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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30:52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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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 (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 (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 (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 (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制作单位)

  由财政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应当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制作单位。



  第十五条 (义务与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编号时限)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 (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 (编号效力)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 (更换证件的经费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应制作、安装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

  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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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监督知识;

(二)努力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自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借作他用,如遗失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就处理情况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可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有严重损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6月26日印发的《阜阳市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办法》(阜政秘〔1997〕19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今年发布的《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为了管好用好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增收部分),在一九九0年以前(含一九九0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体制分成,专项用于发展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当年支出结余,年终专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一)良种培育、繁殖和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等项补助支出;(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支出;(三)打井及配套、防渗、喷灌等开源节水工程补助支出;(四)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周转金:(五)对水产收入征收农林特
产农业税的县,可用于海、淡水养殖补助支出。
三、用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安排的支农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挤占挪用;不能抵顶预算正常安排的支农资金;不准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补充机构、人员经费的不足。
四、各级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具体管理这项资金。资金的安排使用,年初由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财政部门审查平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资金优先用于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凡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原则上有偿无息使用。收回后,由财政部门继续用于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
六、对这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使用者,要分别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坚持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办法,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198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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