,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泄放至室外前不致倒塌。
2-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及贮罐,应采用轻型面板封顶,使仓顶能在仓壁破坏前将爆炸的超压泄出室外。
2-8 筒仓的每一个贮仓应有独立的空气置换装置(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排气管应尽量垂直设置。若为倾斜的排气管,则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装设相应的防护罩。
2-9 贮仓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
2-10 除筒仓的贮仓部分以外,工作楼和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建成开敞式。
2-11 贮仓顶部应设有人孔,以便于进行检查、清扫和维修,并在发生火灾时能进行灭火。设置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零点六米,并防止粉尘逸出。
2-12 在筒仓建筑物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人员紧急出口和泄爆设施。以使在爆炸时能排出气体和超压,使结构和设备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机 电 设 备
3-1 提升机
3-1-1 提升机及连接溜管均应尘密,并应使用非燃性材料制造。
3-1-2 提升机外壳应装设可开启的工作孔,便于维护检修。
3-1-3 提升机应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应安设检测胶带打滑及跑偏的装置,遇限时能发出信号,直至自动停车;并使提升机的进料自动停止。
3-1-4 若采用斗式提升机,其外壳的侧面及其顶部应装置泄爆口。
3-1-5 斗式提升机应安置在筒仓建筑物外部。若必须安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则提升机顶部的泄爆口,应尽可能穿过屋顶通向外部。
3-2 胶带输送机
3-2-1 在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食中的金属及其它杂物的装置。
3-2-2 在胶带输送机沿线一侧或两侧要装设紧急停车的装置。
3-2-3 输送机的胶带要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
3-2-4 为了避免输送机胶带与滚筒打滑产生过渡发热,应尽可能装设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3-2-5 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跑偏装置。
3-3 螺旋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应有全封闭的外壳,并备有泄爆装置。
3-4 轴承
3-4-1 提升机、输送机应一律采用滚动轴承。轴承的加油咀应尘密。
3-4-2 提升机的两端轴承,应安装在机壳外。
3-5 除尘设施
3-5-1 粮食输送过程中,凡有起尘的部位,必须安装相应的吸尘装置,以防止粉尘扩散。
3-5-2 筒仓设施内应设有粉尘清扫装置,积聚的粉尘要及时处理。
3-5-3 筒仓设施要害部位(如计量秤、提升机等)的除尘系统,必须与其它有关设备实现电气连锁,如除尘系统失灵,应能引发信号,直至停机。
3-5-4 计量系统中的计量斗、秤上斗、秤下斗,应配置一套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既能防止粉尘扩散,又不致影响计量精度。
3-5-5 除尘器应尽可能装设在筒仓建筑物外部,并具备良好的防雨、防锈蚀能力。如除尘器装设在建筑物内部,应靠近外墙并具有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要小于三米。
3-6 电气设施
3-6-1 安装在筒仓建筑物内的全部电气设施,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及设备规范》(GBJ58—83,一九八四年六月试行稿)。散粮筒仓属G类二级危险场所。
3-6-2 具有双门、双窗尘密的隔离控制室、开关室,其内部可安装普通的电气元件。
3-6-3 筒仓建筑物内,若需安装电源插座,除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座外,在开关室(或控制室内)还应装设能切断该插座电源的装置。
3-7 机电设施的安装
3-7-1 在筒仓建筑物内,各类金属结构件、管道、机械部件,以及各种电气部件,应尽可能做成可拆卸的联接。
3-7-2 筒仓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金属管道、钢筋、电气部件外壳等,均必须有效接地。

四、操作、运行和维修
4-1 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4-1-1 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任务、维修要求、不同控制系统和生产流程,确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编制,以及生产岗位的定员。
4-1-1-1 在制订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时,除订出正常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用养修制度外,还应规定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汇报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退守后的职责和应急安全措施。
4-1-1-2 在建立生产岗位责任制时,在正常生产的岗位责任制内,应强调标准的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顶岗和替代工作的规定以及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方法、汇报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退守后的职责。
4-1-2 各类工作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在上岗操作前(或顶岗位)应进行严格培训,必须熟悉本身岗位职责和了解粉尘防爆知识,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 粉尘清扫工作
4-2-1 必须做到每班小清扫,每卸完一条船进行一次大清扫,要做到设备周围和死角没有积尘。定期清扫通风除尘管道和墙壁等平时不易清扫的场所。
4-2-2 清扫时应以吸尘和湿拖为主,禁止采用易引起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
4-2-3 清除积尘和溢出的粮食不得使用与水泥地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具。
4-2-4 贮尘灰的袋(包)要及时运离筒仓。
4-2-5 清扫前,要将工作场所的窗户及通风口打开。
4-2-6 筒仓建筑内各类设备运行前,必须提前十分钟开动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当设备停止运行后,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仍需继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
4-3 散粮筒仓设施的出入和保卫制度
4-3-1 凡进入筒仓设施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手续。
4-3-2 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筒仓区,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它物体。
4-3-3 筒仓设施的入口处,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和警惕粉尘爆炸的醒目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4-4 维修保养工作
