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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47:46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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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

  (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的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

  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

  (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

  (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的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

  (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

  (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安全;

  (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围挡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

  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

  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

  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

  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

  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

  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的,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

  (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

  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

  (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

  (八)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一)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的设置标准。

  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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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计量检定中心(站)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计量检定中心(站)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8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化学工业部对化工行业需要的专业计量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择优选定的原则,组建或授权成立化工部计量器具检定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承担化工专业项目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独立开展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有一定的专业项目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具备能保证检定和测试工作的环境条件。
(五)有完善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及完备的各项技术规范。
第四条 申请建立“中心”的单位应向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建立“中心”的机构,根据需要单独或会同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批准成立。
第五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化工行业内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测试工作。
(二)开展化工专业项目计量检测设备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工作。
(三)受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制定、修订化工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测试方法)等技术规范。
(四)开展化工计控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组织培训相关项目的计控技术与计量检定人员,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六)制定了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化学工业部计量控制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总结。
(七)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中心”在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领导和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行政关系仍归口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遇有人事变动应及时上报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中心”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或变更工作。新增加的项目,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心”计量检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化学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心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 规定的,责令其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成立及其执行的授权任务和对“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根据总行1990年5月天津蓟县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求高,各级行处要按照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强对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基层行处的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组织出纳人员进行技术练兵和培训。达到考核标准的出纳人员,要积极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出纳人员获得的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等级,应列入干部档案管理。
二、本标准是根据我行出纳人员点钞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各行意见而制定的。各行应按本标准考核,不能降低。
三、为便于管理,统一格式,“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由总行统一印制,请各分行于1991年3月底以前将所需用量报总行财会部。
四、各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和审定
(一)凡在建设银行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必须严格依照本标准进行。考核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为单位,由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法由分行分片组织进行。
(三)考核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行的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组织预考核。凡经预考核,成绩达到本标准的出纳人员,即可填报“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一),逐级转报分行组织考核。
(四)经分行考核确已达到本标准的,由分行核准并颁发“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附二)。晋级考核的应另填制“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附三),并进行技术能手晋级的审定和颁证。
(五)每年年度终了,各分行应将当年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获得一级能手的,由分行填制“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附四)报总行。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分为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业务基础知识考试以应知应会为考试内容;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以各项目的考核要求为考核依据。
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分类和等级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分为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两类。
(二)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均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能手都必须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
单项业务技术分设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含单指多张,下同)点钞、扇面(含手板式,下同)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7个单项项目。单项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任一单项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单项业务技术能手。
全能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在单项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三个单项项目(必须有单指单张点钞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全能业务技术能手。
四、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等级标准
(一)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的等级标准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组织出题(题型为填空、名词解释、简答、判断、选择、论述题等,在应知应会范围内出题)、考试、评卷。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级:91分以上;
二级:81-90分;
三级:71-80分。
(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的等极标准
业务技术操作的考核分为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共7个单项项目。各单项项目的等级标准为:
1.单指单张点钞
一级:时速15000张;
二级:时速13500张;
三级:时速12000张。
2.多指多张点钞
一级:时速24000张;
二级:时速20000张;
三级:时速16000张。
3.扇面点钞
一级:时速26000张;
二级:时速22000张;
三级:时速18000张。
4.散把点钞
一级:时速14000张;
二级:时速12000张;
三级:时速10000张。
5.机器点钞
一级:完成时间5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7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9分钟。。
6.现金收款
一级:完成时间22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25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27分钟。
7.票币计算
一级:总分160分,40题/10分钟;
二级:总分120分,30题/10分钟;
三级:总分100分,25题/10分钟。
五、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范围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要求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
(一)应知
1.现金管理政策和规定;
2.出纳与货币发行、回笼的关系;
3.出纳工作主要任务;
4.出纳工作基本规定;
5.金库管理基本制度;
6.人民币主币各项特征;
7.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
8.错款报告和审批制度;
9.款项交接手续;
10.票样保管规定。
(二)应会
1.收款程序和付款程序;
2.提款、交款和现金出入库手续;
3.检查金库;
4.假人民币的鉴别和防范方法;
5.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和错款查找方法;
6.票币兑换、整点和挑残;
7.库款运送工作;
8.主要点钞方法;
9.出纳机具的使用、保管和维修;
10.出纳报表的统计方法。
六、业务技术操作的项目考核要求
(一)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
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三个项目的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整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两场考核完毕,择优一场实点张数,作为考核成绩。未挑出所设全部错或误挑错的,该场成绩不予计算。全部正确挑出错的,按每个错加计50张作为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折算为时速。
(二)散把点钞
散把点钞只用单指单张点钞一种指法进行考核。该项目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散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点数、挑错、扎把、盖章4道工序。其余考核要求与“(一)”单指单张点钞等项目的考核要求相同。
(三)机器点钞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10元、5元、2元、1元券和2角券各1捆(共5000张),考核一场,设错若干,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四)现金收款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现金封包款2000张(枚),金额20588元[其中100元券、50元券各100张,10元券200张,5元券600张,2元券100张,1地券300张,5角、2角、1角券,5分、2分、1分硬币各100张(枚)],将现金分成10个封包,各封包的张数、金额不等,设置凭证、现金差错若干。要求按封包编号顺序收款,完成拆封包、审凭证、按券别核收大数、清点细数、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并把整理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填制收款结数表和现金入库票等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五)票币计算
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参照附五的格式,用共60题的票币计算试卷进行考核。考核限时10分钟,每题4分,以实际答对的题计算考核成绩。
七、附 则
(一)本标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备案。
(三)本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
行推┃
荐意┃ (盖章)
见 ┃ 年 月 日
━━╋━━━━━━━━━━━━━━━━━━━━━━━━━━━━━━━━
分行┃
审批┃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
┃ 证 书

