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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六类对象,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王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3:00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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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六类对象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王健 刘宗胜 张淑华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是对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公正司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为依法有效监督执法提供第一手材料。同时,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针对上访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提高接访艺术,作好罢访息诉工作服务工作大局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对待六类上访对象,不断提高接访艺术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百姓的重要窗口。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态势,最为突出的是群众上访的无序性。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与上访群众接触,除按有关接待规定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必须认真研究探讨接访艺术,以便迅速、准确地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让群众满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往往理不清头绪,工作没少干,上访群众不满意,有的上访群众还到检察长或有关领导那里去告接访人员的状。因此,针对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接访艺术,是接访取得成功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上访群众的心理及上访目的要求千差万别,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接待方法: 
一是“矛盾型”。工作中常遇到一些上访人,始终怀有矛盾心理,在告与不告的选择中犹豫不决,反映问题躲躲闪闪,断断续续,常采用试探、咨询的口吻,能明显地让人感觉到有“是说还是不说”的矛盾心理。究其原因,是这些人多与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有特殊的关系,或害怕自己上访被他人知道,或以前参与过有关事情,现时因与被控告人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才想举报,又怕举报后连累到自己,他们想在举报决心下定前从接访人员那里了解些政策,否则心里不托底。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群众,首先要打消其思想顾虑,尽可能地向其介绍有关法规制度,在谈话时要态度和蔼,心平气和,让其尽快消除紧张或害怕等情绪,增加信任度,从而能够说出真心话。千万不能漫不经心,更不能简单冷落,如果稍有疏忽,就会把他们推向放弃举报的一边。 
二是“不满型”。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是由于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满而上访的。他们对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作风、吃喝玩乐、挥霍无度、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看不惯,甚至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有的公开表示“我们没有什么矛盾,就是看不惯他的做法,我们上访既无个人目的,也没什么特殊要求”。因此,上访时情绪激昂,声音宏亮,越说越激动,大有一种为民请命的架势。对这种类型的上访者,在接访中,既要对其举报问题的积极性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让上访人把要反映的问题说清说透,提供出具体有价值的线索。   
三是“政策型”。这种类型的上访者,熟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能够应用这些法规去衡量身边的党员干部,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进行控告。他们大多有较好的文化修养,说起话来有条不紊,而且常引用有关政策、法规,反映的问题有理有据,一般都不带急躁情绪和过分的言词,给人一种心平气和的感觉。其上访的个人目的很难真正反映出来,尤其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要求他是不会提出来的。在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时,要注意耐心听取,记录其反映的问题,更要讲究政策、法律和法规,谈话时要注意自己语言的逻辑性,讲究谈话的方式方法,对已听清楚的问题要依据政策法律、法规说话,对不清楚的要认真听、问仔细,不经过调查,切不可乱表态,以免给下步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委屈型”。有些人是因自己受到了委屈才来上访的,受委屈的原因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多数是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公正的处罚或无根据的刁难等。再加上有些领导干部自身不廉洁,处理问题不公正,使这些群众的委屈不平衡的心理显得更加突出。上访时他们面带苦楚,有的在谈话中经常是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先诉说自己的委屈,而后再揭发被控告者的问题。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要对其抱有一种同情心,在谈话中,以恰当的语言进行安慰、劝说,但切不可对其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因问题还没有经过调查,只能明确告知:“我们一定认真调查核实,早日给你一个答复。”在边听边记录的同时,还要多与上访人进行交谈,不要让其有冷落的感觉。  
五是“报复陷害型”。有的群众因个人某些意愿没有得到满足,与被控告者发生矛盾或个人局部利益受到侵害而上访。他们多数说起话来既感情冲动又缺少逻辑,有的对所谈的问题并不清楚,缺少真凭实据,多数属于道听途说;还有的搜集的问题较多,但都是“陈芝麻,烂谷子”。从只言片语中就会发现其真正的上访目的,即“你不让我好,你也别想安宁”。或为了给被控告人造成影响,降低威信,让其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或受一些别有用心人的鼓动,非把被控告人整下台不可。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者,我们对其反映的问题,要求其说出依据和线索,更重要的是要及时识别其真实目的,用政策、法律、法规对其说服教育,帮助其端正上访态度。如果他仍不醒悟,不能对其姑息迁就,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六是“纠缠型”。上访者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上访,其最终目的是自己获得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多数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上访者以此为动力,反映问题心情急迫,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劲头。经常来纠缠访,或者到上级去上访。这种类型的上访人多数态度强硬,言语尖刻,喜欢挑接访人员语言上的毛病,也经常指责调查人员不认真,调查不彻底等等,总觉得自己有理,每次来访都把自己的问题重复多遍,给人一种软磨硬泡的感觉,觉得“不管怎么着,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对待这样的上访者,一定要态度明朗,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否定,不能摸棱两可,要把政策和法律、法规讲清,对已调查处理过的问题把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讲清。对有无理纠缠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和无理要求区别开来,认真对待,尤其要认真加以解决。 
二、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
