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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8:45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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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令第53号,1993年8月2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民间办学,加强对民间办学的管理,维护民间办学者和学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办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非在职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费作为主要办学经费的各类校班(含培训中心和教学辅导机构等)。
国家机关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校班,属民间办学范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子弟中小学和单位举办的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进行的培训教育,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间办学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地方教育事业。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民间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参加相关会议、勤工俭学、征地建校、督促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与相应的国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四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财政、物价、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助管理民间办学。
第五条 管理民间办学事业应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六条 鼓励有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的单位,按照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兴办各级各类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和提倡优先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岗位培训。
欢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外有志之士来市捐资助学、集资办学。
第七条 民间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接受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民间举办的学历教育校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和大纲,使用国家审定的教材。
第八条 民间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校级领导;
(二)有与办学性质、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有正常教学所必须的场所、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
(四)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民间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举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举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班),由市教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三)举办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校,由市教委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举办普通高级中学校(班)、中等专业和职业高中教学班,由市教委审批;
(五)市属以上单位举办除大中学历教育以外的助学性质的各类文化技术校(班),由市教委审批;
(六)民间办学跨地区设校(班)招生,需经市教委和所涉及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和幼儿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八)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教育层次以下的助学性质的文化技术的校(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办学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重庆市民间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申请者。
第十一条 民间举办的校班(以下简称民办校班)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二)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大纲、教材和教学内容;
(三)决定教职工聘任(解聘)和工资标准;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经费收支办法;
(五)按有关规定集资建校;
(六)按有关规定开展校办产业和有偿服务;
(七)按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民办校班收取学费的标准按优质优价、逐步放开的原则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刻制印章应按有关规定持批准机关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民办校班张贴、刊播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刊播、张贴手续。
第十五条 业经批准的民办校班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一)领导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学籍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教职工聘任(解聘)管理办法;
(六)校产管理办法;
(七)其它必须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业经批准的民办校班应本着以学养学、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后,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民办校班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学校各项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可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学校主办单位不得从学校收入中提成。
第十八条 民办校班停办时,除按原审批办学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外,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由主办单位和学校清理财物及债权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凡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校班,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民办校班、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民办校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选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顿、吊销许可证、勒令停办的处罚,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建立教学分支机构者;
(二)擅自更改校名、类别、层次、隶属关系或擅自跨省市招生的;
(三)违反办学、教学有关规定,学校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物价和财务管理规定,滥收学费、强行募捐、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财物的;
(五)非法刊播、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的;
(六)伪造、买卖、转让《重庆市民间办学许可证》的;
(七)擅自许诺和乱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民办校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选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顿、吊销许可证、勒令停办的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或学校已被注销或已被取缔仍擅自办学的;
(二)弄虚作假,蒙骗学生,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
(三)妨碍或阻扰公务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民间办学公务的。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学或弄虚作假给学习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重府发〔1986〕69号)同时废止。






199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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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立行之本,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实施库贷挂钩管理,是实现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严格监控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实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并通过不断清收企业不合理贷
款占用,消化财务挂账,使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三条 列入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范围的贷款,为粮棉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

第二章 收购(储备)环节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申请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账户,并
按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五条 做好贷前调查。开户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后,除了调查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基本内容外,还要区别贷款种类,分别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收购贷款,主要调查收购企业的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源状况;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仓储条件。
(二)对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主要调查有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计划;储备商品的品种和来源;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的落实情况;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及条件。
(三)对地方储备贷款,主要调查有无同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商品的品种和来源;储备费用、利息来源是否落实;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及条件。
第六条 严格贷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购销政策。
(二)企业期初库存商品情况,分清库存商品性质、品种、数量、价值。防止周转库存商品与储备库存混淆。
(三)企业本期收购或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收购值。
(四)企业以往粮棉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已经出现挤占挪用贷款的问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纠正。特别是对已采取停贷措施的企业,是否符合重新发放贷款的条件。
(五)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符合贷款要求和法律效力的贷款手续。
(六)各种补贴资金是否落实,企业消化不合理占用贷款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等。
第七条 严格贷款的发放程序。
(一)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其测算公式分别是:
本期应发放的收购(储备)贷款额=(收购单价+单位粮棉油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储备)数量
粮棉油必要收购费用的支出,仅限于收购环节发生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入库前的加工整理费以及直接收购人员的工资等。对必要收购费用实际发放贷款额度,严格按照总行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期限,严格按总行的有关规定掌握。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国家和地方储备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三)确定贷款方式。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签订贷款合同。必须使用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规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粮棉油商品调销货款必须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货款归行,不论企业借款是否到期,必须全额归还这笔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息。
(五)按收购进度分次发放贷款。收购、储备贷款必须按照贷款计划和商品收购入库进度发放,确保贷款投放与粮棉油收购值相一致。
第八条 加强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除了第五、六条的有关内容之外,还包括:
(一)定期检查企业的收购入库的商品品种、数量、入库成本。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值是否一致,对差额部分,要查清原因,及时收回,或在下期贷款额度核定时扣回。
(二)经常对企业入库商品进行检查核实,查看企业有无虚报收购数量等弄虚作假套取贷款问题。
(三)企业的现金、业务周转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其三项之和在收购期间不得超过三天的收购值,对超出部分和收购结束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结存部分,要及时收回贷款。
信贷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要及时如实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写出检查报告,并向领导反映。
第九条 开户银行要督促粮棉油收储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进度、收购价格、商品入库数量、金额等情况和报表。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套取贷款的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拒不纠正的,在上级行核准事实并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直至彻
底纠正为止。