━━━━━━━━━━━━━━━━━━┻━━━━━━━━━━━━━━━
封 底 封 面
━━━━━━━━━━━━━━━━━━┳━━━━━━━━━━━━━━━
┏━━━┓ ┃ 证 书
┃ 照 ┃ ┃
┃ 片 ┃ ┃ 经考核审定,确认你为中国
┗━━━┛ ┃ 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
单位: ┃ 能手。
━━━━━━━━━━━ ┃ 特授此证书
姓名: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年 月 ┃
━━━━ ━━━━ ┃
编号 ┃
━━━━━━━━━━━━━━━━━━┻━━━━━━━━━━━━━━━
内页1 内页2

附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原 考 核 成 绩
━━━━━━━┳━━━━━━━━┳━━━━━━━━┳━━━━━━━━━
业务技 ┃ 考核项目 ┃ 考核时间 ┃ 考核成绩
术操作 ┣━━━━━━━━╋━━━━━━━━╋━━━━━━━━━
考 核 ┣━━━━━━━━╋━━━━━━━━╋━━━━━━━━━
成 绩 ┣━━━━━━━━╋━━━━━━━━╋━━━━━━━━━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已取得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技 术 晋 级 考 核 成 绩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行推荐意见 ┃ 分行审批意见
━━━━━━━━━━━━━━━━╋━━━━━━━━━━━━━━━━━━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四: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
┃ ┃ ┃ 业务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姓名┃性别┃年龄┣━━━━━━┳━━━━━┫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 ┃ ┃ 考核项目 ┃考核成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五:票币计算试卷(参考格式)
单位: 姓名: 分数:
━━━ ━━━ ━━━
第1题 第2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1 伍拾元券 ┃ 99
━━━━━━╋━━━━━━━━ ━━━━━━╋━━━━━━━━
拾元券 ┃ 27 拾元券 ┃ 17
━━━━━━╋━━━━━━━━ ━━━━━━╋━━━━━━━━
伍元券 ┃ 82 伍元券 ┃ 97
━━━━━━╋━━━━━━━━ ━━━━━━╋━━━━━━━━
贰元券 ┃ 90 贰元券 ┃ 92
━━━━━━╋━━━━━━━━ ━━━━━━╋━━━━━━━━
壹元券 ┃ 48 壹元券 ┃ 85
━━━━━━╋━━━━━━━━ ━━━━━━╋━━━━━━━━
伍角券 ┃ 84 伍角券 ┃ 75
━━━━━━╋━━━━━━━━ ━━━━━━╋━━━━━━━━
贰角券 ┃ 57 贰角券 ┃ 16
━━━━━━╋━━━━━━━━ ━━━━━━╋━━━━━━━━
壹角券 ┃ 31 壹角券 ┃ 11
━━━━━━╋━━━━━━━━ ━━━━━━╋━━━━━━━━
伍分币 ┃ 63 伍分币 ┃ 77
━━━━━━╋━━━━━━━━ ━━━━━━╋━━━━━━━━
贰分币 ┃ 93 贰分币 ┃ 52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74 伍拾元券 ┃ 60
━━━━━━╋━━━━━━━━ ━━━━━━╋━━━━━━━━
拾元券 ┃ 99 拾元券 ┃ 26
━━━━━━╋━━━━━━━━ ━━━━━━╋━━━━━━━━
伍元券 ┃ 74 伍元券 ┃ 54
━━━━━━╋━━━━━━━━ ━━━━━━╋━━━━━━━━
贰元券 ┃ 88 贰元券 ┃ 98
━━━━━━╋━━━━━━━━ ━━━━━━╋━━━━━━━━
壹元券 ┃ 59 壹元券 ┃ 90
━━━━━━╋━━━━━━━━ ━━━━━━╋━━━━━━━━
伍角券 ┃ 24 伍角券 ┃ 49
━━━━━━╋━━━━━━━━ ━━━━━━╋━━━━━━━━
贰角券 ┃ 49 贰角券 ┃ 38
━━━━━━╋━━━━━━━━ ━━━━━━╋━━━━━━━━