一是强化“一把手”工程。成立涉检信访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接访“硬件”设施投入,投资12万元高标准整修了接待室、接访室和公开听证室,购置了电子触摸屏、液晶电脑,设置了公开接访电子显示屏,安装了电脑自动受理系统,开通了举报网站。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与公安、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建立了横向联系机制,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聘请了26名联络员,不断加深信访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坚持每周检察长接访和预约接访,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期间,检察长全天候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 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均给予热情耐心的解释答复,并落实到责任人限期办理。5月26日,德平镇西关村22名群众不服法院对村支书儿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结果,打着横幅到检察院集体上访。检察长明确表示,查清问题,限时反馈,使上访人当场打消了越级上访的念头。后经检委会研究讨论,认为法院一审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判决后,这起集体群访案件再没有出现反复。
二是强化全国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在不断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用情办每一起案子,真诚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真正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人要息诉、事要解决”,郑重作出“八不”承诺:即热情接待不冷落,便利群众不怕难,一视同仁不歧视,有访必接不推委,热情服务不厌烦,严格纪律不泄密,公正司法不徇私,践行承诺不护短。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建立了接访工作“征求意见卡”。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在临邑辖区内,凡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来访者可对接访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言行是否文明、提供咨询是否明确、回答问题是否细致、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一一填写在卡内相应的栏目内,并可对接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来访者感觉当场不便填写,可带回去填写用我们事先贴好邮票的信封直接寄给检察长。自1997年以来,临邑县院两度蝉联“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是强化为稳定大局保驾护航。工作中突出一个“早”字: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把及时、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工作大局的重中之重,通过超前工作使“两访”工作实现“平息事态,查清事实,息事宁人,稳定一方,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的最终目标。如在全国和全省“两会”期间,邢家园村上百名村民围堵县委,要求解决村支书及村两委班子问题,声言“如果不及时处理,就组织更多的村民到省进京上访。”我们得知情况后,马上启动“预警机制”,实行“三定一包”,定领导责任、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包稳控息诉。首先由控申部门主动介入,稳定上访人员情绪,然后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移送反贪局,通过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原村支书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协助有关部门彻底盘查了历年帐目,张榜公布,村两委顺利进行了换届选举。至此,一起一触即发的集体越级上访案件息诉罢访,县委、县府、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干部和上访群众对检察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是强化实事求是,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高检院、省委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在集中整治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期间,按照“一次到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要求,使一个涉检老户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崔某1996年被检察院以贪污公款5924元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崔贪污2864元,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没有退还未认定的款项,崔某因此成了接待室里的常客,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院先拿出钱来退给崔某,然后再和法院协调解决。
五是强化创新涉检信访机制。实践中我们依靠不断创新机制,走出了一条息诉罢访的新路子。一是尝试推行了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制度,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当事人停访停诉,检察机关承诺尽快调查处理。去年9月份,省院转来高检院关于王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函件。我们首先接触上访人,与其签定停访息诉协议书,然后马上责成专人处理此案。经调查,王某与当村干部的亲兄弟常年不和,既而发生殴斗,均致对方轻伤,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有损伤为由没有立案。检察长与法院取得联系,由王某提起自诉,法院同意受理,王某愉快地接受了处理结果。二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2000年,四川籍打工妹屈晓华在临邑打工期间与厂方发生纠纷,温州藉老板拒不支付2000元打工钱。由于屈晓华不懂法,错过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最后到检察院申诉。鉴于生效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老板已到上海发展,我们就通过温州商会临邑分会会长作工作,屈晓华终于领到了拖欠5年之久的血汗钱。三是举行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处理申诉案件。如农村妇女李庆玲1999年9月因阑尾炎术后肠粘连,将医院诉诸法院,但无钱作医疗事故鉴定,极不情愿地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花费了6000多元的医药费只得到1500元的赔偿。因为手术造成的后遗症需继续治疗,医药费用不断增加,她不断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申诉,我们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已经时过境迁,事实确实无法认定,就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专业人联合召开听证会,李庆玲对听证结果表示信服,决定罢访息诉。四是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彻底解决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的发生。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因家庭困难,有的受其它案件的影响,有的是受他人的唆使。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工作中不是一息了之,而是坚持回访考察。如我们对李庆玲回访考察前,与县卫生局领导的多次协商,共同捐资5000元帮助她度过难关,该村村民十余人鸣放鞭炮,送来“扶弱济贫,恩情似海,人民公仆,永暖民心”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又如今年8月份,我们获悉王敬满又被他兄弟打伤后,马上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跟踪回访,会同公安机关妥善处理了纠纷,并促使两兄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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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

