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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1:44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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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8〕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1995年5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省长领导下由一名副省长分管。省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省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交办单位规定的建议在7日内、提案在10日内时间,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省府办公厅每年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省府办公厅。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省府办公厅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省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县(市、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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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云龙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0月份以来,部分省份手足口病疫情大幅回升,报告病例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显著升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精心安排,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教育、宣传、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建立手足口病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疫情监测与分析,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各级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报告与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尽可能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三、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年版)》的要求,着力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提高重症病例救治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和灵活调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整体医疗救治能力。各地特别是2011年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重点是农村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同时,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共同对死亡病例进行个案分析,找出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减少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蔓延

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尤其是流动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制度,指导其做好缺勤登记、报告、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课、停托措施。各级疾控机构要会同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做好辖区内儿童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做好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五、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造良好卫生环境

各地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联动和协调作用,将开展整洁行动与手足口病防治紧密结合,动员全社会参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集中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做好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

六、加强健康宣传,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各地卫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教育农村群众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其主动就医意识。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消除谣言传播,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

各地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防治措施,我部将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省份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提高其手足口病防治水平和救治能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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