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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33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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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3号


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市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市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编订标准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门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管理本部门各种统计资料。依法核定本部门公布的统计信息。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统计理论和实践技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参与统计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其名单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部门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依法统计的能力。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当先补后调。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调动后,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开展定期统计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统计检查员参加,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根据统计报表中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设置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对基层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综合统计数据要进行评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应按照《九江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把各项报送任务落实到科室和人,按时向市统计局相关科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时,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档案保存、统计资料保密、统计资料交接等内容。各部门应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九江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各部门还应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按照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为本部门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检查制度,并将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列入对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对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市统计局对其提出明确的指导建议,要求其整改,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由九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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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货币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3年以上。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对申请中心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当年计划补贴户数时,以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由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
  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超过一年未购买的,补贴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购买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商品房备案手续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购房补贴发放、资金需求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划入售房者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后,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
  (三)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
  (四)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开支。
  第十八条 享受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登记时,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和补贴金额,拥有有限产权。第十九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性质住房等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未购买的,可继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申请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管、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补贴退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劳动保障、公安、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户保障面积按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确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5%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1年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人员,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对申请中心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区房管部门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县区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逐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房管、财政、民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当年12月份起实施补贴。
  已享受补贴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根据有关保障标准合理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部室:
根据中纪委五次全会关于95年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四条补充规定,把禁止公款吃喝玩乐作为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现将从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下发,请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为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纪律,结合证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对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受证监会监管和证监会职权范围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咨询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及地方监管部门的宴请。
2、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与证监会业务有关的境外商业性机构和个人的宴请。
3、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不准向接待单位提出超标准接待要求。
4、工作人员确需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庆典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应酬性宴请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个人不准私自赴宴。
5、有关人员在为单位购置房屋、汽车等物资及购买办公设备、医疗及其它用品时不准接受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禁止工作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等娱乐性活动。
3、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夜总会等。
三、关于落实上述规定的措施: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2、各部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人事部门要把执行情况列为年终考核干部内容,并作为对工作人员聘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工作人员如果违反前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1)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从其工资中扣除该次人均宴请(娱乐)两倍的费用;
(2)违反两次的,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予以会内通报;
(3)违反三次以上或因对方没有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刁难对方的,调离原岗位,并予以会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4)如因接受宴请(参加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违反政策和原则,干扰市场正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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