4-4-1 应保证有足够的停产时间,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4-4-2 应绘制、编制所有运动部件的检查、清洁、润滑、拆洗、紧固与调整的周期表和流程图,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上。
4-5 明火作业
4-5-1 在筒仓建筑物内,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在必须使用电焊、气焊和其它电热装置时,使用部门应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召集安全和技术部门察看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具备严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
4-5-2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4-5-2-1 筒仓设施内各种机械,应全部停机。
4-5-2-2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包括楼面)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凡需动火焊接和切割的设备内壁,必须清除积尘。清扫后,必须有一段间隔时间,确认消除粉尘爆炸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
4-5-2-3 作业现场的窗户、泄压口一律打开。与其它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并设法封闭非施工段。筒仓顶孔一律加盖密封。
4-5-2-4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材、物料应移出。确实不能移走的,应采用非燃性挡板加以隔离保护。
4-5-2-5 凡可拆卸的设备、管道应拆下搬运到离开筒仓的安全场所,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4-5-2-6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的范围内的全部楼面和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均应塞严。
4-5-2-7 作业时,必须有消防和监火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结束后,消防和监火人员应共同熄灭残余火迹,守护一段时间,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
4-5-2-8 为确保安全,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防爆安全知识教育。
4-5-2-9 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附录A
本附录仅供参考。此次编写的附录作为附录A,根据需要以后陆续编写附录B、C……。
附录A
一、散粮筒仓设施 A1-1
二、爆燃,爆炸 A1-2
三、抗爆能力 A2-6
四、轻型面板 A2-7
五、泄爆口 A3-1-4
六、工作楼 A2-10
七、廊道 A2-10
八、人孔 A2-11
九、检测打滑设备 A3-1-3
十、非燃性导电胶带 A3-2-3
十一、粉尘清扫装置 A4-2
十二、构造洞和连通气孔 A2-9
一、粮食筒仓设施
泛指输送和贮存散粮的生产设施。如筒仓、工作楼(塔)、输送机廊道、卸车棚、各种机电设备等。
二、爆燃、爆炸
爆燃:指快速燃烧,它所引起的“压力”尚未造成容器或建筑物的胀裂。
火焰速度低于非燃介质内的声速称为爆燃。
火焰速度高于非燃介质内的声速称为爆燃。
爆炸:建筑物或容器内部压力骤增,已超过它们能耐压的极限能力而导致建筑物或容器胀裂,这种过程称之为爆炸。
三、抗爆能力
建筑物或容器能承受的最大内部压力的能力。普通建筑物的墙壁(约二十公分厚的砖墙式混凝土砌块墙)承受内部压力的能力小于六点九千帕斯卡。
四、轻型面板
用相当轻的材料建造屋顶面板,诸如薄钢板、波纹状的塑料镶板、用粗铁丝加固的屋面油纸等。轻型面板的重量取决于建筑物围壁的强度,一般其重不量超过10磅/英尺2(约等于50kg/平方米)。面板要有安全控制链,防止顶盖掉落。
五、泄爆口
在设备或建筑物上开设泄爆口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爆炸或压力升高时,能使压力限制在预定值上,使设备或建筑物的结构不致受损。
一般来说,应当在设备上,而不是在安装设备的建筑物上设置泄爆孔。应尽可能将设备建在露天或半露天的地方,以防止爆炸在建筑中发生。如设备必须建在建筑物内,则应将设备的泄爆口与管道相连,通向建筑物外。
在计算泄爆要求时,实际中多采用推理法和采用大规模实验所证实的数据。
对于同一容器来说,泄爆口的比例尚与粉尘的压升率(公斤/公分2·秒)有关,压升率越高,所需泄爆口面积越大。
美国全国消防协会推荐,对于三维空间尺度相似的:
(1)1000 ̄2500英尺3容积的仓室,泄爆比取30~50英尺3容积1英尺2泄爆面积(30~50:1)。
(2)容积超过2500英尺3,危险设备仅占其容积一小部份的车间及建筑物:
a)重型钢筋混凝土墙壁,泄爆比取80英尺3:1英尺2
b)轻型钢筋混凝土、砖木结构、泄爆比取60—80英尺3:1英尺2
c)轻质材料结构如予制板,泄爆比取每50—60英尺3:1英尺2
对于一维尺度比其它两维尺度大的容积,上述泄爆比只能供参考。一般对于管道建议每隔20倍直径的长度,安装一个与管道横截面积相等的泄爆孔,对于筒仓罐顶来说至少应确定罐顶的一半面积做为泄爆孔。
六、工作楼
工作楼又称机械楼,指装设提升机构、计量秤、清洁装置等的建筑物,随着工艺布局的不同,工作楼内安装的设备也不同,工作楼可以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以是钢结构。
七、廊道
指装设输送机械的长廊,从防爆观点出发廊道应为轻型结构,并尽量做成开敞式。廊道的底板可用透空的网络板建造,侧面可采用凹凸状的轻型板。
八、人孔
筒仓开设的可以使人进入的孔,要求做到尘密。
九、检测打滑设备
提升机械和输送机械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阻力的增加或其它故障会发生输送带与滚筒间打滑的情况,如果滑差大,时间长,会引起过度的发热,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安设检测打滑的设备,当滑差超过规定限度时发出警报,直至停机。
十、非燃性导电胶带
试验表明,几乎所有的皮(胶)带装置都能产生电火花并释放能量,其能量甚至足以点燃某些易燃的粉尘。
不同表面电阻的胶带,在积聚电荷能量方面差异甚大。高阻抗的胶带有可能增加施放静电电火花的危险,故在筒仓设施中应采用抗静电型胶带或导电型胶带。抗静电型的胶带其表面电阻在107—109欧姆范围内,导电型胶带其表面电阻在103—105欧姆范围内。
十一、粉尘清扫装置
在筒仓设施中不能用扫帚或压缩空气去清扫粉尘,以避免粉尘再度悬浮在空气中,形成爆炸的危险。建议采用真空除尘系统做为粉尘清扫装置。这种装置由能产生高真空度低风量的泵、固定管系、快速连接管接头、可移动软管、吸尘头以及除尘器等组成。可用以清扫墙面以及凸台、机架等处沉集在上的粉尘,作业十分方便,无扬尘。
十二、构造洞和连通气孔
在建造筒仓时,由于施工上的原因,常留有构造洞,形成筒仓体之间的连接气孔,如一旦发生爆炸,由于气孔互相连通,易导致链锁反应,所以从防爆观点看,必须消除这些构造洞或连通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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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问题

盖阔


摘要:
今天,旅游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旅游兴致。此类不愉快的事情一经发生,轻则有伤心情,重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者认为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旅行社侵犯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保护的问题。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现状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贯彻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第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第三,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通过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贯彻,以达到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和当事人本人对旅行社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旅游者 旅行社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旅行社许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Abstract:
