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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5:56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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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现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根据购买方企业的需要提供该油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填制《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于次月纳税申报期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此表信息录入相关系统,供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核对。
  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发生消费税欠税(包括办理消费税缓缴手续)的,未交税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填写在《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中。
  四、使用企业取得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应填写《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附件3)。
  使用企业未取得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的,其外购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填写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
  五、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已缴纳消费税的,使用企业应将该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等信息填写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
  上述供油企业(含生产企业和非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对该油品是否已缴纳消费税的核实工作。
  六、使用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送退税资料:
  (一)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每月向进口地海关报送以下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4);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5);
  4.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申请退还进口消费税时,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6)。
  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退税提出核对意见后,也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报送的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退还消费税的,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7);
  (2)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应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受理使用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对、退税工作
  1.消费税退税资料的核对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的本年累计产量占全部产品(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油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完税凭证信息与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是否一致;
  (5)《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6)《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数量”与使用企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7)当期申报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外购数量统计”项的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和累计数与前一期进口地海关办理退税的期末数据是否一致;
  (8)《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表内、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
  2.消费税退税资料核对相符的,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中填写国产油品的本期应退税数量和本期应退税额,并签署意见;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签署意见;根据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期应退税额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121);转交当地国库部门。
  3.使用企业申请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中填写进口油品的本期应退税数量和本期应退税额,并于签署“表书信息比对相符,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准确”的意见后,及时将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转交进口地海关;如涉及2个或2个以上进口地海关的,将以上退税资料直接转交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二)进口地海关核对、退税工作
  1.消费税退税资料的核对
  (1)对税务机关出具初核意见的退税资料进行复核;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数量”及所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信息与海关记录的相关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3)《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涉及进口油品的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是否准确。
  2. 消费税退税资料核对相符的,进口地海关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221),转交当地国库部门。
  (三)消费税退税核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应及时告知使用企业并退还其退税资料。
  八、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九、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申请办理消费税退税。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2.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5.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6.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7.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9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26891.files/n1232690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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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企业的价格管理,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凡属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目录管理。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成本和供求情况自主管理,但禁止搞垄断价格;必要时,省有关部门可进行干预。
第四条 企业享有以下价格自主权: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有权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差价率、最低或最高限价之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有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对本企业生产的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证书的产品,有权按国家规定实行优质加价;
(四)经国家鉴定确认且属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试销期内制定试销价格;
(五)对国家允许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的商品,有权按照规定的时间、幅度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
(六)联合企业有权对内部协作产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
(七)有权按国家规定制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八)有权制定企业之间的工艺协作收费标准;
(九)有权对国家允许协商定价的出口商品与外贸部门商定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享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时,有权制定其出口商品价格;委托代理出口时,有权制定其产品出厂价格;
(十)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有权制定加工收费标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及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某些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确需调整时,应按物价管理权限,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如实提报有关资料和建议。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最高限价。
(四)服从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和重要生产资料优质加价的报批制度。
(六)经营商品按规定实行明码分色标价。
第六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企业因原材料提价或国家削减原材料指令性分配计划而增加的成本支出,首先应在企业内部消化,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或等于5%的,一般不予调整价格;成本利润率低于5%或亏损的,只要商品适销对路或收费项目确属社会
需要,企业可按物价管理权限申请适当提高商品价格、收费标准或扩大浮动幅度。
第七条 国家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进行重大调整时,可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相应变更承包合同。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干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协助厂长(经理)做好企业价格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调价、定价、审价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物价台账或正规的价格登记卡片,大力开展价格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价格法纪,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企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退还用户和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罚款应从企业留利中支出。
