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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2:17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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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近年来,辅导员基地在我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积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辅导员培训和研修质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辅导员基地遵照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建立的省级辅导员基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2.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06164815364.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基地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1.辅导员基地要承担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高级研修、学历学位教育等任务。
2.辅导员基地要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不断加强相关理论探索和创新。
3.辅导员基地要为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制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努力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智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辅导员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协管。
第五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围绕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辅导员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辅导员基地工作会、研讨会等。
3.建立全国辅导员培训师资专家库,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示范性培训教材。
4.协调辅导员跨省(区、市)培训工作。
5.主持全国性的示范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员基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和本地区辅导员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并及时下达给辅导员基地,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和要求。
2.研究制订推动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辅导员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帮助其选聘校外优秀培训师资,着力提升培训质量。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确定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辅导员基地主任要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挂靠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高校也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根据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年度培训计划。
3.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实施,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要以促进辅导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辅导员多层次培训的实际需要,通过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第九条 加强相关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大力加强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级学科建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本校相关学科教师梯队的构建,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高的辅导员培训师资队伍。积极挖掘利用校内外师资力量,注重从一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选拔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加大辅导员基地间和高校间在工作实践、理论研讨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与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为辅导员基地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基地的日常办公、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各辅导员基地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计划,与受训辅导员所在高校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为促使辅导员基地全面履行职责,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对辅导员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辅导员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对辅导员基地承担的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依托高校要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辅导员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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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6]4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梧州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解决餐饮行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餐饮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行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后,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应发和扣减工资的项目、依据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名,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餐饮业员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开业后要按比例缴纳餐饮业员工工资保障金,防范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书面审查材料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员工工资保障金交纳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等。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冯兴吾 汪长海 


内容摘要:BOT是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BT是BOT的演变。本文简述了BT的内涵及法律特征,并对BT方式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BT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BT 法律 研究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既分析BT项目的积极作用,又指出BT项目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5、BT是合同的组合
  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如某BT项目投资合同就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实施责任、基础设施的建造、转让所有权、赔偿责任、文件和专利、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20余项。
  二、BT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为BT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何种方式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经济,B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方式进入了市场。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但近10余年来,世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力高速增长,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性追求,促使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的跨区域流动,使跨区域投资总额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来自权威部门的预测,未来10年新建、改建公路总投资达到7000亿到8000亿人民币。如“十五”期间,广东省高速公路续建和新建项目达45个,涉及总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筹措建设资金1200亿人民币。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2、BT方式有助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国外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的“血液”和“神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任何环节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容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务实的控制债务规模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渠道。
  4、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同时,对投资的企业财团也有利,投资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划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通过项目使资本到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虽然作用显著,但缺陷也不少,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1、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2、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3、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4、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四、BT项目中的完善
  1、完善BT运行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在BT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应该说,没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⑴、在BT项目的谈判中
  当政府主管部门将采用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公证员要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⑵、在协议签订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公证机构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企业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应办理公证。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会依照国际惯例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使BT项目更趋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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