Today, tourism industry has mad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In the course of tour, however, tourists
usually can meet some unsatisfied things, which lead
them to unhappiness or even great economic loss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ritical problem, which will be
discussed in this article, is how to protect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infringed
by travel agency.
According to the reques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under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of law, and
particularity of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we suggest that when we re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carry out three basic principles,
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emphasizing tourists’
rights of know, the principle of bearing more
liabilities for cheating advertisements of travel
agency and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rinciple
of first selecting lawsuit. Through carrying out three
basic principles, we can set up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 which society and tourists
themselves will supervise the behaviors of travel
agency.
Key Words:
Tourist Travel Agency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inciple of Emphasizing Tourists’ Rights
of Know Principle of Bearing More Liabilities For
Cheating Advertisements And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Principle of First Selecting Lawsuit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待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这是由旅游业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各种旅游争议也相伴而生。在各种旅游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面最广、情况最复杂的或许要数旅游者和各旅行社之间的消费争议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者力量的相对弱小。旅游者是个人,而旅行社则是法人组织。此外,旅游者个人也常常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也启示我们,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使他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体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是核心内容。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区分旅游者、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并且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贯彻三个基本原则:强调旅游者知悉权的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正文:
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首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一方面,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成为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旅游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旅游业无论是从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自我否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在激励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其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总 指 挥: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孙扎根  林业局副局长
       白建军  总参谋部作战部部长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杜永胜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
  成  员:刘振民  外交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尚 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部长助理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于康震  农业部副部长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李伍峰  新闻办副主任
       矫梅燕  气象局副局长
       夏兴华  民航局副局长
       王文清  总参谋部动员部副部长
       孙德龙  总参谋部陆航部副部长
       杜连英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赵鹏敏  空军副参谋长
       何宏成  武警森林指挥部主任
       胡亚东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林业局承担,孙扎根同志兼任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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