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万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0:33:41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

2004年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权》,文中提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同日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已于2002年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失效。该法规全文2984个字(不计空格),并无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输血的只有第八条第二款“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显然与王文并无关系。笔者曾经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现在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律师,遍查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处。
“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治疗手段,只能说“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条,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王文的说法容易对患者造成错误导向,轻易拒绝输血治疗,后果不堪设想。要知道,能够开展自体输血的医疗机构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认为“如果医方在和患者签定各种同意书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书”,笔者是赞同的。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3年作为行业规范推出的《医院知情告知系列规范文书》中,在所有的治疗性告知书中都要求医务人员应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有哪些等内容。相信随着该规范在全国的不断推广,医疗机构的告知将会更加规范。

作者联系方式: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北京市东直门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室 100027
010-84511871、84511877,Fax:84552130
E-maill:wanivshi@vip.sina.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执法在依法治市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近十几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不力、不到位、不规范以及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层级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执法的目标、要求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并认真落实。通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要大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执法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要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依法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逐步解决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工作不协调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四、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部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要坚决纠正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事实上存在的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除依法当场处罚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外,逐步实行罚款和行政性
收费由银行代收或由专门机关统一收缴的管理办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使这个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使用情况和罚没收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的监督。对截留、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行政执法部门的物质条件。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模范守法,领导和支持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部署、检查工作时,应当相应部署、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作用。要逐步做到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开展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评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995年11月11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应做好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应做好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复函
民政部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转来你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处和你厅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反映有些省不予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报告收悉。对这一问题,我部和财政部近年来曾多次重申:要求各地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
65)国内字22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对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条件的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当地民政部门应做好他们的救济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不要让他们到外省、市、自治区找原工作单位,以免徒劳往返造成浪
费和困难。各地在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前提下,也对在规定范围之外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制定相应的办法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1986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