第三章 调销环节的贷款管理
第十条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监督粮棉油企业的商品调销活动;企业粮棉油商品出库,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粮棉油调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专项储备粮棉油调销,必须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有明确的调销数量、调销价格和调销去向。
(二)地方储备粮棉油调销,必须有同级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当调销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时,必须明确落实补偿或弥补调销亏损的资金来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到位。
(三)周转库存粮油和商品棉花的调销,必须有购销双方确定的平等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购销政策,坚持顺价销售,不得逆向操作。同时必须遵循银行结算方式、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的粮棉油调销采取“此增彼减、分级负责”的管理方法。除同一开户行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由开户行在增加调入企业贷款的同时,相应收回调出企业的贷款本息外,跨地区系统内粮棉油调销,采取由上级行在增加调入方开户行贷款计划和系
统内借款的同时,相应减少调出方开户行的贷款计划和系统内借款的办法。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的粮棉油调销,采取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持钱货两清。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在企业核对承兑汇票真实无误、并将汇票交给开户行保管后,才可允许其商
品出库。
第十三条 粮棉油回笼销售货款(包括现金收入)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粮棉油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款存款户”,专门用于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销售的
现金及转账收入,不得办理支出和其他结算业务,存款定期上划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进入基本账户的回笼销售货款,除按规定缴纳本次销售的流转税款(有些可以免税)外,要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
(二)留足支付该笔贷款利息的资金;
(三)留下该批调销商品所分摊承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棉花商品库存)所占用贷款的利息以及其他需由企业负担的贷款利息资金;
(四)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经与企业协商,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本金和拖欠的利息;
(五)剩余的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息的确定,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除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其他收入外,还有财政各种补贴款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资金。各级行要搞清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密切注视各种资金的运动,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各种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粮棉油调销资金回笼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被挤占挪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拒不纠正的,在上级行核准事实并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
(一)赊销粮棉油直接造成亏损挂账;
(二)粮棉油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
(三)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
(四)违反顺价销售原则,擅自降价销售又无弥补来源,致使粮棉油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五)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的集资摊派等;
(六)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调销、储备)贷款。
第十七条 系统内粮棉油调入方开户企业申请粮棉油调销贷款,其贷款调查和审查按照第十条的有关内容进行。贷款的发放管理比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粮油企业已形成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经审计清理后,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分账管理,单独设户。要督促财政和有关部门按计划消化亏损挂账,及时到位补贴资金,督促企业清理各种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清理收回的资金要全额进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及时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要层层建立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收责任制,并实行监测考核,同时坚决杜绝新的挤占挪用贷款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财务挂账,继续按国发[1994]62号文件及有关实施规定,督促和检查财政及粮食企业落实资金按计划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督促财政及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配套文件进行? 謇硐? 第二十条 对企业已发生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的贷款,要通过清理多头开户等措施,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已形成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的贷款,在经清理明确落实购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对属于同一地区的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拖欠,由所在地区农发行会同粮食主管部门进行清欠;跨地区企业之间的拖欠,由上级行组织清欠。通过清欠,及
时收回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本息。
同时,要加强对粮棉油结算资金占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督促企业收回应收账款,严格控制其占用贷款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职工借支等各种挤占挪用贷款,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并督促企业按计划逐年消化。

