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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6:55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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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7]3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委(经贸委),各中央企业,国防科工委、铁道部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有关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向企业领导和员工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采取集体报名、集中培训等方式,努力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广大员工创造条件。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法制机构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各地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法制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积极协商,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按照历次考试工作惯例,各地可以自行组织应试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国务院国资委不组织考试培训。

  确定开展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师资,选好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采取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五、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注册备案工作

  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核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关人员凭资格证书原件和用人企业相关证明向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等注册备案机关申请注册备案。各注册备案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自行确定注册备案的时间和方式,有关具体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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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彰显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实现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第五条 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或者修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第六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修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编制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布局。


第九条 本市实施“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总体战略,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条 本市构建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双城、天津港南港区和北港区为双港的相向发展格局,坚持双城双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补,促进港城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本市沿京滨综合发展轴和东部滨海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与周边省市及其他地区的协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以“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 湿地为重点的南部生态体系,以蓟县山地和“七里海—大黄堡洼”湿地为重点的北部生态体系,形成南北生态屏障,完善城市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 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统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联动协调发展,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调整完善空间结构和发展策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大气洋气、清新亮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的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5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农、牧民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3、夫妻双方在自治县连续工作和居住五年以上的汉族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且均为牧业户口,并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三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四个子女。
收养的子女按生育孩次对待,不得超过允许生育的孩次,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第四条 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牧、农民和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牧民,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上规定,准于生育第二、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为三年以上。
第六条 牧区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牧民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后,一方应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生育第三个子女后,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
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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