壹角券 ┃ 78 壹角券 ┃ 24
━━━━━━╋━━━━━━━━ ━━━━━━╋━━━━━━━━
伍分币 ┃ 91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89 贰分币 ┃ 74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5题 第6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8 伍拾元券 ┃ 65
━━━━━━╋━━━━━━━━ ━━━━━━╋━━━━━━━━
拾元券 ┃ 53 拾元券 ┃ 24
━━━━━━╋━━━━━━━━ ━━━━━━╋━━━━━━━━
伍元券 ┃ 76 伍元券 ┃ 77
━━━━━━╋━━━━━━━━ ━━━━━━╋━━━━━━━━
贰元券 ┃ 6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6 壹元券 ┃ 98
━━━━━━╋━━━━━━━━ ━━━━━━╋━━━━━━━━
伍角券 ┃ 12 伍角券 ┃ 44
━━━━━━╋━━━━━━━━ ━━━━━━╋━━━━━━━━
贰角券 ┃ 77 贰角券 ┃ 15
━━━━━━╋━━━━━━━━ ━━━━━━╋━━━━━━━━
壹角券 ┃ 44 壹角券 ┃ 75
━━━━━━╋━━━━━━━━ ━━━━━━╋━━━━━━━━
伍分币 ┃ 70 伍分币 ┃ 53
━━━━━━╋━━━━━━━━ ━━━━━━╋━━━━━━━━
贰分币 ┃ 67 贰分币 ┃ 89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7题 第8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96 伍拾元券 ┃ 71
━━━━━━╋━━━━━━━━ ━━━━━━╋━━━━━━━━
拾元券 ┃ 64 拾元券 ┃ 62
━━━━━━╋━━━━━━━━ ━━━━━━╋━━━━━━━━
伍元券 ┃ 88 伍元券 ┃ 65
━━━━━━╋━━━━━━━━ ━━━━━━╋━━━━━━━━
贰元券 ┃ 55 贰元券 ┃ 86
━━━━━━╋━━━━━━━━ ━━━━━━╋━━━━━━━━
壹元券 ┃ 72 壹元券 ┃ 12
━━━━━━╋━━━━━━━━ ━━━━━━╋━━━━━━━━
伍角券 ┃ 85 伍角券 ┃ 68
━━━━━━╋━━━━━━━━ ━━━━━━╋━━━━━━━━
贰角券 ┃ 43 贰角券 ┃ 24
━━━━━━╋━━━━━━━━ ━━━━━━╋━━━━━━━━
壹角券 ┃ 52 壹角券 ┃ 75
━━━━━━╋━━━━━━━━ ━━━━━━╋━━━━━━━━
伍分币 ┃ 92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53 贰分币 ┃ 75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9题 第10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6 伍拾元券 ┃ 92
━━━━━━╋━━━━━━━━ ━━━━━━╋━━━━━━━━
拾元券 ┃ 31 拾元券 ┃ 45
━━━━━━╋━━━━━━━━ ━━━━━━╋━━━━━━━━
伍元券 ┃ 80 伍元券 ┃ 72
━━━━━━╋━━━━━━━━ ━━━━━━╋━━━━━━━━
贰元券 ┃ 9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2 壹元券 ┃ 43
━━━━━━╋━━━━━━━━ ━━━━━━╋━━━━━━━━
伍角券 ┃ 37 伍角券 ┃ 25
━━━━━━╋━━━━━━━━ ━━━━━━╋━━━━━━━━
贰角券 ┃ 45 贰角券 ┃ 59
━━━━━━╋━━━━━━━━ ━━━━━━╋━━━━━━━━
壹角券 ┃ 36 壹角券 ┃ 21
━━━━━━╋━━━━━━━━ ━━━━━━╋━━━━━━━━
伍分币 ┃ 62 伍分币 ┃ 73
━━━━━━╋━━━━━━━━ ━━━━━━╋━━━━━━━━
贰分币 ┃ 87 贰分币 ┃ 74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说明:此参考格式列出题目10道,实际考核时,票币计算试卷出题60道,
各题的“张数”栏的两位数字,均要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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