第五章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是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是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主要职责是:组织所辖分支机构、业务代理行和各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及时解决封闭管理工作
中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途径和方法,确保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封闭运行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是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直接进行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的审查、发放工作,确保贷款与库存同额增加。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定期对企业库存商品进行检查核实,严格监督企业的调销活动,对企业调销回笼款加强管理,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三)对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清理不合理占用贷款,并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组织或直接进行检查、认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报领导和上级行批准后实施。
(四)对封闭运行管理各种台账和报表组织或直接进行填报和分析。
(五)按照封闭运行要求,组织制定或贯彻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及时总结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组织交流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主要负责按库贷挂钩的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信贷计划;按“此增彼减、分级负责”的要求,对系统粮棉油调销资金进行清算,及时调整调入、调出方信贷计划和系统内借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粮棉油企业各类存款专户的柜台监督管理,及时向计划、信贷部门提供企业结算资金变化情况;及时提供结算服务;按信贷部门的通知,及时收回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贷款本息,对各种挤占挪用按有关规定进行加息、罚息。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影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关键环节的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对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按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配备好信贷人员,认真抓好信贷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并把库贷挂钩管理情况和封闭运行目标的实现作为考核各级行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信息电脑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信息反馈工作;积极做好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有关报表软件的推广和维护,及时解决报表传输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第六章 指标体系及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相关指标,以监测、分析和考核管理工作效果。主要指标有:库贷比例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息指标、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有关指标。
第三十一条 库贷比例指标:
(一)期末库贷比例,指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与粮棉油贷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期末库贷比例=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考核期末粮棉油贷款余额×100%
(二)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购(含调入)粮棉油价值比例,指考核期累计收购(含调入)的粮棉油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调销费用)与累计发放的粮棉油收购(含调销)贷款(含收回再贷部分)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购(含调入)粮棉油价值比例=考核期累计粮棉油收购(含调入)值÷考核期累计发放粮棉油收购(含调销)贷款额×100%
第三十二条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指考核期企业累计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的销售货款额与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的销售货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考核期累计存入农发行存款账户的销售货款÷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100%
与此同时,还可以考核回笼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尽可能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和应收货款。
第三十三条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指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指考核期企业从回笼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额与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归还贷款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考核期企业从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应收贷款额÷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售货款中应归还的贷款额×100%
与此同时,还应考核总的贷款收回率,促进消化亏损挂账,减少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等。
第三十四条 回笼销售货款收息指标:回笼销售货款利息收回率。指考核期(一般按季)从企业调销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利息与考核期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利息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回笼销售货款利息收回率=考核期从回笼销售货款中累计收回的贷款利息÷考核期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应收回利息×100%
与此同时,还应考核总的贷款利息收回率,促进各种财政利息补贴到位和清收企业欠息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企业挤占挪用贷款清收指标的考核内容包括企业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贷款、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和挂账停息政策规定的期限以后发生的企业亏损挤占贷款。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挂账停息部分另行考核。主要指标是:
(一)挤占挪用贷款下降额。计算公式:
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下降额=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余额
(二)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指考核期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净下降额与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企业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末挤占挪用贷款余额)÷期初挤占挪用贷款余额×100%
第三十六条 建立粮棉油贷款管理、封闭运行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要按照总行关于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统计月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逐笔登记;并根据台账数据填报月报表,逐月、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行必须层层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考核制度,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的考核,行长负责对本行各部门的考核。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总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行是否按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各项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并及时、准确登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能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对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与新收(含调入)粮棉油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调销费用)的比例、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等指标,要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不认真执行封闭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没实现库贷挂钩管理目标、甚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收购资金流失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流失的,要严肃处理。
对经上级行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所下达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指标的行,对行长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其他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8月5日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办法。
(一)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和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工资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列支的奖励基金,必须按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的比重分别计算。
(二)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留利仍应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当年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扣除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大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小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应以奖励基金提取数和奖励基金储备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只能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二、挂钩的奖励基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
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已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均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计算。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
应交纳能源交通
当年应提 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
重点建设基金 = ×─────────×15%
工资总额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
(或预算调节基金)
资(或10%)总额基数