罚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2月10日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1990年1月15日,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检疫所(站)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二、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是以检疫实际消耗和监督管理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三、卫生检疫所(站)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除收卫生处理费外,有检验项目的,按该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费。
四、收费标准中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第二项传染病监测费,第三项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不包括船舶卫生检查及发证)费,对被检的境内单位(含“三资企业”)、境内交通工具、境内人员减半计收。对境内外船舶、飞机进行局部消毒、除虫、除鼠的,按本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五、对被检的境外单位、境外交通工具、境外人员的各项检疫费应收取外汇,收费按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在蒸熏、处理时,由检疫人员放虫样、鼠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加收本次蒸熏费的6%的监测费。
七、卫生检疫人员离开口岸卫生检疫所(站)的所在地,到外地进行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被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劳务费。
八、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所(站)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所(站)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所(站)支付,卫生检疫所(站)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当委托检验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时,经卫生检疫所(站)核定后,按可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九、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需以书面提交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20至5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应收费的50%计收(如果低于未作技术准备收费标准的,应按高于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应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十、新增加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由卫生检疫总所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重要收费项目须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十一、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个人携带物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收费。
十二、检疫检验结束签发证书后,因对外索赔,需卫生检疫所对外谈判或复检,以及超过检疫有效期需要复检,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欠交、拖交卫生检疫费。自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10日起,未交卫生检疫费的按日征收5%滞纳金。
十四、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卫生检疫所(站)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六、检疫单位在对外检疫业务中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十七、卫生检疫单位、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十八、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国外报检人需了解收费标准,可提供对外收费标准,不提供对内标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各种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
一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
1船舶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400 1.客轮增加5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2.1-4项星期日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100 和节假日或者下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50 午5点之后至第
2飞机 2天早8点之前,
①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航班次 60 按标准200%
②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航班次 40 收费
3火车 车厢 4
4汽车及其他车辆 辆次 1
5集装箱 箱次 4
6邮包 个 1
二传染病监测费
1预防接种证书 本 4
2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2
3接种霍乱疫苗 次 4
4接种黄热疫苗 次 30
5其他接种 按当地标准
6签发健康证书 份 12
7换发健康证书 份 12 缺项目按标准另

8验证外国人健康证书 份 20 同上
9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份 10 译外文加倍
10体检 按当地标准
11医疗及药品 同上
三卫生监督、卫生处理费
1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份 100
2船舶卫生检查 需做卫生处理的
免收检查费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5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22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20
3船舶鼠患检查发证 份 100
4船舶鼠患检查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70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600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40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00
5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按第4项减半
6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40
7船舶器械、毒饵除鼠 艘次 7-13项药品及用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品按市场价格两
②5001-1000总吨 艘次 650 倍另收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45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8船舶蒸熏除鼠、除虫 总吨 1 超过1万吨,超过
部分按80%收
----------------------------------
-----------------------------------
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
9船舶除虫 包括除蟑螂、
蚊、蝇等
①5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客轮加收60%
②1001-5000总吨 艘次 600
③501-1000总吨 艘次 300
④5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10船舶消毒 总吨 0.05客轮加收60%
11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蒸熏加倍
①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800
②101-200吨 架次 600
③51-100吨 架次 500
④50吨以下 架次 450
12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每车箱 100
13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①大车 辆次 80
②小车 辆次 40
14集装箱卫生处理 其他规格参照本
项标准
①大箱(40英尺) 每箱 80 蒸熏加倍
②小箱(20英尺) 每箱 40
15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吨 10
16饮水消毒 百吨 100 16、18项,不足百
吨按百吨计
17废水消毒 净吨 100 药品费另收
18压舱水消毒 百吨 100
19垃圾消毒 立方米 100
20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40
21粪便消毒 吨 40
22尸体、棺柩、骸骨、骨 具 100
灰检查签发许可证
23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具 200
24邮包卫生处理 包 2-5
四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未列项目按货物
1废旧物品批件 份 20 总值2%收
2旧家具 件 3-5
3旧床上用品 件 2-5
4旧衣服 件 2-10
5旧地毯 平方米 2
6旧玩具 件 1-5
7旧餐、茶具 套 2-5
8旧电器 件 5-10包括冰箱、空调、
电扇、电视等
9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辆 3
10旧摩托车 辆 10-15
11旧汽车(大车) 辆 40
12旧汽车(小车) 辆 20
13旧轮胎 条 2
14废旧橡胶 吨 30
15废旧塑料 吨 30
16旧五金 吨 5-10
17旧碎布 吨 30
18动物皮(干) 吨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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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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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动物皮(湿) 吨 15
20动物毛、人发 立方米 30
21动物骨 吨 10
22废旧木材 立方米 5
23废纸 吨 2-5
24废旧棉絮 吨 2-5
25签发废旧物品卫生许 份 10
可证
五实验室检验费 按当地标准
六进口食品检验费 大批量按国家物
价局87价涉字
592号文件执行,
小批量执行当地
标准
七其他费
1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份 50
2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 份 20
可证
3公共场所监督、监测 按当地标准
4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 份 50

5外出检疫、监测、监 每人次 30
督、卫生处理、预防
接种、体验、检验
6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按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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