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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范爱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26:09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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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范爱东


  [案情]
  原告赵某某于2003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大货车,按照赵某某与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在赵某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广迪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赵某某具有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受益权。2007年1月1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同母异父)刘某某驾该车为被告周某某去牡丹江运输啤酒途中翻车,刘某某弃车去向不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一起将车从肇事地点开回东方红,放在被告的园子内。几天后原告赵某某去被告周某某家开车准备修车,被告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欠其货款为由拒不给付车辆。赵某某以周某某非法扣押车辆为由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赵某某在未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广迪运输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赵某某不具有争议车输的所有权。所以原告赵某某无权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其弟刘某某都具有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刘某某是该车的控制和占有人,应追加刘某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具有车辆运行控制权和运行受益权。所以,原告赵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担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精神,虽然原告赵某某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从龙江县广迪公司购买的车辆未办理登记,但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登记后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订立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有效。并且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原告赵某某具有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收。所以,原告是本案争议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赵某某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主体适格。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范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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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9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绵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做到依法、有序、逐级信访,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四川省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工作失职、渎职或因决策错误、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而造成非正常信访问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发生信访问题的责任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县(市、区)、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为:通报批评,戒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赔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二 章 责 任 追 究

  第六条 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一)工作中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决策错误,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众集体访或非正常群体访的;
  (二)敏感时期、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和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到市、到省、进京集访或非正常群访,严重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就同一问题,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到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或非正常群访的;
  (六)就不同问题,一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到市集访或非正常群访,半年内两次及以上到省集访或非正常群访,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到京集访或非正常群访的;
  (七)由于工作方法不当,态度粗暴、滥用警力或威胁压制信访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众集访、非正常群访的;
  (八)上访问题发生后,责任县(市、区)、部门、单位,不及时派领导和相关人员到上级机关协助处理或将人员带回,致使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或不按政策处理,致使上访老户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事的;
  (十)对多人重复联名信以及信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信访工作中,泄露信访机密,透露举报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进京或到省、市非正常上访的老、缠户,依照属地、涉案均等原则,未按上级通知要求接回处理或处理不力,导致越级上访的,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该案发生费用的 50%。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分工。通报批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戒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赔偿,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处理,经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三 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执行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凡受到戒勉谈话以上责任追究的县(市、区)、部门、单位、个人,当年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分别不同情况在当年目标考核中扣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对所辖范围内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大规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和进行政治参与,党和政府也越来越注重利用网络问政、网络咨询决策和网络信息发布来倾听吸纳民意和提高行政效率。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络民主,首先在于规避可能出现的网络舆论失范现象,尤其要解决“网络多数暴政”这一问题。

  “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名词早已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媒体当中,并且其指涉的现象和内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共识。一般认为,“网络多数暴政”就是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空间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对他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大肆抨击和鞭挞,从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现象的成因既包括网络空间技术构成不同带来的影响,也包括网络的主体网民本身自有的现实处境和社会心理的共同作用,同时还在于网络本身特性所引起的独特现象。

  其一,数字鸿沟的存在导致话语权的偏颇。数字鸿沟是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在掌握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就我国而言,虽然我国网民的数量规模已经超过了4亿,网络的普及率也在持续上升,但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甚至收入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同时,不同群体的网络应用和使用方式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可以说,我国互联网的数字鸿沟是明显存在的,此社会中面临的差异问题影射于网络之中,将导致不同的群体在网络中同样处于不平等或者说是不一致的地位,因而造成个体之间话语权的偏颇,对于网络舆论的形成产生很大的影响。

  其二,群体极化易造成极端倾向。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虽然网络空间中的选择性很大,但是基于网民害怕被孤立或者被疏远的社会心理,很少有网民自愿进入与自己观点相左的网站。由此,大部分网站聚集的网民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导致的结果是网络的同构性也越大,不同意见与立场的冲突在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就会越来越少。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并由虚拟世界转化为现实世界的破坏力,这就使得网络群体极化迈向社会群体极化。

  其三,沉默螺旋之下“多数意见”的凸显。“沉默的螺旋”理论是一个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它的中心思想是: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的观点是公众中的少数派,他们将不愿意传播自己的看法;而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看法与多数人一致,他们会勇敢的说出来。同时,媒体通常会关注多数派的观点,轻视少数派的观点。于是少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小,多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大,形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模式。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最终形成网络空间中少数极端分子左右沉默的多数的局面,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提供了便利之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好像他们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其四,非理性与不成熟导致网络暴民的产生。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不仅仅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在网络空间中,这种非理性又会随着网络的虚拟性而数倍放大。在网络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混杂不良情绪的负面和极端的信息,往往在网络上传播的最迅速,并具有很强的蛊惑力和破坏力。此种网络民主的发展很可能会愈演愈烈甚至超出了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掌控能力,引发政治秩序的混乱,即网络的无限性和难以操控性可能导致民主的非理性。这样,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本来可以通过现实途径进行合理化解的事件在网络上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

  对于我国网络多数暴政的规避措施,主要应针对以上所述网络多数暴政所依赖的温床,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对于多数暴政的问题应该持谨慎而理智的态度。

  其一,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如前所述,数字鸿沟导致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社会分化,这一分化可能通向的结果就是,不同群体或者个体在面临网络话语权和表达权方面遭遇非常不利的影响,亦即失却对于网络公民来说的平等的言论权。因此,要消解线下的差距带来的线上的分化,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特别是反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反论权也被称为反驳权,实际上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权利,是指受众面对媒介发表的批评自己或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可要求该媒介免费提供版面或播出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反驳的权利,以便人们对事情的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其二,正确认识网络民主,适时消解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目前的网络民主还只是一种不健全的有限民主,其作用还未能充分的显示。网络多数暴政往往又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网络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适时消解可能出现的网民群体极化现象。首先,必须加强对网络民主建设的引导,通过“电子政府”建设去整合、主导网络民主发展。同时,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培植,占领网络舆论阵地。其次,于技术层面,网站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技术过滤和审查,实行必要的网络管制。基于网络群体内部同质化过高的状况,政府可以要求网站进行多元化链接,传播多样化的信息,避免舆论的整齐划一。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恰当引导社会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其三,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一个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是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地实现。这里所指的不是大多数人的权利,也不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在法律上保障少数人的正当、合理权利不受到其他方的任何侵犯,特别是不受多数人的侵犯;第二,少数人的政治诉求或者政治愿望虽然不能在民主制度下决定执政权力的决策结果,但是应对其保留表述自己不同政见和观点的权利,他们的话语权理应受到尊重。另外,民主问题上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从程序意义上讲的而并不代表实体意义,这一原则仅仅是代表了一个裁决所遵循的规则而已。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是防止多数暴政的一个必需的措施,这对于网络“多数暴政”来说恐怕更是如此,因为虚拟世界的庞大性与广阔性,少数人的声音更容易淹没在貌似大多数人的意见当中。

  其四,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的统一规范,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网络领域里的执法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增强。同时,网民应当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线上与线下空间并不是绝对隔绝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继而引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影响的事件比比皆是。网络民众在网络空间中的参与并不能抛弃现实网络法律的约束而恣意妄为,如若对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触犯了现实法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素质教育,提高公众网络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构建理性、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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