企业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工资基金中支付。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仍按现行办法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198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数。违反国家规定,用其它资金垫支奖励基金超支数的,其超支的奖励基金也应全额转入并冲减工资基金年初数。
四、挂钩企业均应以当年承包上交任务或应上交利润计划作为否定指标,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原来按提取工资总额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六、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新开征税种调整上交税利基数的办法。
对上年新开征税种,所有挂钩企业都要按在本年翘尾的应交税款调增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的挂钩企业同时还要按应上交利润率计算的影响上交利润减少额调减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1988年第四季度新开征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须按以上原则调整1989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调增1989年上交 1988年第四季度应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 交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9
3
调减未承包企业1989 调增1989年上交
年上交税利数的应交 =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所得税率+调节税率)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挂钩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采取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将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退出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分配,与同年财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交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取总挂分提 当年财务 累计在成本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决算提取的 + 中列支的新-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奖励基金 增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采取总挂总提 第一年挂钩核 累计新增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入工资总额基 + -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的奖励基金 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3.计算累计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方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二)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三)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还要恢复“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包括同产值、销售收入等挂钩的,下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实物(工作)量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中均应扣除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以前年度颁发的有关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
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
制说明
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1(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2(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3:

新增效 工资总额 工资浮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基 数 动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4(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现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税利增加额 利基数 实现税 工资总 工资浮
+ ×
利基数 额基数 动系数

公式5(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第一年挂钩工资
实现 工资 总额基数中成本 工资
税利+总额×工资占工资总额×浮动
基数 基数 基 数 的 比 重 系数

公式6: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形式
公式7: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交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公式8:
新增 工资 与实物(工作) 工资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效益=总额×量挂钩的工资 ×浮动×──────────
工资 基数 浮动系数比重 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二)与上交税利挂钩
公式9:(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0(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1:

净应上交
新增效 工资总 与上交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 ×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益工资 额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五、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计算公式同公式8。
(二)与实现税利挂钩
公式12(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实现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3(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利基数 实现 工资 第一年挂钩工资总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额中成本工资占工×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资总额基数的比重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4:

净应实现
新增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效益=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工资 基数 系 数 比 重 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应纳税所得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4行=2行-3行) │4 │
─────────────────────────────────┼──┼────
5.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5 │
─────────────────────────────────┼──┼────
6.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6 │
─────────────────────────────────┼──┼────
7.承包企业按毛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7 │
─────────────────────────────────┼──┼────
8.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8 │
─────────────────────────────────┼──┼────
9、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 │9 │
─────────────────────────────────┼──┼────
10.毛应上交税利合计[10行=1行+7行(或5行+6行)- │10│
8行+9行] │ │
─────────────────────────────────┼──┼────
11.核定的上交税利基数 │11│
─────────────────────────────────┼──┼────
12.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12行=10行-11行) │12│
━━━━━━━━━━━━━━━━━━━━━━━━━━━━━━━━━┷━━┷━━━━
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二、本年净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0计算) │13│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14│
─────────────────────────────────┼──┼────
其中: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5行=14行× │15│
55行) │ │
─────────────────────────────────┼──┼────
3.净应纳税所得额(16行=4行-15行) │16│
─────────────────────────────────┼──┼────
4.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17│
─────────────────────────────────┼──┼────
5.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18│
─────────────────────────────────┼──┼────
6.承包企业按净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19│
─────────────────────────────────┼──┼────
7.净应上交税利合计[20行=1行+19行(或17行+18行) │20│
-8行+9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二)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21│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实际上交所得税 │22│
─────────────────────────────────┼──┼────
3.实际上交调节税 │23│
─────────────────────────────────┼──┼────
4.承包企业按实际上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24│
─────────────────────────────────┼──┼────
5.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 │25│
─────────────────────────────────┼──┼────
6.实际上交税利合计[26行=21行+24行(或22行+23行)+│26│
25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三)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上交税利增加额(27行=26行-11行,若下降则在 │27│
43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26行≥20行,则按15行填列;若26行 │28│
<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2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30行=28行+29行, │30│
若合计数为负数,则在4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3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2行=30行× │32│
61行) │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3行=30行× │33│
应扣比例) │ │
─────────────────────────────────┼──┼────
8.扣除末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34行=30 │34│
行-31行-32行-3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5行=34行×55 │3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6行=34行 │36│
×5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3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3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3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40│
计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1行=35行+38行+40行) │41│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四)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42行=37行×20%) │42│
─────────────────────────────────┼──┼────
2.上交税利下降额 │4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4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45行=44行+29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3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42行,则按42 │45│
行填列)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6行=45行×55 │46│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7行=45行× │47│
5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48│
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9行=38行+46行+48行) │49│
─────────────────────────────────┼──┼────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
1.新安置的复转军人工资 │50│
─────────────────────────────────┼──┼────
2.新扩建企业增人增加的工资 │51│
─────────────────────────────────┼──┼────
3.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工资(成建制划出减少工资以“-”号 │52│
表示) │ │
─────────────────────────────────┼──┼────
4.单列工资合计(53行=50行+51行+52行) │53│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五)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七、全部提取的工资总额(54行=41行+53行) │54│
─────────────────────────────────┼──┼────
八、补充资料: │ │
─────────────────────────────────┼──┼────
1.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的比例(%) │55│
─────────────────────────────────┼──┼────
2.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比例(%) │56│
─────────────────────────────────┼──┼────
3.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 │57│
─────────────────────────────────┼──┼────
4.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 │58│
─────────────────────────────────┼──┼────
5.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59│
─────────────────────────────────┼──┼────
6.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60│
─────────────────────────────────┼──┼────
其中:产品质量 │61│
─────────────────────────────────┼──┼────
消 耗 │62│
─────────────────────────────────┼──┼────
安 全 │63│
━━━━━━━━━━━━━━━━━━━━━━━━━━━━━━━━━┷━━┷━━━━
(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编制说明
1.本表按“总挂分提”办法计算设置,采取“总挂总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也应参照本表清算。
2.本表按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和某一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形式设置,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单项指标挂钩也参照本表清算。
3.本表第一层次“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未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已扣除在成本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4.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不必进行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直接按毛应上交税利和实际上交税利对比后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5.本表各行指标解释:
(1)第3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清算表”中第5行或第20行填列。
(2)第7、19、24行“承包企业按毛应(或净应、实际)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是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根据承包前财政部门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承包合同规定计算的毛应或净应上交及实际上交的全部承包上交任务。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直接按承包上交目标填列。
(3)第8行“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是指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挂钩流转税,并且直接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不能相应增加上交利润的数额。
(4)第9行“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年初欠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承包企业上年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同时又未能用自有资金补足的欠交部分,也包括在欠交税利范围内。企业欠交的各项税利不能与超交的各项税利合并相抵计算。
(5)第13行“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复合挂钩并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9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按附件一公式10计算。实行单项标挂钩企业,采取“总挂总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2计算。
(6)第14行“应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7)第25行“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企业上年超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抵顶本年各项上交税利的数额。
(8)第28行“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若26行<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9)第29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工资清算表”中的第4行或第19行填列。


