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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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
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投诉: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三)拘留、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当的;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不适当的;
(五)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应颁发许可证、执照而未颁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应建立投诉登记制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
第八条 对受理的投诉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也可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或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后自行调查的投诉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或不当等情况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后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发出建议书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对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在接办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当负责催报办理结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制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以自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的办理结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和投诉者双方,当面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并进行解释。投诉者对办理结果或解释有疑义的,可当面质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个人有义务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亲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应急预案,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四)企业应急预案是企业根据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第六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构成。
第七条 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或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依据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应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应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应包括预案解释和管理等;
(九)附件,应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与上级、本级及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管用好记。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该类突发事件主要应对职责的部门、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按程序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企业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发。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需要调整;
(三)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认为现行应急预案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须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应急预案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演练规范化要求,指导演练活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应占总数的60%以上,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原则上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及重要的企业应急预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