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

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开展宣传、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各项工作,并利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系统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为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定期沟通和通报工作进展,及时交流备案数据、整改测评情况和检查结果等,共同组织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全面梳理企业信息网络和系统,认真做好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

中央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摸清底数,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技术标准,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对尚未开展信息系统定级的企业,应按照“企业自主定级、聘请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监督”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中央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批。各企业在系统定级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中央企业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厅(局)网安部门备案。对于已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于定级不准、需求变更或撤销的,应重新开展定级备案。新建系统要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在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备案,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四、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工作,完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中央企业要在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基础上,按照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对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有关标准,通过开展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需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加固改造和完善,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整体保护能力。各企业要根据企业特点,从《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中择优选择测评机构,对本企业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等级测评,查找发现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漏洞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信息系统测评后,各企业要及时将等级测评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加强检查和考核,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达到等级保护要求

各企业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整改;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公安机关要会同国资委、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定期对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中央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逐步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国资委将把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化水平评价考核体系,制定等级保护工作具体评价指标并进行量化考核。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国资委报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等级保护工作,每年应对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国资委或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国资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公安部。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属行业中央企业等级保护工作已做过部署的,所属中央企业按照原计划和要求执行,其他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统计表》










(公安部 国资委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http://www.djbh.net/webdev/file/webFiles/File/20110222/2011222113039.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大抓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精神,国家决定在全国启动实施生态环境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我省位于黄河中游地区,是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
建设重点省份之一。为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
各地要提高对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紧迫性的认识,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依靠各种科技手段,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要以流域为治理单元,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沟川梁峁坡全面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
物措施和耕作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尽可能做到土不下山,泥不出沟。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协同作战,完成好国家安排的各项建设任务,把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为保证我省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和重点项目区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大力发展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30%以上。全县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95%以上。全县有林地面积占到林业用地面积的80%,项目区达到95%。全县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实
现退耕还林、还灌、还草。
第二条 全县草地建设速度每年达到2%,“三化”草地得到恢复和改良。
第三条 全县水资源要确保可持续开发利用。全县重点河流河道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四条 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治理区达到90%。全县土地沙化治理率达到6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80%,项目区沙化治理率达到9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90%。
第五条 全县人均基本农田占有量达到2亩以上。重点项目区水浇地、节水微灌地、沟坝滩地占基本农田的30%以上。全县节水面积占水地面积的50%,重点项目区达到80%。
第六条 全县秸杆还田率达到70%,重点项目区达到90%。全县配方施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0%,重点项目区达到90%。
第七条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缩小与全省的差距,达到全省平均的8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全省平均数。
第八条 全县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达到400公斤以上。
第九条 全县农村经济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确。
第十条 全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一条 全县农产品商品率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二条 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以下。
第十三条 全县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
第十四条 农村文盲半文盲率限制在2%以下。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成人受职业教育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率大于30%,重点项目区达到50%。
第十六条 全县村村通电、通机动车;80%的村基本解决人畜吃水,重点项目区全部解决。
本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实落实好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的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的各项建设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局部
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
(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建设;
(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
(四)以增加风沙区植被、改良风沙区农田为主的防治荒漠化工程建设;
(五)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
(六)生态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沃土工程)建设。
第五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计委牵头组织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各重点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区和主要建设内容,真正做到按规划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按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按效益考核成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实际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方向编制本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县级规划由省计委会商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审核。
第七条 生态重点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各地(市)计划部门会同本级农、林、水等部门对本地区各县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同时,必须附送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农、林、水部门审查批复。
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综合各类资料,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材料。各级农、林、水等部门要分别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资料整理和报表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时,须逐级上报农、林、水部门审核同意,省计委批准。
第十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农、林、水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书要确定各单项工程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一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先由各级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进行初验,由省计划部门组织农业、林业、水利部门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达到《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地区(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是否落实;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批报告;
(五)单项工程的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对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等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点工程,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地、县三级基建拨款或机动财力,应纳入各级经济发展计划中,专项列支。中央、省、地、县配套资金比例国定贫困县为1∶0.25∶0.125∶
0.125,非贫困县为1∶0.5∶0.25∶0.25。地县配套资金不落实,相应扣除下年度中央和省投资。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生态环境建设,引导和支持广大群众投工投劳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各重点县必须在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专户管理,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不可预见费及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由省计委统一提取,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报帐拨付。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和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拨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农、林、水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拨付。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成立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省生态环境建设领导组领导下工作,组长由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单位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农经处,负责处理全省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建设县(市)要在计划部门设立生态环境重点建
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部门指定专人参加。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等。
第二十条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效益考核。建立奖罚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治理标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
追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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