(10)第40行、48行“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即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第36行加39行或36行加47行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
(11)第44行“工资下浮数”,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12)第53行“单列工资合计”,是指属于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内,但当年不参与挂钩浮动,年终工资清算单列的工资项目。该行数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
(13)第58行“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是指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部分的工资浮动系数占全部工资浮动系数的比重。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利润总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年初欠交各项税金合计 │4 │
─────────────────────────────────┼──┼───
5.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5 │
─────────────────────────────────┼──┼───
6.毛应实现税利合计(6行=1行+2行-3行+4行-5行) │6 │
─────────────────────────────────┼──┼───
7.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7 │
─────────────────────────────────┼──┼───
8.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8行=6行-7行) │8 │
─────────────────────────────────┼──┼───
二、本年净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3计算) │9 │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10│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1行=10行×45 │11│
行) │ │
─────────────────────────────────┼──┼───
3.净利润总额(12行=2行-3行-11行) │12│
─────────────────────────────────┼──┼───
4.净应实现税利合计(13行=1行+12行+4行-5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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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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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4│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年初超交各项税金合计 │15│
─────────────────────────────────┼──┼───
3.实际实现税利合计(16行=14行+12行+15行) │16│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实现税利增加额(17行=16行-7行,若下降则在33 │17│
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16行≥13行,则按10行填列;若16行 │18│
<13行,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1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20行=18行+19行, │20│
若为负数,则改在3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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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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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 │23│
─────────────────────────────────┼──┼───
8.扣除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24行=20 │24│
行-21行-22行-2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5行=24行×45 │2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6行=24行 │26│
×4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2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2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30│
计算填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1行=25行+28行+30行) │31│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32行=27行×20%) │32│
─────────────────────────────────┼──┼───
2.实现税利下降额 │3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3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35行=19行+34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2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32行,则按32 │35│
行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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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三)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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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6行=35行×45 │36│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7行=35行× │37│
4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38│
算填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9行=28行+36行+38行) │39│
─────────────────────────────────┼──┼───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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